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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1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7/20

作者

□文/马玲玲

浏览次数

2374 次

财务报告及时性质疑与建议
  提要 笔者从现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入手,针对我国目前财务报告的披露方式,指出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支持下,一方面通过采用中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形式缩短财务报告提供的周期;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实时报告系统,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一、现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滞后性
  信息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时效性,及时有效的信息能为商家带来滚滚利润,而延迟滞后的信息则可能导致商家丧失商机。现行财务报告是按照会计期间假设定期编制和披露的,无法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要求,披露的周期、时限过长。在信息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任何与未来相关的信息,若获取不及时,也会变成无用的信息。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已跟不上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同时,较长的报告周期为企业进行各种幕后交易创造了时间条件。如,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现象一般发生在年底编制报表前。依据过时的、经过调整的信息做决策,成功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再次,会计信息系统是由会计人员具体操作的,在会计技术应用过程中主观的估计、判断在所难免,不同的会计人员由于业务水平等原因可能会对类似的经济业务作出有差异的估计、判断,而且对信息加工耗费时间,降低了及时性,再加上金融工具的创新等原因,企业很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因一笔交易而使财务状况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目前财务报告的披露水平来看,这种变化是无法及时使决策者获悉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切追求高速、高效,财务会计报告的滞后性已成为它的“致命”缺陷。
  二、我国相关制度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中规定:“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规定“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无需披露完整的财务报表,但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上述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期,并没有考虑需要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实际需要。如果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其纳入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范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期较晚,如在4月初甚或4月中下旬报出,则其就没有足够时间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这些单位就难以在规定时间对外提供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即使在规定时间对外提供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也难以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全面、完整的披露。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关于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报出时间存在矛盾,前者明确指出“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而后者则指出“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可见,二者需要进一步协调统一。
  三、几点建议
  (一)调整不同行业的会计年度,缩短财务报告报出时间。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针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也集中在年末至来年年初进行,从而造成每到年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繁忙,而平时则相对清闲的局面。为改善这种状况,笔者大胆设想,可以针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会计年度起止日期,如借鉴国外做法,规定一些行业的会计年度可以从每年的3月份开始。这样做不仅可以缓解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的压力,提高审计质量,而且从客观上缩短了财务报告期,加快了信息的披露。
  另外,可以针对企业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期,以保证信息的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对于不需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7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30天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外提供。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二)重视中期财务报告的作用。使用者通常关心企业的最新消息,并依据这些信息定期对企业前景作出预测。年度财务报告往往显得过于滞后,因此,为提高信息的及时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按季或每半年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甚至还要求选择一些重要的季度信息作为年度报告的附注。我国《证券法》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提供包括以会计年度前6个月为会计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中期报告;从2001年开始,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克服了年度报告编制周期过长的缺陷,提高了信息的及时性要求,但相对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比较简要,包含更多的财务资料的估计数,一般不需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这种制度规定大大降低了中期报告的可靠性。我们知道年末报表是建立在中期报告的基础上,重视中期报告的作用,提供经过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缓解年报审计的压力,缩短审计的时间,更进一步讲可以缩短报表报出期。
  (三)建立电子联机实时财务报告系统。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的生成成本大幅度降低,而且在计算机随机寄存功能的支持下,也使得财务信息的日常披露成为可能,甚至可以进行实时报告。可以设想,未来的财务报告应该是在网络上转输的、表式信息与音像化信息相结合的,更为简明易懂的一种实时报告。也就是有些专家指出的电子联机实时财务报告系统。它是指企业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将企业发生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事项反映在财务报告上,并将其存储在可供使用者查询的数据库中,供使用者随时查询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从而使财务信息在满足使用者信息需要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多、快、好、省”。
  这种实时财务报告系统有效地解决了信息的时效性问题。它通过提供实时的财务信息,为经营决策者和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服务。这里所讲的“实时”有相对实时和绝对实时之分。企业可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视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可以每发生一笔交易就报告一次,实施绝对的实时报告,也可以一天、十天、半个月、一个月报告一次,实施相对的实时报告。
  当然,实时财务报告系统对企业的IT技术有较高的要求,但它克服传统财务报告信息滞后的缺点,对于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具有重要的作用。可喜的是,社会各界对这一系统的建立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1月1日发出通告,要求上市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杂志上登载年报摘要外,必须上网公告,而且对于在网上发布的年报信息要承担同样的责任。相信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应用的普及,这种报告系统的应用在不久即变为现实,从而彻底解决财务信息滞后问题,极大的提高财务信息以及会计信息系统在决策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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