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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0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7/20

作者

□文/魏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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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 次

构建我国绿色税收法律体系
  提要 根据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的基本国情,本文提出在借鉴国外环境税收经验,改革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通过开征污染税、强化资源税和能源税,建立绿色关税,构建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绿色税收法律体系,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绿色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8%的高速度保持持续增长,但这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消耗、环境急剧恶化为代价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我国目前急需采取各种方式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借鉴国外经验,运用税收杠杆加强环境保护,以实现有效控制污染与防止能源浪费的目标。因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的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增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绿色税制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助性内容而存在,配合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
  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3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七十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体现环境保护内容的条款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现行税制中,如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小汽车,依据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等。应当肯定,上述内容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税收导向,与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下列问题:一是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二是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应在这些税收措施所奠定的基础上,将纳税人、资源、环境、经济、社会五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协调放在税收关系的大系统中进行调整;三是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而此类税种在绿色税制中应处于主体地位。
  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深化我国税制改革为契机,在改革完善现行税制,对商品和服务间接课征环保性质的税收及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措施的基础上,以污染税为主体税种,强化资源环境税和能源环境税,建立绿色关税,构建一套科学、系统的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环境保护税法体系。
  二、构建我国绿色税收法律体系
  1、改革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特别规定,制定规范的环保税收优惠措施。改革消费税制度,对环境有较大污染的产品征收较高的环境消费税,如开征燃油税、含铅汽油税和电池税等,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此外,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1)在增值税制度中可以实行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投资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以减轻环保投资的税收负担;(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环保投资可以实行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允许企业计提科研开发风险基金,并对科研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允许企业对无污染或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进行加速折旧等。
  2、开征污染税。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污染税是国家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而根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以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为征税对象的专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通常作为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在我国,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污染的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应列入污染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污水、废气、噪声、放射性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污染税的具体税目可分为固体废物税(或称垃圾税)、污染排放税、噪声税、碳税、二氧化碳税、硫税、二氧化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其税率的设计应适中,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可采用差额固定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以充分发挥其调节环境污染中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3、改革和完善资源环境税,引入能源环境税。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存在与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但在我国自然资源利用中浪费现象却是触目惊心的。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是唯一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相关的税种,但其征收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矿产品和盐等七个税目,征收目的主要是用来调节资源开采与生产企业由于自然条件优劣而形成级差收人,而并非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目的。因此,我们应修改和完善资源税法。首先,扩大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其扩大到所有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如矿产、森林、水、海洋资源等。其次,应根据各地资源级差收益的差别,合理调整现有的资源税税率,适度提高税率级距。条件成熟的地区,还可以根据销售利润率制定超率累进税率,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功能。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明确规定以能源对环境的影响来征收能源税,如碳税,它作为一项专门环境税,已在芬兰、荷兰、挪威和瑞典实施。我国可引入能源环境税使之真正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4、根据WTO的规则,强化“绿色关税”措施。世界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存在着协调发展问题,促进税制的绿色改革需要国际上一致或协调。没有国际领域的合作就不会有大规模的绿色税制改革。想要成功地解决世界范围内的由环境引起的外部性问题,必须得依赖WTO这样的组织。WTO在许多协定中就环境问题做出了规定,但不提倡各种非关税保护措施,而是肯定关税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如GATT第二条授权成员国根据自己的环境政策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环境关税;允许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不超过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边境调节税;成员国还可以对那些大量消耗本国资源的,但对输入国环境污染极轻或无污染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者环境附加税,用以资源的补充和更新。据此西方各国大多制定了一系列限制进口的环境标准等环保贸易措施,实行“绿色关税”壁垒,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可能造成环境威胁或破坏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与此适应,我国也应一方面遵守国际社会制定的与贸易、经济交织在一起的环境保护规则,另一方面要根据世界贸易和经济绿色化的趋势加快建立健全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法律体系,建立“绿色壁垒”,强化“绿色关税”,以全面适应环保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要求。
  三、结语
  可持续发展理论引发的绿色税制改革告诉我们:古老的税收正面临着新的使命,税收制度正面临着结构性调整。既然,生命中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那么,在我们死亡之前,让我们拥有更好的绿色税收。不考虑环境的税收制度必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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