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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美经贸往来日益频繁,我国对美出口不仅规模扩大,商品结构也不断优化。但在高科技贸易方面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美国厂商不断授引“337条款”对外国厂商进行指控。随着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美国企业也不断挥舞着“337条款”的大棒向我们逼近。
一、中美贸易的新杀手锏——“337条款”
1、何谓“337条款”。“337条款”是指美国专门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而设立的保护制度。因最早脱胎于1930年美国海关法第337条而得名,其后几经修订逐渐完善,现行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企业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通常337调查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实践中,专利侵权占很大比例。一旦调查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可颁布普遍进口排除令、有限进口排除令或禁止令。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它可以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禁止令则禁止在美国的针对涉案产品的市场行为,不仅包括在美国国内的销售行为,也包括市场开发、分销、广告宣传以及聘用美国代理商和分销商等行为。
2、“337条款”对我国企业的杀伤力。对美国企业来说,因提起337调查的“门槛”较低,而被普遍采用,以此不断向我国企业发难。据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至2003年我国内地企业遭337调查数量已跃居亚洲第一位。2003年ITC共发起11起337调查,涉及中国企业的有4起,占案件总数的36.4%。几十家企业被指控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涉案产品包括农用拖拉机及割草机、农用车、无汞碱性电池等。如果ITC启动的337调查成立,不仅出口商的产品将被长期排除在美国市场以外,还会牵涉到相关的企业、承包商、下游企业及二级产品,给相关行业带来沉重打击。以我国电池侵权为例,如果我国企业败诉,ITC将颁布永久性普遍禁止令和永久性禁止令,那么在申请人专利失效前(2011年11月15日),中国电池出口企业将不能向美国出口任何无汞碱锰电池,任何企业也不能在美国从事禁止令所禁止的各种市场行为。由此可见“337条款”对我国企业造成的损失是相当惨重的,对我国贸易出口构成很大威胁。
随着我国日益成为全球制造中心和对美贸易规模的扩大,可以断定,未来中国产品涉及337调查的案件会越来越多。因此,积极寻求应对措施已迫在眉睫。
二、出口前的防范——未雨绸缪
1、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施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至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已相当完善,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了解美国相关法律环境,熟悉竞争规则,这样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另外,我国企业遭遇337调查与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整体上比较淡薄,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不仅对如何利用和保护我国自己的知识产权不甚了解,对他国的知识产权也不够尊重,以致被指控侵权的案例屡有发生。如典型的DVD专利费事件,目前我国DVD生产企业已向“6C联盟”赔付了30亿元人民币,今后还将陆续赔付200亿元人民币。此外还有亚马哈摩托车专利案、丰田诉吉利案、思科诉华为案等,这些都给我国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损失。随着我国企业逐渐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具备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知识,提高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国际化的一门必修课,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立于国际竞争的不败之地。
2、慎重签订出口合同。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在签订对外合同时应全盘考虑、慎重行事。如以原始设备生产商(OEM)、原始设备制造商(ODM)方式生产出口的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权利的证明文件,为避免知识产权的纠纷,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外商负责并赔偿损失”的条款。另外,我国企业在与对方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可以在其中增加仲裁条款,从而在发生争议时,避免被对方提起337调查。因为与美国337调查相比,在仲裁中双方基本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企业有更大活动余地。
3、重视在美国的专利申请。当今时代,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已成为国际知识经济竞争中的支柱,是企业抢占和扩大市场的重要法宝,也是企业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的源泉。谁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越多,谁占领的市场就越大,谁的获利能力也就越大,谁就越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所以做好专利申请尤其是海外专利申请至关重要。日本就非常注重海外专利申请,2003年日本公司在美国提交专利申请45,855件,成为国外在美国提交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比第二名德国多三万余件(德国为14,415件)。与国外公司相比,我国公司对海外专利申请很不重视,甚至没有意识到在国外申请专利。但是从国外实践来看,积极申请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解除337条款威胁的根本途径。我国企业应主动在美国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好专利申请,建立自己的专利组合,不断累积专利筹码,真正形成与国外巨头抗衡的能力。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美国企业提起337调查申请,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使337条款成为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变被动为主动。
三、遭调查后——正面应对
未雨绸缪固然重要,但是出现问题后的危机应对同样不可忽视。我国企业在遭到337调查后,往往因不了解337条款、律师费用高、无胜诉把握等原因,经常采取消极的回避态度。根据337条款的有关规定:被告如果不到场参加听证会,同时也不做答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做出缺席判决,发出永久排除令。这就使得我国所有企业生产的该项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该企业和相关行业的产品可能就被永远排逐在美国市场之外。所以我国企业被起诉后,除了考虑应诉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目前的普遍现象是我国企业遭到调查后不做长远考虑,只想到应诉成本,便做出不应诉的短期行为。2002年美国针对我国企业展开的8起知识产权调查中,国内参加应诉的企业少之又少。在一定程度上,国内企业做出回避等软弱姿态已在重蹈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企业应对美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覆辙。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企业在应对美国侵权诉讼方面普遍保持回避姿态,因此付出高昂代价。美国一公司起诉日本7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最后这7家公司每家付出了高达3000万美元的专利费,从1986年到1993年,美国此公司共获20亿美元的收入。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公司开始直面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挑战,局面才逐步缓解,所以我们应吸取日本的经验教训。在遭到337调查后,企业可委托在商标和专利权方面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搜集证据,参加应诉,积极抗辩,用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或不侵犯对方知识产权等方法,来争取胜诉。如糖精案和漏电保护插座案因我国企业积极搜集有利证据参加应诉,最终都以我国企业未构成侵权而告终。
一般来说,应诉337调查的整个辩护过程,总费用通常在150万到200万美元之间,且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会做出金钱赔偿的裁定,当事人即使胜诉也无法收回诉讼费用,再加上程序专业复杂,手续繁琐,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承受。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在申请对我国企业的337调查时请求发布普通排除令,这样就涉及到整个行业的利益,所以应该加强行业协会在应诉中的作用。在我国,目前行业协会还不够完善,有些行业协会只是起了政府传声筒的作用,不能满足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因此,今后应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行业协会建设,针对我国出口企业规模较小的特点,着手培育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发挥其调研、协调、协商、服务等作用。通过以一个整体的组织形式参与对美贸易,用一个声音说话,提高企业应对337调查的能力,进而提高我国出口产品在美国市场及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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