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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源自英国,20世纪初由美国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信托业务曾被停止。1979年新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年,第一家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翻开了我国现代信托业重新崛起的一页。2001年我国颁布的《信托法》为运用信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极大地促进了信托业的发展。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一)信托法律法规滞后。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但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2001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规章与《信托法》一起合称为“一法两规”,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随着信托业务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一批监管规章和文件陆续出台,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审查、资金信托业务、清算、转制事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文件构成了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了提高。到目前为止,经过整顿后我国只保留了59家信托投资公司获准重新登记营业。到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近2000亿元人民币。这些信托投资公司在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特别是伴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展业空间得以巨大拓展。
(三)信托品种不断创新。传统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也很难为信托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托。虽然在当前特殊和转轨期,还有部分信托机构较大程度的依靠资本市场投资、资金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维系,但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观念超前,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信托公司,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的创新信托产品。例如:土地信托、公益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托等等,从而使得信托业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态势。
(四)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对信托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对信托业“金融超市”的特色带来一定约束,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同样具有约束效应。相比之下,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信托业起步很晚,且又经过多次治理整顿,由此导致当前的信托业仍旧存在较多的瓶颈性问题。
(一)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普遍有待提高和健全。信托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决策流程不科学、缺乏内部控制系统,更谈不上企业战略规划和企业文化,盲目扩张和经营,管理体制及管理水平亟待完善和提高。同时,由于金融分业经营,属于信托业的基金业被强行剥离出去,专业人才走失严重,执业水平不高,导致了市场竞争力下降。
(二)少数信托公司自律意识薄弱。少数信托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主要表现为挪用信托财产、对信托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受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突破集合资金信托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异地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
(三)信托投资公司缺少自己核心营利的专属业务。信托投资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银行有货币的存贷专属业务,证券公司有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保险公司有特许的各类保险业务,唯独信托投资公司,行业无核心,公司无主业。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难以体现特有的制度优势和综合优势,也难以形成自己的产业优势和产业规模。同时,由于多年来信托机构屡屡招致清理整顿,社会信誉直下,背上了沉重的历史阴影,给业务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四)信托产品难以流通,极大地制约了信托业的扩展。现行的有关规定对信托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和信托产品的营销宣传都作了限制,其结果是提高了信托产品的交易成本,影响信托业的发展。
(五)法律法规建设不配套,监管制度不完善、不具体。虽然有了信托的“一法两规”和旨在规范信托业经营的其他管理办法,但行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等,还缺少行业适用的指引。
三、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
(一)勇于创新,开拓进取。信托业务在我国是完全创新的业务,面对多样化,个性化灵活的理财需要,必须在经营理念,业务品种方面大胆创新,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自我提高,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二)不断完善信托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应继续完善信托法律法规,特别是信托特别法。同时应加快完善监管规则,倾听基层业务机构的呼声,及时解决信托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信托业的稳健发展。
(三)加强协调规则,建立科学有序的信托市场。我国实行信托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体制,随着信托业务的兴起,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制度影响着我国资产管理活动与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加强管理,统一监管政策将日益成为影响统一规范的信托市场发育的重要问题。
(四)加强诚信建设,促使信托公司诚信经营。诚信对信托制度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就谈不上委托人将财产拿出来让他人管理,信托也将无从产生。
对信托公司来说,其诚信要求则更为严格。因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面向众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同,信托业务的开展才有市场和空间。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
(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协会成立后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发挥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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