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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9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6/6

作者

□文/彭 菊 胡睿璐

浏览次数

2152 次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会计处理方法
  股权分置是指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特殊的历史原因,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从而造成两类股票“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格局。当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主要通过现金、送股、缩股等方式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目前,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尚无定论,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将其费用化、资本化,也可以将其作为权益的减少。
  一、将对价作为违约补偿而费用化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非流通股股东明确其持有的股份“暂不流通”,这是其他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条件之一。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对流通股股东造成了损害,应当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视为违约补偿。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违约而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以“营业外支出”列支,从而形成一项费用。把支付的对价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使利润大幅下降。目前很多非流通股东本身就是上市公司,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视为违约补偿的会计处理方法,使非流通股股东当期业绩可能大幅度下滑。如果股权分置改革会给非流通股股东带来业绩压力,就会抑制这类股东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将对价作为购买流通权的代价而资本化
  我国股票上市流通溢价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允价值溢价,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净资产账面价值而形成的溢价;二是A股的流通权溢价,这部分属于我国股权分置格局下流通股的一种特殊溢价,其根源在于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格局。根据《证券法》第43条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权。但对于发起人股份——无论国有股,还是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暂不流通”。由于只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A股具有流通权,就形成了一种“同股不同权”的格局。这样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决策包含了只有其购买的A股具备流通权的预期,愿意为“买断”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支付溢价,就又造成了“同股不同价”。
  现在,非流通股股东要获得其所持股票的流通权,改变上市时关于“暂不流通”的承诺,打破流通股股东的稳定预期,就要付出代价购买流通权。因此,这种方法认为,支付对价是支付的流通溢价,也是购买流通权的代价,而不是对流通股股东的违约补偿,不应将其费用化,而应当将其资本化,在取得流通权时将流通权的入账成本按支付的对价计量。
  关于将对价资本化,在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如果以现金支付对价,应直接增加投资成本,减少货币资金;如果以送股或缩股的方法支付对价,不必做账务处理,因为成本法不反映该股东在上市公司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
  但在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主要有以下两种具体的处理方式:
  1、将对价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当以现金支付对价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以送股或缩股方式支付对价时,以减少的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差额)”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四个明细账户。除此之外,在期末还要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并且要进行减值测试。这种具体处理的方法并未影响资产账面价值,只是在资产内部做出调整,但是在摊销期间仍然可能会对非流通股股东造成经营业绩的压力。但相比前面费用化的会计处理而言,对损益的影响是在摊销期内的各个会计期间承受,而不是一次性的计入改革的当期。
  2、将对价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流通权”。如果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则将实际支付的现金作为流通权入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流通权”,贷记“银行存款”;如果采用送股或缩股方式,就以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的减少额作为流通权的入账成本,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流通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这种方法不需要在期末进行摊销,仅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这种具体处理方法不会影响非流通股东的业绩评价,只在减值时影响业绩,并且处理起来比前一种简便。但是国际上尚未有把流通权单独计价的做法,而且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并未单独计价,非流通股股东把流通权单独计价则不相对应。
  三、将对价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减少
  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流通股溢价发行,使得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增长,非流通股股东核算时将这部分增长的权益计入了“资本公积”。而非流通股股东增长的这部分权益,实际上是由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本应当是属于流通股股东。因此,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认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应当是对损害流通股东利益的补偿,应当减少流通股股东的权益,相应借记“资本公积”。
  当将对价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减少时,如果以现金支付对价,借记“资本公积”,贷记“银行存款”;如果以送股或缩股方式支付对价,在成本法下则不做账务处理,而在权益法下,借记“资本公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
  另外,把对价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权益减少,还要考虑对价的金额是否超过了公司公开上市时的股本溢价,即借记“资本公积”的金额要以公司公开上市时的股本溢价为限。对价超过了公司公开上市时的股本溢价的部分,可以考虑将这部分金额费用化或者是资本化,其优缺点与前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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