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03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6/8/1

作者

□文/张 羽

浏览次数

1597 次

不同价格下“仓至仓”条款的性质
  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关于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普遍采取“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办法,即规定保险责任自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按照“仓至仓”条款得到保险赔付。索赔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风险损失属于承保的保险范围;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损失时对于保险具有可保利益;第四,标的风险发生时是在承保责任的起讫期之内的。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可保利益也可以称作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安危有利害关系,因此被法律而认可的一种权利,或者至少这批货物是由他来承担风险的。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谈得上经济补偿。
  有一则案例:我国外贸公司分别以FOB、CFR、CIF价格条件签订了三笔出口合同。保险均投保的是一切险。货物从卖方的仓库运往码头的过程中,遭受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卖方以保险单中的“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只有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得到了相应的赔付;而在FOB、CFR条件下,卖方向保险公司的索赔要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价格条件下,卖方的索赔条件不够,其原因就在于,卖方不拥有可保利益。本文就“仓至仓”条款在不同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不同性质做出具体分析,并就不同贸易术语“仓至仓”保险条款的如何进行风险防范给出了建议。
  一、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性质不同
  (一)在FOB和CFR贸易术语下,承保责任起讫实质上是“船至仓”,而非“仓至仓”。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和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这两种贸易术语规定,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保险公司实际的承保范围是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仓库。原因有二:
  1、FOB和CFR合同项下,货物的保险由买方办理,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即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不是买方。因而其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装船前货物的损失,即使由保险单人承担的风险造成,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虽然保险合同包含了“仓至仓”条款,买方仍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2、卖方虽然对货物由可保利益,但却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即卖方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契约关系,因此卖方也没有索赔权。本文开篇案例中,在FOB和CFR条件下,虽然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索赔仍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原因在于:其一,在运往目的港码头的途中,虽然卖方对货物拥有可保利益,但是他并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卖方的索赔要求。其二,虽然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但是货物受损时,还未越过风险转移点船舷,买方尚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有买方不拥有货物的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才是真正的“仓至仓”。在CIF价格术语下,由卖方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船舷的风险。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自启运地卖方仓库到装运港船舷,卖方不仅应有货物的所有权,即拥有货物的保险利益,而且卖方是保险合同的签约人,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具备了索赔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四个条件,所以卖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当货物安全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在向银行交单结汇的同时,将保险单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随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一同转让给买方。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也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总之,在CIF合同项下,“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才是真正的“仓至仓”,即从卖方的仓库开始,到卖方的收货仓库为止。虽然CIF的保险具有卖方代替买方的性质,但是在卖方发货仓库到装运港码头属于卖方可保利益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投保适当的险别,避免由于错保、漏保造成的损失。
  二、如何防范风险
  (一)FOB、CFR条件下。在FOB、CFR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责任一并转移给买方。但是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由于是买方办理保险,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买方投保时不具有可保利益,即没有货物的所有权,卖方无权成为保单的合法持有人,卖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在FOB、CFR条件下,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船舷之前这段距离成为了保险公司不负责的一段,货物在此阶段发生了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卖方必须投保相应的险别才能在出险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卖方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即投保卖方或有利益险。卖方或有利益险主要针对某些国家对进口货物限制只能在进口国保险,而我出口贸易又采取的是托收方式时才能投保此项险别。如果买方赎单付款或者在卖方可保利益遭到损失,卖方可以从保险人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
  (二)CIF条件下。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并不是完全代办的性质,至少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这一阶段,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卖方应当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慎重投保,不可大意。为了保险起见,CIF条件下卖方也可以投保卖方或有利益险以防万一。■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52318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