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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作为公司制度中一种特殊形态,最初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1897年的“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案”的判决标志英国开始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的出现无疑是公司形式发展的结果,同时也带来了对公司理论的巨大冲击。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该公司中公司的所有股份完全由一个股东持有。从形式上,一人公司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由一人全部出资或股份归属一人的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形式上是复数股东但实质上仅有一个真正股东的公司。从产生方式上,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次生型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设立时只有一名股东,后者指设立时有数名股东,后来通过股份转让等方式最终由一名股东持股。从公司形态上,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的主要特点在于公司仅由一名股东组成,一人出资,一人负责公司盈损。而传统的公司都是有2名以上股东出资组成的社团法人。法人的概念是由12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的,认为“法人为有团体名义之多数人集合”。这一点构成了传统法人制度的理论基础。19世纪以来的现代公司理论将公司定位为营利性法人组织,所以现代公司制度从诞生之日起早已打上了团体性烙印。因此,有学者在一人公司产生之初就提到关于其性质的质疑,认为一人公司若以公司形式存在首先应该符合公司法人的社团性,而一人恰恰不具备社团性,因而是不存在一人公司的。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性质问题本身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二、一人公司的性质探讨
关于一人公司的性质,学术界争议很多,焦点在于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一些学者提出许多解决这一矛盾的观点:
1、潜在社团说。认为一人公司是可以通过资金和股份流转再恢复复数股东的状态,所以具有一种潜在的社团性,并未否认且也具备公司法人社团性。
2、股份社团说。认为公司的社团性并非基于股东数而是基于股份数,只有股份数才是影响公司社团性的唯一因素。这两种观点都是以公司法人社团性为前提,进一步为一人公司性质做较为牵强的解释,实际仍未解决一人公司的性质问题。
3、特别财产说。认为公司都是以特定的责任财产为基础,不受股东人数影响,只要具备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能力,就是公司作为法人的最基本属性,而并非社团性。
笔者认为,公司主要以特定财产经营,是营利性法人组织,这是法人成立最本质、最重要的要素,而至于公司采取一人形式还是集合形式,并不是判别公司成立与否及其性质的标准。社团性只不过是注释法学者对我们长期以来造成的误导。因此,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也建议学者们对公司法人的性质重新审视和科学定位。
三、一人公司的构建和治理
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多元化为基础设立,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但一人公司股东一元化决定其公司治理结构与传统公司有很大不同。不设立股东会并且监事和董事由唯一的股东决定任免,是缺乏互相制约的治理结构。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确因其独特性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可是不应以其不同而对其否定。公司治理结构机制的目的在于防范股东为个人利益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一人公司由于一名股东掌管一切,自然会将公司利益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即使缺少其他人的监督和制约,其决策也会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前提。其实一般意义的公司在大股东控股时,公司的决策权也几乎完全由其一方掌握,实质上相当于一人股东,只是形式不同而已。而一人股东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是传统公司不具备的,这个特点使得公司能更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对传统公司而言,一人公司在治理结构上不存在缺失问题,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其功能还优越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制度。
学者们还提出,一人公司最大的弊端是经营的封闭性使得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上述情况同样也存在于传统的公司中,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解决,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的漏洞。由于一人公司是在原有公司制度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不可避免的存在与传统公司制度相同的问题,但一人公司具有传统公司所不具备的优点,从总体上来说,一人公司有其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和意义!一人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公司形态的进一步发展,其要求相应的制度要完善,要求有高度自觉的市场主体,较好的法律环境相支持。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一人公司的优越性和功能,防止上述弊端发生。
四、我国一人公司的设立与展望
以前,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形态仅有由多数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一人公司,但事实上却已经存在大量的一人公司,而且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已经作为特殊的一人公司形态在我国予以承认。目前我国商事法律专家起草的《公司法》修改建议稿中专门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章,虽然第一次公司法修改并没采用,是因为理论的超前性,但在最近的第二次公司法修改中这一理论终于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我国现在已经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这一规定必然会对以后我国公司法发展以及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其实,在国外,许多国家早已承认并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不仅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规定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制度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不亚于有限责任制度的作用。不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步入正轨,发展水平有限,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和条件配置,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一人公司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一段时间的不懈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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