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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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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3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6/8/1

作者

□文/王 娟

浏览次数

2423 次

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税收政策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引发了如收入分配加大、失业率上升等问题,导致了贫困人口的激增,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在城市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阶层:城市新弱势群体。解决其就业问题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应对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的就业发挥积极作用。
  一、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现状
  不同于一般老、弱、病、残、妇、幼、儿童等弱势群体,城市新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职业技能差、文化水平低,虽然在积极找工作,但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即使就业也基本属于临时或弹性就业,就业质量低下,享受不到各种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的人员。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与进城务工的农民组成。从2003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当年城镇失业人员800万,实有下岗职工人数420.7万,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27.9万,农村转移劳动力16950万人,在数量上,他们已远超过城镇失业人员。
  城市新弱势群体的显著特点是职业技能差、文化水平低。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下岗失业人员大专及以上的占到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约7.9%中专及高中的占到38.4%,初中及以下的占到53.7%;农民工情况更差,大专以上的只占到0.4%,中专及高中的占到11.3%,初中及以下的占到88.4%。这种情况使他们在就业方面往往面临着种种劳动力市场障碍,如受歧视、缺乏接受培训的机会、自身不能适应经济的迅猛变革,以及伴随贫困而来的各种不利因素,这些都阻碍了他们就业。
  二、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以及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近期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进城务工农民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吸收农民工就业的企业也未制定税收减免政策。
  2、对适用优惠政策的企业限制过严。现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有企业类型和经营行业限制。现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对工业、手工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适用,对建筑、娱乐行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也不适用。
  3、现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减免税种限定过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只能享受每人每年企业所得税2000元的定额减税优惠。有些新办企业开创初期无利或微利,又不能减免其他税种,得不到真正的税收优惠,致使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不高。
  三、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鼓励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
  1、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及使用范围。对农民工从事创业的行为也给予税收优惠,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或减税的直接支持;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不仅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还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提高其自主创业的资本积累,同时也便于税收征管。税收优惠范围上,由新办企业扩大到所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各类不同性质企业以同样性质待遇。国家应不分企业经济类型、不分行政区域、不分产业类别(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只要是安置或吸纳下岗职工或农民工的企业以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2、适当增加优惠税种。现行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建议对那些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经营发生特殊困难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酌情减免增值税。因为这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是小本经营,不建账册,不用发票,定额征收。酌情减免,既能体现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特困户的照顾,又不会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打工的收入,不论是否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劳动工资低的企业应给予税收优惠。由于新弱势群体存在职业技能差、文化水平低的问题,吸收其就业的企业会面临低效率,则必然会用低工资成本来弥补。为鼓励企业吸纳下工人员和农民工就业,可以通过采取人均资定额扣除办法给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即凡是企业职工人均工资低于定标准的,企业可按该标准从税前补充提取工资用,而对进入成本的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部分,作为企业留利,以此来增强企业的实力,提高企吸收新弱势群体就业的积极性。
  4、扩大定额减税范围。现行政策规定,对原有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一定比例减征的办法,不仅弊病较多,而且很不合理。企业利润多,减免税就多,经营者得益;反之,企业利润少甚至无利,税收减免少甚至享受不到减免税;建议逐步缩小按比例减税范围,扩大定额减税范围,每安置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可1年减税2000元~3000元,减免期3年。这样不仅计算方便,而且体现减免税的公平合理性。
  5、给予就业培训机构税收优惠。加大对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对新兴的企业化、社会化就业培训机构,根据其培训新弱势群体人数,以及经过培训后,新弱势群体就业比例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措施如就业培训机构当月培训新弱势群体占学员总人数30%以上的,可以在当月减半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如果经过培训后,新弱势群体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可以全额免征当月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对于专门为培训新弱势群体兴建的培训机构,可以免征其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以鼓励其发展。
  (二)促进经济发展,为城市新弱势群体创造就业机会。通过税收促进经济增长,由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在解决就业问题所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
  1、对第三产业发展给予税收支持。为鼓励投资收益率偏低的第三产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与农民工,应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使它们的利润率不致为负或接近平均利润率水平,以扶持其发展。(2)给服务业以倾斜政策,在税收发票的最低营业额、注册资本、资质要求上降低门槛,对微利服务项目应落实各种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
  2、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税收倾斜。据统计,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的70%,在新增就业机会中占80%,因而在税收政策上应向中小企业倾斜。(1)完善增值税。把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把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征收率由现在的6%和4%分别降为4%和2%。(2)改革企业所得税。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础上,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可采用10%的税率。(3)规范税收优惠。延长对中小企业减免税的期限;提高计税工资、捐赠等的扣除标准;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大对安置失业人员、农民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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