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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十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届人大三次会议进一步论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和内涵。有效的运用财税政策并及时进行财税改革,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国家应该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效的发挥财税职能作用,并在认识自身同客观实际要求差距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财税改革。
一、目前我国存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
(一)城乡分配不公,对农民多取少予。长期以来,政府利用传统的田赋性质的农业税和工农产品剪刀差过度提取农业剩余。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政策并无实质性变化。近年来,农民负担过重呼声较高,虽然实施了税费改革,但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税收负担相比仍很重。首先是农业税税率较高。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负8.4%换算,农产品的流转额税负高达21%,比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中销售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7%高出4个百分点。其次是从事一般货物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有起征点,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缴纳农业税则没有起征点。
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支出的绝对额虽然有所增加,但相对额并没有相应增加,农业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1991年为9.6%,1995年为7.9%,2003年为5.8%,可以看到相对额有所下降。
(二)城乡社会保障失衡。城乡社会保障支出严重失衡,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总量的比重为平均15%,而农村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只占GDP总量的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农村许多贫困户,本应为社会保障对象,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种社会保障并没有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城市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了全面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教育等也逐步货币化,针对贫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缺乏整体制度设计,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有很大差距。
(三)居民收入差距过大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农民收入水平低。1984年城市居民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1.7倍,1989年是2.3倍,1997年是2.5倍,2001年是2.9倍,2002年是3.1倍,2003年则扩大到3.23倍。虽然农民的收入每年也有所增长,但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得更快,导致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距越来越大。另外,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国家补贴,农民享受不到,这使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距更大。
2、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石油、电力、电信、民航、金融、保险等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而获取高额收入,其职工收入远远高于其他行业,2004年行业间的平均劳动报酬最高与最低之比为4.25倍。
3、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无序竞争、非法经营使部分经营者成为暴发户。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贪污腐败现象比较严重。
(四)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尽管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但是东中西部的相对差距仍呈扩大趋势。2000~2003年,西部12省(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7%、86%、85%,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远远超出全国平均水平。1978年东、中、西部人均GDP之比是1.7:1.2:1,到2002年扩大到2.6:1.2:1。地区差距还表示在各省(市、自治区)之间以及省(市、自治区)内不同市县之间。统计资料表明:省内各市县的差距,大于东部与西部的差距。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内差距,一般要大于经济落后地区。
(五)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我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比较匮乏,生态环境先天不足,人口增加使人均资源占有量减少,经济高速增长使资源和环境压力加大,滥用资源、污染环境的情况很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持了全球最高的增长速度,但这种增长是以自然资源的大量投入为前提的,是建立在能源消耗较高、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基础上的低效益、粗放型的经济增长。那么,如何保证经济增长,又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构建和谐社会中财税改革的基本思路
由于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以上的不和谐现象,并且它们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所以解决这些问题迫在眉睫。然而这靠单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国家才是有力量的。财税政策是国家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为了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财税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改革。
(一)财税改革应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又要强调在再分配领域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由市场机制支配的初次分配应遵循效率原则,以保证经济发展所必要的效率和活力;而由政治机制支配的再分配则必须贯彻公平原则为主,以缓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和谐。财税是社会再分配的主要手段,因此应当贯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的原则。但财税工作在努力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不能不兼顾效率。
(二)改革税收体系
1、统一城乡税制。统一城乡税制即对农业生产也开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取消专对农民的农业税。市场经济要求有公平而统一的税收环境,应将城市的税收覆盖农村、农民。而且统一城乡税制是非常必要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绝大多数达不到增值税的起征点,就可以不交税,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农民的打工所得等,同城里的工薪阶层一样按所得税制度纳税,收入低的可以少交税。这样有利于城乡居民收入差别的缩小。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应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当提高起征点,完善收入支付主体代扣代缴制度,即源泉扣缴制度以及纳税申报制度等,以达到通过税收来调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效果。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已讨论多年而未实施,这不利于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在我国现阶段“灰色”收入大量存在,这些税的作用是其他税难以替代的。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税的征收方法大体有三种类型,即先征税后分割、先分割后征税、先征税后分割再征税,鉴于我国实际应采取第一种办法。
4、完善消费税。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还包括一些人们生活中不可缺乏的日常用品,如洗发水、香皂等,而一些高档消费品如手机、电子产品、皮革制品、美术工艺品等都不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内。为了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应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作适当调整。
5、适时开征环境税。环境税应以“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课税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范围应该具有普遍性。同时,环境税的税负不能过低,在宏观上,环境税的税负应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度;在微观上,环境税税负的确定,应高于企业为治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成本。而且环境税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治理、培育生态环境,保障对环保的投入。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法》来明确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结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请与审核程序、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在明确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本人三方合理投资分配比例的同时,还要广开融资渠道,可考虑继续发行国债和彩票等。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确定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筹集模式、保险形式和管理体制等。
(四)努力实现地区间的协调发展。主要是加大上级财政对相对落后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实行公式化、透明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雪中送炭,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行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激励性财政收入体制;对到边远落后地区投资的企业由上级政府适当给予财政补贴。通过这些措施,不仅可以直接改善贫困地区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还可以强化落后地区发展经济的动力,改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成本,以吸引厂商增加投资,增强这些地区财政、经济、社会的自我发展能力。
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时间并不长,财税部门服务于和谐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相信,只要调动社会各种力量,美丽的彼岸就在不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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