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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8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6/6/6

作者

□文/方俊芝

浏览次数

1337 次

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从所有制理论到所有权的法律界定,涉及很多基本理论,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或说是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评价和发展问题。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一是强调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来考察所有制。几十年来,把从法律角度认识所有制视为“法学的幻想”,是唯心主义的分析方法。但是单从经济方面理解所有制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法律的角度。基于法律判断标准,“国有企业的提法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法。从生产关系总和来把握的所有制概括为广义所有制,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称之为狭义所有制,从经济和法律结合的角度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强调了所有的客体,更有助于改革的操作。二是强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是向法律含义的靠近,也是向现实的靠近。早在八十年代早期,就有人提出了从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理解所有制。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过程,既是占有权和使用权向经营权转化的过程,又是经济占有主体明确化、法律化的过程。所有形式和占有形式具体化、法律化,要求所有或占有的主体、客体具体化、法律化,要求得益对象具体化、法律化。改革的实现形式,最重要的是使所有权具体化、法律化。因此,除少数必需国有企业外,相当一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固定资产股份化。
  (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尽管“两权分离”理论对企业获得经营自主权具有很大意义、起了很大作用,但我们必须看到“两权分离”理论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目前主要是在以“两权分离”理论为依据去搞活企业,而靠“两权分离”理论去搞活企业是不够的。因为“两权分离”存在着逻辑矛盾。所有权包含了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而“占有、使用、处分”这些权利本身又构成经营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本身就包含着经营权,那两权如何分离得开?因此,“两者分离”的说法要优于“两权分离”。“两者分离”是以两权的统一为基础的,是建立在两权统一基础上的两者分离。所有者不仅仅是享有了所有权,实际上还享有了部分经营权,比如股东就享有部分经营决策权,如对企业经营方向的干预;经营者不但享有经营权,也享有部分所有权,如对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权的享有。但是如果是两者分离,那么就会产生两者都有所有权了;而两者都有所有权好像与物权中的所有权排他性有矛盾。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就需要。
  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
  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要的。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同样需要按照法律行事,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手段,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法律思考。
  (一)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一般来讲,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物价稳定、减少失业、促进增长和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运用的手段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宏观调控是需求管理,不是供给管理。宏观调控解决的是短期问题,供给管理则包括解决中长期问题。对经济形势的分析,我们应当将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相结合,但不要把两者混为一谈。但不论是需求管理,还是供给管理都有一个法律授权问题,都要注意依法行政,特别注意对企业产权和决策权影响的法律根据。
  (二)从法律角度思考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更加迫切。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必须借助法律。有人认为只要产权清晰,就具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夫妻店很难说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也有人主张广义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即:企业按《公司法》加以改造,组成现代的公司制度,就是实施了现代制度;但新组建公司和非国有企业也不见得一定是现代企业制度。我认为,判断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要从生产和生产力两方面来判断。仅仅产权关系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清楚等生产关系方面的条件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相当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水平,才谈得上搞现代企业制度。众所周知,现代企业制度是生产力高度发展后才出现的,尤其是跨国公司出现后才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的。当生产和经营规模达到相当程度后,管理模式就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按十八世纪的工厂管理办法就已难以行得通了。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实为现代化大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制度。
  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
  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非常重要,尤其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确实面临很多新问题。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
  目前我国执法水平不高,原因有立法程序与质量的问题;有执法队伍素质和数量问题;有法规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还有公民或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等等。立法与执法,都涉及一个经济学的分析,即法律的供求关系和结构如何均衡。这对提高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维护对外开放信誉是有重要意义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对外开放中经济和法律结合的实例来说明这一点。
  四、完善法律,维护经济改革中的和谐社会原则
  经过改革我国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了,财富增多了。但是,各种社会矛盾也在突出,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因此,关注社会公平、让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成了当前一个重要的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和谐社会”的提法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从本质上看,保证效率和公平的和谐,才是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思路,是既关心和支持弱势群体,也要鼓励投资和发展。
  创造和谐社会离不开效率,而资源的有效配置依赖于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是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确立并维持其运行的,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法制经济。只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同样,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市场秩序就会走向混乱,无法保证资源有效配置。“和谐社会”并不“抑富”,而是主张“为富要仁”,同时鼓励“处贫思变”;“和谐社会”主张适度调控收入差距,实现人尽其力,财尽其用,致富帮贫,贫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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