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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3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8/1

作者

□文/赵欣燕

浏览次数

3181 次

或有事项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或有事项是不确定性会计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自九十年代以来,受衍生金融工具、营销创新、自我保险、诉讼、承诺、环境污染、重组等不确定经济业务的影响,国际会计界开始重视对或有事项等不确定会计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在此,笔者就“或有事项”谈一些浅见。
  一、何为或有事项
  相信已经有很多投资者注意到: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因为或有事项而陷入困境,轻者替人买单,重者官司不断,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那么,究竟什么是“或有事项”呢?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债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债务,履行该债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债务的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确认。常见的或有事项有:由于对外担保而形成的连带责任、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等。简言之,或有事项主要是因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诉讼、税务纠纷、票据贴现等形成的不确定事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由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些企业的法律意识较差,这就决定了或有事项判断和会计处理失误的发生率要比西方国家高一些。或有事项作为一种潜在因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因相应损失的最终出现,使企业陷入困境导致被清算、被兼并或破产的案例不在少数。
  我国有关或有事项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起步较晚,专门化和系统化的资料很少,导致或有事项的处理不规范,水平低。会计政策中对大部分或有事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会计实务工作中,能够对或有事项加以处理的基本局限在应收商业票据贴现等个别问题上,对应收票据贴现之外的大多数或有事项,缺乏足够的认识。致使许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或有事项信息,无法通过会计报表或其他方式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供其决策时参考。有些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隐瞒或有事项,比如不按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栏中披露,即使披露了,也含糊其辞,难以辨识;不披露或有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对预计负债不予以确认或不充分予以确认。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正确对待。
  二、我国或有事项处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研究,笔者发现我国的或有事项处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预计负债的确认。在分析会计报表附注中预计负债一栏时,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对预计负债的披露和提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但预计负债的确认仍存在不充分性,个别公司对已逾期担保或已判决的诉讼并未确认预计负债;而且预计负债的提取存在不恰当性,大部分披露预计负债的公司对其提取的基数和比例未作充分的说明。
  (二)或有事项的披露不充分或不恰当。在分析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于或有事项相关内容披露的同时,笔者还对上市公司在重要事项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比较,认为有一些公司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并不充分。在抽样调查的49家上市公司中,约有4%的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担保事项的情况,其中大多数为母子公司之间或关联方企业之间的担保;约有8%的企业未充分披露担保情况,其中甚至包括已逾期但并未偿还的担保款项;约有3.5%的企业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多数公司涉诉金额巨大并极有可能败诉;还有1家企业未在或有事项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而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列示“诉讼”一项。如:ST银广夏的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有多项未决诉讼(包括为其他公司担保被诉、借款逾期被诉等),并且诉讼形势对该公司极其不利,但是银广夏并未对其进行充分的披露。
  (三)或有资产的披露。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对或有资产的披露符合稳健性要求,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但个别公司对或有资产的披露是不适当的。
  (四)缺少对发生的或有事项,特别是很可能成为损失事项的影响的判断。在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的披露中,只有少数公司对其成为损失事项的可能性进行了判断,大多数仅披露了或有事项的内容,这一点也容易让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进而影响投资决策。
  三、或有事项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或有事项的最后确认通常跨越两个会计期间,这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主观判断,从而进行合理、充分地披露。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企业财务人员还应注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费用或损失不应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这是基于稳健性与真实性的原则,以避免企业通过或有事项达到粉饰会计报表,任意调节利润和调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一般存在一定时间差,而确认和披露的或有事项则是资产负债表日的或有事项。该事项至财务批准报出日可能已转化为确定事项,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来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进行处理,按事后已知的结果进行调整来确认资产或负债。
  会计信息失真是近年来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就我国目前而言,企业往往不是高报、虚报利润,以骗取上市、配股的资格和粉饰业绩,就是尽量少计利润、多计损失,以取得所得税的节省。而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给舞弊者带来了可乘之机。或有事项的相关披露和处理也对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从普遍意义上讲,绝大部分企业在或有事项上的披露,是不明确、不完整的,甚至是没有的。许多企业对本可以反映的或有事项不进行确认和记录,如公司出现担保业务后,不反映也不主动向投资者或报表使用人反映或有事项的实际发生;当公司涉及诉讼时,也不主动披露涉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和预计将损失的金额。企业要承担责任时,数额一般较大,致使广大投资者有被欺骗的感觉。因此,更应该对或有事项进行研究与完善。
  2000年7月我国财政部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对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我国的会计准则中还有一些不足。笔者认为,或有事项准则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我国应加强对或有事项相关披露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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