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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8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6/6

作者

□文/张 莉

浏览次数

1238 次

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思考
  知识经济时代,为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途径之一的研究开发活动则越来越受到了企业的重视,对其投入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对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十分必要。
  一、我国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及其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力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
  (二)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缺陷。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且核算简单,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于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政策支持,当期研究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让企业得到了税收优惠。但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也明显存在着不尽合理和完善的地方。
  1、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不能如实反映出无形资产形成的历史成本。例如:某企业科研组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反复试验,终于创造出适合本企业、能显著提高经济效益的非专利技术,在研究开发期间,除人工费外,还产生了大量的实验材料费(包括实验仪器、设备等),而申请取得该项无形资产时,所发生的注册费用却少之甚少,难以反映出该项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
  2、不符合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配比原则要求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配比。按照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因为前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已经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故当无形资产依法申请成立后,其实际分摊的成本远远少于其研究开发的总成本,从而使无形资产的价值严重低估,使其与以后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配比产生了不合理的基础。同时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原则要求凡是企业的支出仅与本年度有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是支出与几个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列入资产类项目,在以后各收益期间内分摊。自创无形资产相关的支出显然应当计入资产类项目,是一项资本性支出。
  3、增加任意调节各期利润和税款的可能性。由于企业各期净收益将会直接受到研究开发支出增减的影响,而这种增减的决策权掌握在企业管理当局手中,因而企业的管理当局有机会进行盈余管理,同时递延纳税也为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损失。
  4、助长企业的短期行为,不利于技术进步。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研究开发费用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是正面的、长期性的,研究开发费用和盈利能力有直接的关系,然而费用化导致公司当期的利润下降,损害其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能力,企业为达到短期利润目标而牺牲研究开发活动。结果费用化法会给外界造成不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在短期内似乎更有价值的假象。此外,根据2002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开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2号》规定,“拟发行公司的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在这种约束下,研究开发支出采用全部费用化的处理方式,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投资。
  二、完善我国对于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针对不同的行业特征,制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避免以偏概全
  1、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当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的整体费用开支中比例较小或单项研究开发费用的金额较小时,应当将研究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之中。
  2、对于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在企业的经营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依赖性较高,且研究和开发费用数额较大,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至关重要。
  第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条件的资本化。要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有效的会计处理,必须界定一个严格的标准,即把“技术可行性测试”作为分水岭。这在美国已有先例,1985年美国第86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对计算机软件行业进行规定,“要求将技术可行性确认后至软件产品公开发布前的所有成本予以资本化,而资本化费用的列示必须按未摊成本及可实现净值孰低计价”。从最初想法的形成,到技术可行性测试,这只是一个初步性的分析和调查阶段,这一阶段的目的是搜集信息,产生新的认识,其未来是否会带来经济利益是非常不确定的,这时风险也非常大,所以在这一过程当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费用化。但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后,即从技术可行性测试到研究开发成功这一阶段,主要目的是将技术运用于实践,并产生实质性的改进,其未来经济利益较为确定,开发失败的风险也比较小,因而应将这一阶段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以资本化,根据谨慎性原则,可设置“在研无形资产”账户,核算技术可行性测试后至研究开发成功这一阶段的所有成本。若研究开发成功,转入“无形资产”,但应以未来产生的可合理估计的经济效益流入为限,超额部分转入“递延资产”;若中途或最终研究开发失败,转入“递延资产”。当然,“技术可行性测试”应有专业的标准。
  第二,应改变现行的摊销方法,采用加速摊销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自取得之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在当今科技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尤其是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来说,此种做法极其不科学,应采用加速法进行摊销。我国对于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法计提折旧,既考虑了有形损耗,也考虑了精神磨损(因技术落后而降价和通货膨胀因素),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没有有形损耗和物理性能降低的问题,只有精神磨损和通货膨胀对其价值大小的影响。因此,更应该采用加速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第三,加强对研究开发费用信息的披露。根据重要性原则,在研究开发活动期间,资本化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设置“在研无形资产”,费用化的部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另外,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条件下,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的进展情况和预期收益。研究开发活动终结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下单独设“本年转入的在研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功”,按合理估计的未来收益转入,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披露技术可行性测试的标准和估计金额的依据。转入“递延资产”的超额部分可根据金额的大小酌情确定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如中途或最终研究开发失败,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资产”项下单设“本年转入的在研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失败”,在报表附注中,应对失败的原因和影响进行解释说明。
  (二)加强外部环境建设。目前我国对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有其现实意义,但这种处理方法,往往低估企业相关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而影响外部投资者对于企业的投资热情,从长远来看,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广泛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得到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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