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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2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6/8/1

作者

□文/张晓华

浏览次数

2285 次

循环经济助推器:绿色环境税收
  目前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危害公众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又给我国的资源和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冲击。“循环经济”作为这一“尴尬”时期出现的高频词,就像一把出鞘的宝剑,让人们为之一振。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其目的就是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可见,循环经济既是个经济运行模式的概念,又是个环保概念。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制度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得以确认,绿色环境税收应用而生。庇古这一著名的修正性税(绿色税),倡导直接从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的角度来解决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中出现的外部性问题,即生产者和消费者支付的货币数量足以抵补全部资源成本和厂商与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成本后,征税实现了减少污染的目的,达到了私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可见,该税的征收目的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不谋而合。因此,绿色环境税收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力助推器。
  一、我国现行税制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有许多条款是和环境有关的。这些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没有鲜明地突出税收的环境或生态职能,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绿色环境税收体系。
  (一)资源税。首先,资源税最初的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但1994年税改后,将其划归地方税且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均普遍征收,已很难符合征税宗旨。其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再次,资源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但十几年来,税额却不能随开采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减弱了资源税的调节力度。
  (二)增值税。由于存在三大制度性障碍,使得增值税对企业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起到的却是抑制作用。其一,生产型增值税。在此制度下,外购设备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而计入成本,极不利于以高科技或资本密集型设备投入为主要特征的循环经济。其二,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在利用环节的进项税额低抵扣或不允许抵扣,而以此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却同原生资源生产的产品适用同一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就税负而言,前者大于后者。其三,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低,增值部分占产品比重较高,而增值税是按照产品增值部分缴纳税收,因此循环利用资源反而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
  (三)消费税。消费税中与环境相关的有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五类能源和能源相关产品,但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而且对重要资源的限制力度不够。
  (四)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针对环保主要采取了税收优惠措施,但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
  二、建立绿色环境税收制度,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绿化”现有税制
  1、在资源开采阶段致力于完善资源税。首先,将资源税的征税目的重新确立为保护资源、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其次,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土地资源列入税目。再次,采用开采量作为计税依据。最后,调整税率,提高税负。第一,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力争使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切实发挥作用。第二,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调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
  2、在生产阶段致力于完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当前增值税改革的关键就是尽快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以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此外,对利用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实行“低征高扣”,即对最终产品按低税率13%征收,而对购进的废旧物资一律采用17%的抵扣率,以此刺激再生资源的利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增加税收优惠措施。如企业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增加投资抵免;对环保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企业用于改造生产工艺,进行清洁生产的营业利润,可在所得税前抵免;对企业利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进行生产的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增强灵活性和针对性。
  3、在消费阶段致力于完善消费税。充分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对资源消耗量大(如一次性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如各类包装物品)的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同时,将煤炭也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税额,采用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方式征税。二是在继续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对具有环保功能的汽车在税收上的优惠,从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三是提高税率。对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鞭炮、焰火等消费品以及可引起公害的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油、柴油等消费品课以重税。
  (二)设计开征新的绿色环境税
  1、纳税人的设计。环境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必须负担费用的污染者,首先是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污染者。当判断负担受害者救济费用的直接污染者范围时,有时无法明确认定构成损害原因的污染者,这时也有必要引入在制度上可行的确定损害与受害之间因果关系等的方法,从而确定直接污染者的范围。另外,对于污染的间接相关关系者,即提供与污染物质的产生相关的物资及服务或进行消费的间接污染者,也有使其负担税金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要在顺乎民意的前提下,对应于污染的形态,确立在哪一阶段由谁来负担费用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改善环境效果的观念,从而判断应当负担费用的污染者。
  2、课税对象的选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
  3、税基与税率设计。理论上,只要在技术上能计量污染物的排放量,最优的税基是污染的排放量,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实施累进的边际税率,使税负能正确反映环境成本和资源的稀缺程度,加大非循环经济的企业经营成本。
  4、环境税种设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先解决当前最需要解决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其次是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时机成熟后可以对噪音、废电池、环境服务等征税。因此,现阶段我国可以先课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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