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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3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6/8/1

作者

□文/张献房

浏览次数

1718 次

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要求完善我国的政府预算体系,社会保障事业作为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而提供的重要公共服务之一,相应要求建立起相对独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
  一、公共财政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
  为了发挥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和促进作用,必须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国有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必要性。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而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共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别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中挪用和挤占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特别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已达数百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如果继续实行分散管理,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施。因此,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不仅可以直接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法制管理和监督,同时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可以规范社会保障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营运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建立社会保险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1992年起我国由过去的单式预算开始改按复式预算试编,但是这一改革未能分清财政为公共品供给和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安排,也未能根据社会保障在公共服务中的特殊性建立起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社会保障这一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表现在国家预算上,要求对这一类资金的收支单独反映,使全社会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因此,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一般性的经常收支中分离出来,以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从而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下的复式预算制度。
  4、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收支处于一种较分散的状态: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破费和各项事业的有关科目中,没有作单独和明确的反映,社会保障资金的收与支之间缺乏严格对应的制度保证。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从预算制度上规范政府在这方面的收支。同时,随着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流量越来越大,且形成规模庞大的结余,而这些结余资金都是国家可以依法灵活运用的资金,可以大大增强公共财政下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因此,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便于政府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这部分资金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
  二、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原则。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与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出发,使社会保障预算收支能明确反映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为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社会保障预算应涵盖政府行使社会保障职能,从而保证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的所有行为的资金收支,包括政府一般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和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也就是说,不分资金来源,应将各类社会保障收支全面纳入预算。
  2、专款专用原则。必须在全面、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收支情况基础上,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3、公平和效率原则。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公平原则,要求预算收支划分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使社会各企业和个人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效率原则则主要表现为对预算收支的安排要体现低投入、高效果的原则。
  (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主要构想。社会保障预算同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一样,应由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障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
  1、社会保障预算收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可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原经常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一般性税收收入;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三是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增值划拨收入和捐赠收入。
  原经常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一般性税收收入,体现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直接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政府财政收入对社会保障体系支持的具体体现。这部分收入包括经常预算的直接拨款、经常预算的结余划拨、经常预算的定额补助以及特定性项目划拨等几个部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社会福利保障基金收入、住房公积金收入等等,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一般由企业缴纳的保险金、个人缴纳的保险金、财政补贴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他类收入中的国有资产增值划拨收入代表了国有资产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捐赠收入则包括国外政府、机构和企业、个人的捐赠基金,这两部分收入也是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
  2、社会保障预算支出。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是政府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对社会成员因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死亡、自然灾害等致使生活遭受障碍困难时,为保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它由社会保险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社会福利支出、社会优抚支出和特定服务支出等项目组成。按照收入与支出对等的原则,从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上,社会保障预算支出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由经常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预算经费支出,主要内容有公共卫生支出、优抚救济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城镇就业补助支出、扶贫支出等;二是由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基金预算支出,是政府为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老、病、残、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从所筹集的各项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补助、离退休金、医疗补助等具有保险性质的各类支出;三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增值和捐赠收入所支持的其他类支出,主要作为一种增量补充用于提高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支付水平。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预算改革的重点在于应建立社会保障税和工资税,以规范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来源。工资税和社会保障税是以征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为特定目的,以工资收入为税基,以所有取得工资收入者个人和发放工资的企业(单位)为纳税对象的税种,是一种规范化、法制化和强制性的筹资手段,它不仅能有效地克服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上的困难,降低筹资成本,保证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能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预算收入改革的方向应是以工资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包括社会福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公共预算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项目在内的预算收入体系,从而为我国公共财政条件下社会保障事业的良好发展、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有效实施,提供规范的财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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