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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9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6/6/6

作者

□文/徐 艳

浏览次数

1284 次

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提要 目前,金融机构的全能化、金融业务一体化经营方向在不断加强。随着我国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必须对分业监管模式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一、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模式问题分析
  (一)我国金融整合发展使分业经营体制面临新课题。我国金融整合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战略联盟和跨行业并购,推动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在金融业务综合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且提供证券保险代理、代客理财、基金托管、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证券机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业务的同时,通过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强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保险机构在提供传统险种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融储蓄、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联结保险、分红保险等,从而使保险产品成为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的竞争对手。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金融资产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转移更加充分,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有时已难以界定其归属。比如证券机构推出的开放式基金、保险机构推出的投资连结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代替银行存款,并比后者更能实现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再比如由抵押贷款形成的抵押证券,就是一种比贷款更具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因此,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一体化,并导致不同金融机构的产品结构和服务功能出现同质化趋向。这种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既对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提出了挑战。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显现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批准了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即中信控股公司和平安保险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因此,也显露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关系网络,同时,又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金融控股公司未作任何规定。因而面临着特殊的风险,如:资本重复计算、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风险等。
  (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从国际来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落实,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国内分业经营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突显。
  二、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制度选择
  从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逐渐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现象。但众所周知,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二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三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这些正是国内金融所欠缺的。从中国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风险控制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业经营,银行业就有可能在高收益驱动下,利用现有的资讯和资金优势把手中掌握的数额庞大的信贷资金投入投机性强、风险高的股市或债券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剧烈波动。同时,也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其次,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尚待加强。
  所以,考虑到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我国金融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有必要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后随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提高,在规范经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但面对21世纪国际金融业的挑战及超级航空母舰型的“金融巨无霸”的威胁,中国金融业必须进行改革,以克服经营规模过小、竞争力较弱、仅提供单一金融产品服务的弊端。
  三、未来统一监管体制的构建
  由于我国金融制度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渐进发展,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主要以业务代理为主,大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将以个案批准的方式逐步发展和增加,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银监会又刚刚成立。因此,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是:
  (一)实行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其次,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最后,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三)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于跨境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商业银行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强跨国间的监管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因此,必须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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