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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3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6/8/1

作者

□文/温昭苏 申志刚

浏览次数

1231 次

透视权证
  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呼声中出现的权证对中国股市来说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早产的认股权证因为生存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不久便夭折。在中国股市连续熊市了长达五年之久的今天,权证以新的形象再次登上历史舞台,作为迷茫的股市的救星在短短的几天便掀起交易狂潮。对于权证,我们的认识究竟有多少,它将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和新的挑战?
  一、认股权证交易的历史经验
  我国证券市场早在1992年就对权证的应用进行尝试,其中飞乐和宝安等公司发行了配股权证。但其交易则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即权证市场是在中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下由配股权交易演变来的。1994年10月证监会特别批准深交所的6只权证(包括当时的厦海发、闽闽东等)转配部分继续交易。后经深交所批准,这6只权证分离为公众股配股部分(A1权证)和非流通股配股部分(A2权证)。A2权证与一般意义上的认股权证不同,表现在:A2权证从配股权转化而来,不是在发行时就作为一种单独证券存在。另一方面,A2权证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行使时间不定,原来规定交易时间至1995年底,但后来却又延长交易时间至1996年6月。这种有效期不断变化的权证可称得上是“中国特色”。这一时期认股权证的交易总体来说并不成功,其原因可以归结为配股权证的交易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监管力度不够、信息披露缺陷、设计不合理、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等。当然,最重要的还主要是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一股独大容易导致某些机构操纵市场,最终投机现象过于严重而被停止。但它是一次有意义的尝试,其运作为认股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等积累了实践经验,为制定更为科学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监管措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当前推出的权证所呈现的特点
  1、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供金融工具。权证由于其独特的合约安排及价值构成,可以为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提供一个讨价还价的渠道。利用权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流通股东获得的权证价值即包含权证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之和,而非流通股东对时间价值是不敏感的。因此,对于流通股东而言,其获得的价值可能要大于非流通股东获得的对价。这有利于促使两类股东之间达成一致。
  2、权证及其标的资产的交易活跃,促进了资本市场发展。以武钢认购权证580001和认沽权证580099为例,在这两只权证上市第三天就引发G武钢放量大涨,股价一度上扬近6%,成交近10亿元,创其上市以来天量。从本质上讲,权证是以其正股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产品,除了具有自身价值外,还会随着标的资产价格变动而变动。两种产品之间有一定的联动关系,因而衍生产品能够刺激标的资产的发展。
  3、首次推出创设制度,改变了市场参与主体格局。创设机制允许通过审查合格的券商创设与权证相同代码的权证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改变了证券市场格局,扩展了参与主体,使资本市场朝国际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宝钢权证出现价格剧烈波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产品机制上缺乏创设机制。由于宝钢权证数量固定不变,当市场需求增加,价格自然上涨。而从国际经验来看,标准权证产品都有一种被称为“连续创设”的机制,这种机制允许发行人或其他合格机构及时增加权证供应量。当权证价格失衡,发行人或其他合格机构发现有利可图时,就会适时创造并出售新的权证,权证价格自然向合理价格回归。
  4、权证上市初期投机性炒作,严重偏离理论价格。宝钢权证580000在上市伊始没有做市商的情况下被连日爆炒后出现大幅震荡。显然投资者对于权证的认识仅止于新的投资工具,完全忽略了其与标的资产G宝钢的关系,以致出现了G宝钢连日下跌的情况下权证日日高涨的倒挂现象。而武钢的两只权证也同样连日涨停。
  三、权证市场存在的几类风险
  权证作为具有杠杆效应的高风险金融证券产品,其自身风险不容忽视。
  1、履约风险。权证作为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合约,可能存在权证发行上市后发行人不履行权证规定的相应义务的情形。如不按约定以规定价格出售或买入股票,或者没有足够的履约担保来履行权证规定义务,所以投资者在投资权证前应该对发行人的资信作一考察,这可以从发行人发行权证的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公告中分析发行人的资信以及履约能力。目前交易所的《暂行办法》中对发行人提供履约担保作了特别规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方面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做市商制度,投资者可能在投资权证的时候会遇到想要在自己限定的价格水平卖出权证而卖不出去,或者想在自己限定的价格水平买入权证而买不到的情形,这就是流动性风险。长江电力在股改方案中对非流通股股东获派权证的交易作了一定限制,三峡总公司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所获派权证不上市流通,仅可在行权日行权。这如同股权分置的情形,减少了该可能发行的权证的可交易数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可能发行的权证的流动性风险。
  3、标的资产价格异动风险。包括标的资产价格被操纵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利益受损;以及发行人的避险交易影响标的资产的价格而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4、时效性风险。权证与股票不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其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迅速递减。当存续期结束时,权证的价值为零。
  5、杠杆风险。权证如同期权,具有较大的杠杆效应,可以以小搏大,以较小的投资获得较大的收益。但权证的杠杆效应是把“双刃剑”,只要标的证券(如股票)价格有较小幅度的下跌,权证的价格就可能作出较大幅度的下跌,因此权证也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权证的价格下跌幅度远远高于标的股票,杠杆风险是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最需要防范的风险。
  四、如何控制权证杠杆风险
  在上述几种风险中,杠杆风险对权证的交易带来的影响最大,也是干扰投资者的首要因素。因此,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控制和降低杠杆风险带来的隐患。
  1、引入做市商制度,指导权证合理定价。做市商制度既可以防止权证过于集中而影响流动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权证价格被操纵,指导市场定价,抑制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在目前T+0交易规则下,权证交易相当活跃,做市商制度能够保证市场上买卖双方在各自提出的可接受价格水平上成交,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价得到权证的合理价格,这个价格在市场上产生,广大投资者认可。
  2、创设制度能够保证权证价格的理性回归。我国的权证交易投机风险极大,在上市初始有限的流通盘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炒作,价格完全偏离其理性价格。完全靠做市商制度来防止权证价格被操纵在当前也是难以应付的。创设制度允许有资格券商随时创建新的权证,新权证与老权证完全相同。这样当权证的价格非常高,已经大大高于其自身价值时,券商就可以发行大量的权证,高价卖出,一方面券商获利,另一方面客观上起到了平抑价格的作用。
  3、允许权证增发。与创设权证的区别在于发行主体不同。权证的发行方为标的资产的所有者,通常为企业本身,而创设权证是由符合资格的券商发行的,二者在行权时存在优先性的区别。我国已经通过创设制度,而权证的增发与否还在待定中。在香港地区市场如规定发行人持有不超过已有发行权证的20%时,可以进一步发行同等条款的该权证,进一步发行时最多可保留发行量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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