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00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6/7/20

作者

□文/杜一平 郑晓晖

浏览次数

1108 次

资产证券化运作障碍与对策
  提要 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对银行风险资本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银行业除了要具备科学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和产品外,更需要具备的是资本约束下的发展观,具体体现为风险资本的管理。要改变目前银行业的风险资产与资本双扩张为特征的粗放式外延型的业务发展模式,需要运用多种手段,走出一条集约化内涵式的资产与资本相适应的业务发展之路。资产证券化不失为当前中国银行业突破资本“瓶颈”的有效手段。
  一、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启示
  当前,我国银行良好的成长性与巨额不良资产形成强烈反差,各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比重高、流动性差、运作效率低等问题。通过金融创新,特别是借鉴诸如资产证券化等国际成功经验,是一种好的解决办法。
  1、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却呈现出长期化的倾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长期融资的功能主要由资本市场承担。在我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则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靠不断扩充资本的外延增长模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质疑。而靠不断降低资产风险度,大力发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这种内涵式的增长模式越来越受到推崇,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失为解决矛盾的较好方式之一。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近年来,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家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浦发、招商、民生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这固然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的极大反响,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不同类风险资产的资本要求,银行能够主动灵活地调整风险资产规模,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资本充足率,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3、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传统的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较低;而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一般采用历史数据来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从而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收回大量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因此,利用证券化来加速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是很现实很急迫的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解决途径。
  4、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限于国内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传统的利差收入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很小,大约只有6%~17%。资产证券化的推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给金融市场增加了大量可投资品种,且具备信用级别高、收益稳定等特点,成为债券之外的重要投资品种。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另外,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障碍及对策
  1、法律环境。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在资产管理公司和证券化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监管等方面均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税法》、《会计法》中的有些规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行。例如,《公司法》对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按此条件,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专门设立的机构,即所谓的“专设机构”就根本无法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如银行的贷款)转化成具有流动性的债券,因为专设机构本身只是为实现预期财务目标而新设立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其发债的基础只能以所获得的资产为保证。显然,要求专设机构具备上述发债条件缺乏实际可行性。此外,我国对公司债的发行还实行了严格的配额制度,发债指标存在严重的供不应求现象,这又进一步加剧了专设公司的发债难度。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制度不完善。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出售或融资为目的的交易,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直接关系到参与证券化的各方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结果,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应该通过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专设机构是否需要与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发起人相关损益的确认问题都无法最终落实,主管部门也常常因缺乏这方面的依据而拖延对证券化项目的审批。在税收制度方面,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资产销售的税收,发起人、专设机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例如,当发起人向专设机构转移资产时,如果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就必须缴纳印花税和营业税,这对于收益较低的证券化业务来说,是相当沉重的税收负担。
  3、缺乏机构投资者,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独特的融资方式,需要有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来源,因此,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但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这虽然有利于减少金融风险,但同时也使得我国数量本来就很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等进入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带来了诸多限制,削弱了其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能力。
  三、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加快法律、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没有相应的法规作为支撑,就很难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应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条款,如允许商业银行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入应允许购买金融资产等等,确保资产证券化运作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下顺利开展。
  2、选择风险相对较低、期限相对较长的证券作为证券化资产的对象。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住房抵押贷款应是最佳选择。经过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住房抵押贷款已有相当的规模,且该类贷款具有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违约率低,易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待时机成熟时,再扩大到逾期时间短、盘活机会大的不良贷款,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3、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形成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动力。政府应在加强监管的条件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该市场的主体。例如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允许保险资金购买由政府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这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会构成强劲的需求动力。既包括与公司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强制职责、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规则。
  因此,我国在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妨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的原则。首先,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可以考虑从住房证券化开始。这种贷款期限较长,多数在10年以上,对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较小,现金流较稳定,清偿价值高,容易满足大量、同质的要求。在操作模式的选择上,相比而言,美国表外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一是我国信用环境相对薄弱,进行有效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可以减少信息非对称性,更有利于推进资产证券化;二是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减缓资本不足的压力。最后,可以考虑先制定一些专门的证券化试行条例,再根据试点经验,逐步进行修改和完善。通过试点了解开展资产证券化要遇到的法律、市场、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并设法加以解决,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由于目前利率没有市场化,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可能会低收益甚至负收益,应该将积累经验作为现阶段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标。随着经验的逐步积累和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再从试点顺利。■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52673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