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01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7/20

作者

□文/钱重碧

浏览次数

1736 次

准确界定收入识别操纵行为
  在会计核算中,“收入”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是一个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总的经济利益。当然,收入可以是资产的增加,也可以是企业负债的减少。由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以企业取得收入就意味着所有者增加收益;又由于“收入-费用=利润”,所以企业收入越多就意味着国家税收就越多。可见,准确界定收入,非常重要。
  一、收入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根据不同交易的特点,正确判断每项交易中:1、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发生实质上的转移;2、是否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是否不对销售产品实施控制,相关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4、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能否可靠地计量。只有当上述条件同时得到肯定回答后,才能确认为本企业“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收到价款,也不能作收入。至于具体收入科目的界定,它又与企业的性质及其经营目标有关。可以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
  收入的确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把一些看似收入,实际上不属于收入核算内容的事项,作为“利得”处理。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所取得的罚金;处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形成的净收益等。这些项目可在诸如“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2、收入仅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因为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资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负债,并未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和本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收入操纵行为
  操纵收入,是企业在收入核算中的造假行为,其目的大致有两种:
  1、一些上市公司,通过操纵收入使其经营业绩得到高估,掩盖经营不善造成的下滑趋势。其主要手法有:(1)虚构业务,提前开具销售发票,制造销售实现的假象。如某材料公司收到某工程指挥部预付的次年的建材款100万元,该公司将在次年根据工程进度陆续供货施工,最终再结算,销售过程远远没有完成,就不可以作“主营业务收入”参加年终结账。(2)违反及时性原则,不适当地销售分割。如在年底虚开发票,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等理由冲回,以此增加本年度的销售收入;或不等到会计期末结账,而将下期销售收入计入本期之内等。(3)通过关联交易制造收入事项。主要表现在某些大型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具体操作方法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开具同类产品销售发票,价格相当,但实际上不发生实物转移,从而直接虚增当期销售收入,尤其免征所得税之项目。(4)有意混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界限,以掩盖“主营业务收入”的滑坡。因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才是收入得以持续增长的根本保证。企业采用这种“李代桃僵”、“移花接木”、“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手法,虽能蒙混一时,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2、更多的企业隐瞒“收入”,达到少缴相关税金的目的。其手法更是五花八门:
  (1)用“应收账款”账户做账,不记“收入”。如某房地产公司某月某日售房一套,开具发票价款40万元,其账务处理是这样的:
  借:应收账款 400000
   贷:产成品 400000
  此处“应收账款”的贷方对应科目一般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这里换成了“产成品”,属异常会计分录,隐瞒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偷税目的。
  (2)用“其他应付款”账户分解收入。如某企业某月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款项已收到。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76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00
  其他应付款 500000
  此处所谓“其他应付款”是其收入的一部分,被分解出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3)完成销售后少开发票或干脆不开发票。如某电子商场分店租用某粮食局房屋,年租金15万元,房主是“某某人”。经查,原来“某某人”以100万元购买了某粮食局房屋30年的使用权,再租给了分店。以上层层转租均未开票,一分钱税金都没有缴。
  (4)用借支的形式分红利。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投资者3人,拟分年度股利28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280000
   贷:现金 280000
  此处企业分红应当用“应付股利”科目反映,但他们为了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用借支形式把现金付给了投资者。若对其实质进行细查,不难定性。
  (5)在推销药品和拉广告、订合同等经营活动中,企业职工所得“回扣”,不作收入。如某医药公司支付给本企业雇员销售提成140万元,该公司以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服务业——代理业”发票出账,只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7.56万元。不难查明,该公司并无兼营“代理业”的项目。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也没有相关收入的记载和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该公司按“代理业”申报该项税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所谓不合理,是它违背了会计核算所应遵循的配比性原则,仅有支出没有收入;所谓不合法,是它违反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法定性原则。明目张胆地漏缴“企业所得税”和职工劳务报酬所得之“个人所得税”。
  三、“收入”稽查技术
  如今利用往来账隐蔽收入、分解收入、转移收入是常见现象。但可以肯定,企图偷逃税的纳税人只是少数。由于业务水平、政策水平不高而发生“账务处理不当”的事却不少,有的人甚至无意之中踩了税法的“地雷”。有鉴于此,掌握相应的查找“错账”的技术是十分必要的。查账的方法应围绕“收入实现”这条主线,对其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以下就企业制度、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其他收入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对企业内部有关制度进行评审。查清企业制度上有没有系统性的违规违法情况,从而确定查账的重点:(1)了解企业“销售记账制度”。如查明在销售业务发生后,是否及时将有关凭证送财务部门记账收款;财务部门有没有定期与仓库和销售部门对账;出现收不到货款等情况时,又是如何处理的。(2)了解企业的销售计划和销售合同制度,落实合同情况如何。(3)了解企业的销售开票和结算制度。有没有错开、漏开,有没有故意违规违法现象。(4)了解发货制度和销货退回制度。查明仓库是否根据发货单发货,有没有专人进行出门前的检查、核对;退货时有没有专人审批,并办理进门后的验收入库手续。
  2、对商品销售数量进行审查。在数量上做文章,是操纵收入最简单的办法:(1)查产成品发出数。如发现产成品明细账与产成品发出数之间有差额时,要注意有关产成品,可能已转化为“职工福利”或“关系户礼品”,未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漏记收入。又如对应账户为“材料”,要注意是否是购、销双方串通,以物易物,不开发票,从而双方都不体现销售数。(2)查销售发票。比如有没有缺号、涂改现象,送货单数量与相关发票是否吻合。若遇有红字冲减的发票,尽可能了解红字冲减的原因,判断其是否成立。(3)查销售退货。一要注意所发生的退货,是否是规格、品种、质量等正当理由;二要注意年初和年末发生的退货,是不是属于虚构销售或转嫁滞销损失而做的假账。
  3、审查销售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价格常因销售对象、付款条件、数量多少、地点远近等不同而不同。一般有所谓出厂价、批发价、优惠价、成本价等,名目繁多。即便如此,也还是有蛛丝马迹可寻。如:企业有没有将等级品当等外品、或优质品当次品出售给“关系户”或厂内私分;企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是否有依据、经审批,其收入有没有入账;企业上浮或下调价格,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企业自定的价格,有没有异常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4、审查其他业务收入。好多企业都有账外账。这些收入,由于不是经常性发生,数额一般也不太大,容易被忽略。查账重点可关注一下“材料销售”,其销售原因是什么?价格是如何定的?包装物、固定资产出租的租金是如何处理的?无形资产中,如商标转让、技术转让、劳务转让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全额入账?
  总之,当我们对有关法规了如指掌时,也就练就了一双识别真伪的火眼金睛。在实际工作中,既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也为争取税负公平、达到征纳和谐作出贡献。■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52502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