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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9期/企业改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6/6/6

作者

□文/马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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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次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问题成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开始突显。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状况,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在规范上市公司市场行为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呢?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尚处于实践初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法律制度上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必须有法可依,我国的《公司法》确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做出专门的硬性规定。虽然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就独立董事的定义、职责、基本条件、产生和更换程序及其特别职权、行使职权的必要条件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指导意见》无强制性,不存在必须执行的问题。而且,《指导意见》虽赋予独立董事《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给予董事的职权以外的其他特别职权,但具体的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问题。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是英美公司法采取的一元化治理结构模式的必然产物。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治理机构,源于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传统。在同一公司内部设立两种不同的监督权会不会造成双重监督或监督权的重叠与冲突呢?我国《公司法》在监事会成员资格问题上并没有“独立性”的控制。同时,尽管独立董事和监事可能会在某些监督权限上有所重合,但二者功能并不完全相同:
  1、独立董事的监督是决策监督,在董事会内部进行;监事会的监督则针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会计审核,是从董事会外部实施的监督。
  2、独立董事制度只需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监事会可以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在各类公司中设立。
  3、独立董事侧重于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可以防患于未然;监事会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以合法性监督为主。
  4、独立董事应当是公司治理方面的专家;监事一般是公司的股东或利益关系人,没有其他资格方面的要求。
  综上所述,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非常有益的。同时,导入独立董事与加强监事职能并无矛盾。要使源于不同法系的两种制度纳入同一公司治理实践之中,必须正确处理二者关系,进行有效的分权监督。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如果没有了独立性,整个独立董事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无论是独立董事的聘任、任期还是独立董事的薪酬多寡都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从独立董事的聘任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般由大股东推荐或由董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控股股东自然会本着有利于大股东的原则行事。《指导意见》规定单独或合并持股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这种选拔机制并不能保证被选的独立董事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从独立董事的薪酬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和公司没有太多利益关联的情况下,薪酬可能是他们为公司努力工作的最主要的“驱动力”,不进行“激励”不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果薪酬太少,独立董事就不会有努力工作的动力,很难保证他们会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公司事务;如果薪酬太多,独立董事很可能会迎合董事会或公司的管理层而丧失了独立性、公正性。《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但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又会有多少公正性而言呢?
  3、从独立董事的任期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独立董事存在被同化的可能,一开始担任独立董事时具备独立性并不表明一直会具备独立性,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长期共事所建立起来的友谊会使他们不再独立或不再那么独立。
  (四)独立董事发挥效用存在的障碍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未能达到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时的初衷。独立董事效用的发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障碍:
  1、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得不到保障。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是兼职的,且本职工作繁忙,独立董事平均每年花在上市公司的时间很短,要求独立董事在短时间内对上市公司的某些重要事项作出正确判断比较困难。《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但我们应拿什么尺度来衡量每一位独立董事是否用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有效地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2、信息问题。是否能及时获取企业信息并对公司的情况有所了解显然是独立董事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没有足够的时间研究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他们作出的判断大多依赖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向其提供的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提供信息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独立董事得出的结论就可能是不全面的。
  3、专业素质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是专业人才或名人董事,不具备相当的企业阅历及市场敏感性,缺乏管理经验,再加上受制于知识和时间的局限,要求他们所作出的判断具有科学性及专业性恐怕就会勉为其难。
  4、数量问题。在美国,独立董事的比例已达62%以上。国外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明显群体优势基础之上的。拥有大多数的外部董事,可以大大改进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是远远不够的。
  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若干建议
  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运行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我国的现状,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是保证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应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独立董事制度运作的状况,补充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法律环境。另外,监管部门应督促上市公司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和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方法。
  (二)在独立董事的聘任程序问题上,可取的做法是废弃由大股东聘任的程序,使独立董事的提名脱离大股东的控制。独立董事要真正由中小股东选拔、聘任,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差额选举的方式确立,这样选任的董事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才能代表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还有人提议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如果有一个素质优良的候任独立董事队伍和一个健全的有效的开放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那么由谁来选择独立董事又有什么重要呢?
  (三)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感,调动独立董事监督和制约管理层的积极性。独立董事的报酬支付方式应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按行业标准规定薪酬,另一部分是浮动部分,后者与上市公司的经济指标挂钩,这有利于将独立董事的行为与公司的预期利益联系在一起。同时,应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在《指导意见》中增加对未尽责的独立董事及违规的独立董事的处罚条款。对独立董事的败德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在专业素质问题上,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至少足以与非独立董事相匹配、甚至更强的业务能力。包括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要能利用自己的专长,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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