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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WTO的整个法律框架中,原产地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纽带。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涉及到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享受、关税减让措施和保障措施的采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等一系列贸易问题。我国对原产地规则的利用尚不充分。本文论述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缺陷,分析欧美的原产地规则,进而对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提出建议。
一、我国的原产地立法
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而取代了我国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条例》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了较大的改进。
在实体规则上,首先,新《条例》适用的目的和范围更加宽泛。《条例》将广泛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实施,以及政府采购时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其次,《条例》统一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原则,即将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共同标准。同时,新《条例》明确了确定实质性改变标准的适用顺序,实质性改变标准是以税则号列的改变为基本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第三,《条例》引入了反规避条款。如果对货物所进行的加工或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国原产自特定国家的货物使用的规定,进行此类加工或处理的国家不得被确定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在程序规则上,新《条例》确定了预先评定制度,首次明确提出原产地规则下的原产地标记管理,并设置了保密原则。
二、我国原产地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虽然有较大的改进,但其在具体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仍然过于笼统,未能对敏感程度不同的产品制定宽严程度不等的原产地标准,不能有效利用原产地规则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1、没有积极灵活地运用原产地规则,刺激扩大对国内产品的需求。目前我国许多出口产品采用的加工贸易方式,与国内产业脱节,对国内需求带动很小。2、没有随着科技发展及时修订有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致使原产地规则不能合理引导外资投向。我国没有规定产品在我国境内进行某些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生产加工工序后才可取得“中国籍”,因此外商没有在中国进行投资研发和高技术生产工序的压力。3、没有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致使出口利益被外方窃取。由于目前我国原产地标准普遍较低,且没有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一些在国内增值率很低的加工产品,也可取得“中国国籍”。由此挤占了有限的、应由真正“中国产品”独享的被动配额。4、我国没有对国内生产配套能力较强的产品制订较严格的原产地标准,一些在我国简单加工的同类产品也打着“中国产品”的旗号出口,虚增了中国出口量,招致反倾销指控和制裁。5、过于宽松的原产地标准在贸易统计上虚增了我国的出口数量,增加了贸易摩擦。一些国家在我国境内从事的来料加工增值率极低,但却由于我国过低的原产地标准而获得中国国籍,我国获取的利益非常有限,却背上了沉重的“顺差包袱”。6、没有确定政府采购法中“国产货”标准,无法充分利用WTO在政府采购问题上允许背离国民待遇的特殊规定。
三、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一)欧盟原产地规则。欧盟原产地规则直接地与产业策略相联系,这些策略旨在吸引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及获得希望拥有的技术。
1、针对在欧共体内加工产品制订的特殊原产地规则。八十年代前,欧盟对“欧共体产品”的定义包括欧共体公司(多为第二国公司在欧共体建立的分公司)用从第三国进口的部件在欧共体装配的产品。而不论此等产品的最后实质性加工或装配活动是否在欧共体内完成。自八十年代末以来,欧共体开始要求用第三国进口部件在欧共体加工的产品必须吸收足够的原产于欧共体的部件,才能取得欧共体产品的资格在欧共体内自由流通。即“当地含量要求”。这通常要求产品中所采用的欧共体部件的价值达到整个产品价值一定百分比。否则,即使产品的整个装配活动是在欧共体内完成的,产品也只能以第三国产品的身份进入欧共体,受到欧共体的各种贸易限制。例如,欧共体对录像机制造的特殊原产地规则就规定:在欧共体组装的录像机采用的欧共体部件的价值至少需达到产品总价值的45%才能取得欧共体产品资格。即在欧共体内完成,但其所含非欧共体部件的价值超过整机价值55%的录像机,需以第三国产品的身份,缴纳14%的进口关税后才能在欧共体内自由流通。
2、针对高科技产品制订的特殊原产地规则。近年来,欧共体日益倾向于对高技术产品适用特殊原产地规则,以制造技术最复杂、最困难,要求在研究开发中作最大投资的高技术阶段作为确定原产地的关键生产阶段。迫使许多外国公司为了取得欧盟的原产地资格,重新在欧共体进行昂贵的高技术部件制造设施的投资。例如,欧盟为鼓励吸引半导体技术,将集成电路的原产地标准确定为关键工序“扩散”工艺。这一规定导致美国和日本在欧盟集成电路行业的投资飞速增长。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做法。与欧盟一样,NAFTA为保护区内的市场,吸引区外投资的,对不同的产品也制定了非常详尽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下面将通过两种行业简要分析原产地规则在实现政策目标中所发挥的作用。
1、纺织品原产地规则。NAFTA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规则采用的是原料构成标准,即“纱以后”规则,意思是指用NAFTA成员国生产的纱为原料制作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方可享受NAFTA优惠待遇。严格的“纱以后”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中国纺织品和服装通过墨西哥出口北美市场,从而削弱了中国商品在北美地区的竞争力,美国对纺织品和服装的购买及投资逐步从亚洲和中国转向墨西哥。而墨西哥为使其纺织品及服装取得北美地区原产地资格,也会调整其“寻购”策略,尽量转向美国购买所需原料。受其影响,墨西哥已于1996年取代我国成为对美纺织品出口第一大国。
2、彩色电视机原产地规则。按NAFTA规定,彩色电视机要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其主要部件——显像管必须原产于北美。此项原产地规则的意图是合理改革北美地区生产布局,将电视机行业中最高报酬工作机会——显像管的生产吸引到北美地区,而将组装工序转移到其他地区。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前,美国不生产任何电视显像管;而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后,为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日立、三菱及索尼等日本公司已在北美设立了5家工厂。同时,美国电视显像管的出口额增加了50%,主要向墨西哥出口,但也开始向亚洲出口。
四、借鉴欧美做法,细化我国原产地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北美和欧盟在原产地规则的立法中,通过灵活采用不同原产地标准,达到引进高科技、吸引外资及保护本国产业等经济目标。与欧美相比,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在实体规则上仍然还存在一些缺陷,难以有效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欧美关于原产地的立法,借鉴欧美的经验,细化我国的原产地标准。
1、对我国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高科技产品制订以关键技术为主要衡量标准的原产地规则,以逐步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层次,优化产业结构以达到“以市场换技术”,迫使外商向我国转让先进技术。例如,将汽车“国产货”标准修改为必须在我国境内进行发动机制造,复印机为镜头和印刷线路板制造,等等。
2、在原产地规则中,提高部分出口货物中国成分含量,达到扩大内需的目的。对国内增值率低的产品不赋予我国原产地资格,以合理统计我国出口量,避免贸易摩擦和对华的反倾销制裁。
3、通过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逐步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层次。例如,我们可以规定某些配额项下的服装(如亚麻服装、丝绸服装)必须用国产面料,方能取得“中国国籍”。避免国内含量低的产品占用我国有限的配额。
4、对国内生产配套能力较强的产品制订较高原产地标准,以控制中国货的出口量,扩大国内原配件的需求,避免贸易摩擦和反倾销制裁。
5、将原产地规则和政府采购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能扩大国内需求,增加就业;另一方面,也能合理引导外资投向。
我国政府采购支出数额高,市场潜力大。将政府采购市场优先提供给国产货,对扶植民族工业的发展大有裨益。以汽车为例,生产一辆汽车所需的零部件多达2万件,涉及到钢铁、化工、机械及建筑等众多行业,对国民经济具有巨大的带动作用。而WTO允许“国产货”的原产地标准高于判定一项产品是否为本国“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因此,政府制定采购法律法规时应与原产地标准有机结合起来,对“国产货”制定合理的国产化率标准,将拉动相关产业,扩大内需,大大增加就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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