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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3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6/8/1

作者

□文/何 辉

浏览次数

3361 次

从调节收入分配谈我国消费税改革
  笔者认为,消费税应以调节收入分配和消费倾向为主要目的。目前的消费税课税范围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税收负担具有隐蔽性,税率设计以及征收环节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有必要改革消费税。
  一、我国现行的消费税
  (一)现行消费税的功能。1、筹集财政收入。我国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新增加的一个税种,当时开征目的是筹集财政收入和引导消费。任何一项税收都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这是由税收的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此消费税也不例外。2、调节对某些商品的消费。消费税一方面对社会认为有害的消费品或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征收高额税收。这些消费品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即会产生较大的负外部效应。比如烟、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对这些消费品征税高额的消费税能够起到调节消费的目的。从而有利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3、调节收入分配。消费税通过对那些低收入者不消费或不经常消费的商品和劳务,比如奢侈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按消费价值额和消费量实行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具有累进特点,即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在这方面承担更多的消费税。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但是目前的消费税由于课税范围的“越位”和“缺位”,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比较弱。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特性。1、现行消费税税负具有隐蔽性。我国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使纳税人与负税人不统一,即税款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是负税人,而纳税人却是企业。这样造成税收由企业负担的假象,表面上看企业是负税人,从而使税负具有隐蔽性。2、课税范围具有选择性。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只对11类消费品征税,不涉及纯服务性消费行为,主要涉及某些高档消费品、奢侈品、不可再生资源类消费品以及不利于人类健康和社会生态环境的消费品。3、单一环节征税。我国现行消费税单环节征收商品劳务税,其课税环节一般选择生产经营的起始环节,比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4、从价和从量征税共存。我国现行消费税既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对某些消费品又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大部分应税消费商品都以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税,但对少数价格难以确定或价格变化较小的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5、税率档次多不统一。由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的选择性和多样性,消费税的税率档次就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所有商品或劳务采用单一或少数几种税率。人们的基本消费品税率低,非必需品税率高,奢侈品、危害人们身体健康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商品税率高。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消费税收入规模一直较小。1994年我国消费税收入为524.17亿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为9.64%;1999年为854.63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8.29%;2004年为1550.5亿元,占总收入的6.03%。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倾向,保证国家收入。具体来说目前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课税范围的“越位”和“缺位”
  1、课税范围的“越位”。由于我国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设置的税种,根据当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而确定的一些奢侈品在目前情况下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比如护肤护发品(香皂、护发以液、洗发水、花露水),化妆品等,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除能满足财政收入目的外,已经不能起到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以及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对这些消费品再征消费税,课税范围就存在“越位”现象。因此,我认为不需要对这些消费品征消费税。
  2、课税范围的“缺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一些奢侈消费品越来越被一些富人所青睐,但这些消费品并不包含在消费税税目中。例如,高尔夫球、保龄球、高档时装、高档手表、保健品、高档家用电器、摄像机、激光视盘机。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行为未被列入课税范围。例如,高尔夫球娱乐、保龄球娱乐、卡拉OK、洗浴桑拿、夜总会、游艺、按摩服务等娱乐服务行业。虽然对这些娱乐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但是税率相对过低,不能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除此之外,一些消费资源严重、危害环境的消费品,如一野生动物为原料的裘皮制品、一次性木制筷子、一次性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等,也未列入消费税课税范围。
  (二)现行消费税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而不是以调节消费行为和收入分配为主要出发点。目前消费税作为一种调节性税种对消费和收入分配调节力量比较弱,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税率设计不合理。比如对啤酒、黄酒、汽油等适用定额税率限制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的发挥,对卷烟的税率设计比发达国家较低,而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税率则较高。
  (三)税收负担具有隐蔽性。由于我国目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不统一,税收由消费者承担,企业是纳税人,从而造成一种假象税收是由企业负担。这种现象影响价格的透明度及税收的透明度,有悖于公开原则,使消费者无法分辨价格中的价款和税款,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意识。
  (四)征收环节不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规定,除金银首饰在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其他应税项目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一方面征收中生产环节很难界定,如原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等。另一方面目前实行的征收环节容易偷逃漏税。有些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经销部,以低价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从而形成偷逃漏税。
  三、改革我国现行的消费税
  (一)调整征税范围。由于我国目前的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因此调整课税范围是消费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1、停征个别税目。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状况,把那些已成为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税目(比如护肤护发品、香皂、普通化妆品等)取消不再征收消费税。对于作为生产资料的酒精、轮胎等现行应税消费品停征。
  2、把某些高档消费品列入课税范围。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差距等。根据目前的消费水平,选择对高档时装、高档手表、保健品、高尔夫球、保龄球等纳入课税范围。
  3、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高消费行为已越来越多地为高手者所青睐,现行的税制只对其高消费行业征收有限的营业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显然不足。所以在对高消费行业征收营业税之外,再对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有助于调节收入差距。对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因为营业税不是对去消费的高收入者征收,而消费税可以间接的对高消费的高收入者征收。目前被社会所认为的高消费行为包括高尔夫球娱乐、保龄球娱乐、夜总会、游艺、卡拉OK、大型洗浴、桑拿、按摩等娱乐服务业。
  4、对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征税。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包装物、含氯汞电池、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裘皮制品等。这些物品严重损耗资源,对环境造成污染且治理成本高,以及损害人体健康。应对这类物品征税,以引导消费倾向,调节消费结构。
  (二)调整税率水平。根据消费税具有选择性的特点,以及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设置我国的消费税税率。对于奢侈品、高档消费品、高消费行为实行高消费税率。对于过度消费会影响环境资源和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消费品选择较高税率。对于一般消费品,如摩托车、啤酒、黄酒适当降低税率,同时对于定额征收应改为定额与按比例兼并征收。这样,有利于选择税率,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调节收入分配。
  (三)调整征收环节。我国目前消费税征收环节采取生产环节难以界定,以及偷逃税严重。因此可将部分消费品的征税环节改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对高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课征。这样既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又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四)实行价外征收消费税。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可增加税收的透明度,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可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而且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另外,消费税实行价外税,符合公共财政对税收透明、公开的要求,使消费者知道自己在消费某一消费品时究竟负担了多少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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