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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17期/日本农协/正文

发布时间

2002/4/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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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 次

日本农协的保险事业

  一、日本农协保险事业的内容及管理
  (一)农协保险事业的内容
  农协保险事业的内容十分广泛,其险种涉及农户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综合性特征。现将主要险种介绍如下:
  (1)养老生命保险:该险种保期一般为5~30年,如果投保者在保期届满前发生意外死亡或一级伤残时,农协保险部门可予以支付保险赔付;如保期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期满后可支付给投保者期满保险金,作为投保者的养老金。该险种保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6个档次;投保者期满年龄为50岁、55岁、60岁、65岁、70岁、77岁、88岁不等。由于该险种是一种生命与养老混合型的险种,因此比较受中老年人欢迎。
  (2)终身生命保险:该险种对保期无任何限定,对投保者终身有效。如投保者发生死亡或一级伤残时,对其家属支付赔偿,以保障其家属生活无后顾之忧。与养老生命险种相比,该险种对投保者不支付期满保险金,加之保险责任单一,因此保费相对比较便宜,较为受农户欢迎。
  (3)子女保险:该险种是保险合同签约人以教育、结婚、离家独立及死亡等为目的筹措资金而设立的。被保人期满年龄为18岁、20岁、22岁不等。在保期届满前,如果保险合同签约人子女发生死亡或一级伤残保险责任事故时,由农协保险部门向保险合同签约人支付“养育年金”,作为赔偿,之后免除缴纳保费;在保险届满前如果没有发生任何保险责任事故,由农协保险部门向被保险者支付期满保险金。期满保险金支付额度按投保年龄及投保期限有所不同,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25%~80%比例支付。该险种投保年龄为0~22岁。
  (4)定期生命保险:该险种属于“死亡保险型”。当投保者在保期内发生死亡或一级伤残时,由农协保险部门支付死亡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该险种与终身生命保险基本相同,但不同的是该险种可在5年、10年、15年三个保期内由投保者选择对自己合适的保期。如果保期内没有发生死亡或伤残,而且投保者在保期届满时没有提出更新保险合同要求时,该保险合同可以自动延长一个由投保者最先选择的保期。
  (5)退休金保险:该险种为每年以指定日期向投保者提供退休金,以保障投保人退休后生活。如果投保人在保期内死亡,由农协保险部门向遗属支付赔偿金。该险种分为“定额型”和“增额型”两类。“定额型”是每次以等额向投保者支付的类型;“增额型”是每次以50%递增向投保者支付的类型。“定额型”和“增额型”由投保者自由选择。另外,该险种规定投保者由保费缴纳结束时的年龄开始,到领取退休金年龄之间可设“空档期间”。退休金支付期间为5年、10年、15年三种。
  (6)建筑物更新保险:该险种是针对建筑物、建筑内家产或建筑物内营业用品因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险种,保期分别为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6种。对于保期届满前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被盗等人为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分别视不同情况给予赔付。保期内如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届满时向投保者支付期满保险金,用于建筑物的更新改造。
  (7)汽车保险:汽车保险为短期险种,包括对汽车本身保险及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保险两种。对汽车本身保险为保险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火灾、盗车事故时的赔偿保险;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又分为对人赔偿保险和对物赔偿保险两种。对人赔偿保险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对方人员的死亡、伤残时的保险;对物赔偿保险是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对方非人员方面损失的保险(如对方车辆、建筑物损坏等)。
  (8)农机具更新保险:该险种是对投保者的亲属价值10万日元以上农机具在保期内碰撞、火灾、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险种。保险期满后,如该农机具需要更新,由农协保险部门支付更新用资金。该险种按照行政部门通知,仅在日本22个都道府县实施。
  (9)运输保险:该险种是对投保者所有或管理的大米、小麦等农产品,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服装等生活用品,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家畜等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损失(如脱轨、碰撞、失盗、火灾等)予以赔付的险种。该险种仅在北海道和长野两地县级农协联合会实施。
  此外,还有财产形成储蓄保险、伤害保险、赔偿责任保险、自赔责任保险等不同险种,这些险种涉及农户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农协保险事业的管理
  1、农协保险事业的管理体系
  与农协组织体系一样,农协保险管理体系也分为基层农协保险部门、县级农协保险组织(共济联)和全国农协保险组织(全共联)三个层次。
  (1)基层农协保险部门:既是综合的一个业务部门,也是全国农协保险系统中受理保险业务的窗口。基层农协保险部门业务内容为:1普及和促进农户投保,提高农协保险事业在农村市场的占有率;2承办保户的各种投保业务和赔付手续;3了解保户的生产、生活动态,指导保户正确履行保险的各项权利义务;4防止保险合同中途解约。
  (2)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是基层农协保险部门的上级单位。其主要职责为:1接受来自基层农协保费的运用委托;2对保险申请的审查和监察;3开展保险资金的安全运用,确保保险资金的稳定增值;4配合和支持基层农协各种保险活动;5对基层农协保险业务给予指导。
  (3)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是全国农协保险系统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责为:1接受来自全国各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的保险资金,形成全国农协互保体系,增强共同保险实力;2对所有保险合同实施统一管理;3对来自全国的保险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4对整个农协保险的业务规程、经营管理、机构设置等实施统一计划和指导;5配合和支持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开展各种保险活动。
  2、农协保险事业的业务流程
  农协保险事业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费流程和保险金流程两部分。这两种流程都要经过基层农协保险部门、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和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三级组织,形成保费自下而上,保险金自上而下的一体化业务运营体系。
  (1)保费业务
  1保费的构成:保费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纯保费包括风险保险金和保险准备金两部分;附加保费包括合同维护费、新签合同费及支付手续费构成。向保户支付保险金的大部分财源是由纯保费构成的,而附加保费所占比重较小。
  2保费的业务流程:首先由保户按保险合同规定的金额定期向基层农协保险部门缴纳保费。基层农协保险部门收到保户缴纳的保费后,将全部纯保费及附加保费中不属于基层农协的预留部分上缴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再次投保,而把附加保费中属于基层农协的预留部分留下来用作基层农协开展保险事业的费用;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收到基层农协保险部门上缴的保费后,把其中全部纯保费及附加保费中不属于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的预留部分上缴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实施二次投保,而把附加保费中属于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的预留部分留下来用作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的保险事业费;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收到的是纯保费全部及附加保费中属于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的部分,附加保费用作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开展保险业务,而纯保费用作对保户的保险准备金。
  保费的业务流程,既是保费的传递过程,也是保险责任和风险分担的过程。
  (2)保险责任的分担:基层农协保险部门负责与农户签订保险合同,与投保农户具有直接责任关系;而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与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与投保农户不具有直接责任关系,只具有间接责任关系。基层农协保险部门虽然与投保农户具有直接责任关系,但不承担对保户的保险金责任,保险金赔付责任由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与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按各自责任比例分担。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按照与基层农协保险部门签订的再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全国保险联合会按照与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签订的二次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农户与基层农协保险部门签订的保险合同,基层农协保险部门与县级农协保险部门签订的再保险合同,以及县级农协保险部门与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签订的二次保险合同,都是互相独立的。
  在长期保险合同中,占绝大部分的保费收入,均由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和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按比例共同积累,用作满期保险金支付;而保费中的风险保费部分由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积累,用作灾害、死亡时的保险金支付。在短期保险合同中,原则上由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承担主要保险责任,其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由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承担。
  二、日本农协保险事业的现状及课题
  (一)日本农协保险事业的现状
  1997年日本农协保险部门职员为29994人,占农协职员总数10%,平均每个农协19.7人。近年来,由于农协保险事业发展较快,职员人数也逐年增加。由1970年的11589人增至1997年的29994人,增加1.59倍。其职员人数在农协各部门中,次于金融部门和购买部门,位居第三。  就业务收益来看,农协保险事业呈逐年增长势头。由1990年到1997年,农协保险事业保费收入由5268亿日元增至6418亿日元,日本农协保险事业业务量正在逐年扩大。
  再来看农协保险事业在农村的市场占有率。据1997年日本全国农协联合会对日本全国农村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日本农协保险事业在日本农村加入率为59.7%,保险金额比重为67.4%,保费年收入比重为50.9%。无论从投保农户、保险金额及保费收入,都远远超过民间保险公司和简易保险公司。这说明,日本农协保险事业在农村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二)日本农协保险事业的课题
  日本农协保险事业在农村占有绝对优势,其市场份额远远高于作为国营保险公司的简易保险与作为民营保险公司的民间保险。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农协的保险市场占有率就不如国营保险部门那么样高。而且,随着金融自由化进行,其他保险公司也会以低廉的保费和优质的服务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各保险部门在农村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因此农协保险事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迎接保险市场的挑战,巩固和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农协保险部门正采取如下对策:
  1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农协保险队伍的建设,努力培养专业人才,以适应金融自由化、经济国际化的需求,巩固和发展农村保险市场。
  2加强风险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尤其注意为意外风险准备充足的财源,保障其赔付按时足额到位。
  3加强金融商品的开发力度,实施多样化的保险资金运营方式,拓宽新商品的运用领域,以实现资金运用多样化、国际化、高效化。
  4进一步做好普及推广工作,提高农户投保意识,在搞好售后服务、稳定已有保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保险市场,提高农户对农协保险的利用率。(文/刘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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