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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规制包括宏观市场结构的规制和微观企业行为的规制。宏观市场结构规制的重点是控制市场结构和企业进入资格影响企业行为;微观规制则主要是对企业行为的规制。典型行业特性是决定企业行为的内在力量,政府规制则构成了企业行为的外部环境因素。由于政府规制具有强制性,虽然政府规制是一种外在力量,但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在某些条件下却是刚性的,它实际上限定了由行业特性决定的企业行为边界,并在某种程度上矫正了由行业特性决定的企业行为与政府目标偏差的部分。政府规制和市场结构一起构成企业行为的重要外部制度和环境因素,并影响行业发展业绩和企业行为,但最终决定行业结构和企业行为深层次力量是来自于行业内部、行业特性。
一、进入许可与运营商的行为
进入许可实际上是政府通过市场准入对运营商利益格局进行直接界定,类似于对运营商的承诺。如不允许运营商进入某一领域,实际上等于给在位者独享市场成长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因而,进入许可虽然不是直接对企业行为的规制,但对企业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进入许可是通过影响电信市场结构和运营商行为来影响企业行为的。
1、进入许可通过影响在位者的预期,进而影响在位者的投资和竞争行为。进入许可规制由于隐含着政府对企业的某种承诺,等于政府对在位者的市场份额、进入者的投资回报给予的某种保障等,尽管这种承诺是隐性的,但给予企业的预期却是明确的。如当在位者知道移动牌照发放的最大限量时,就可以预期到未来的竞争格局,并对可以争取到的市场份额和投资回报有一个大体的判断,从而能够比较好的确定自己的投资规模和时机。
2、进入许可决定了运营商的业务范围和并购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进入许可是对企业业务范围的直接划定,如果政府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如固定电话运营商只能经营固定电话,移动运营商只能经营移动,广电运营商就不能经营语音,语音业务运营商就不能经营广电业务,各种运营商之间就不能交叉进入,电信市场互补性的跨业并购就不可能发生,综合运营商就不可能存在。由于单一业务市场的转换空间比较大,经营风险也较大,运营商的市场压力也很大。如果允许运营商交叉进入,等于为运营商提供了网络、业务上的腾挪空间,运营商竞争行为也会相应的进行调整。
3、进入许可对电信企业价格行为和市场价格水平的影响。政府规制对市场价格水平的影响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影响市场结构间接影响企业价格行为和市场上的价格水平;二是通过价格规制直接影响企业价格行为和市场上的价格水平。相比而言,市场结构对企业价格行为的影响虽属间接,但因是来自市场内部的力量,比直接价格规制对企业价格行为和市场价格水平的影响力要大得多。在竞争市场里,市场结构对企业价格行为的影响力是一种竞争力量,驱动和激励强度比较大,他往往驱使企业不断突破政府限定的某种价格限制,使市场上产生一个与竞争水平相一致的价格体系。如国内市场上的各种形式的价格战等等,使目前国内规制价格体系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
在垄断市场条件下,垄断企业也会采取各种隐蔽措施使政府规制价格朝着有利企业的方向发展。如果市场的垄断水平比较高,除非政府硬性要求,运营商不会主动降价,因此在垄断水平较高、竞争不足的市场结构中,为了防止运营商独享网络扩大的正效应,保障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产业发展和用户规模扩大带来的利益,政府要随着产业发展和用户规模的扩大经常性的主动向下调整电信服务价格,否则行业发展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带来的利益就会一直滞留在企业。这种利益分配失衡局面持续一段时间后,就会引起社会相关群体(包括消费者)不满。在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中,我们曾经提到利益分配失衡也是引起制度变迁的原因。一旦这种失衡引起社会和消费者的强烈不满,相关社会力量和消费者就会合力推动原有社会制度改革。利益失衡越严重,制度变革的呼声越高,变革的压力和推动力越大,制度改革的力度也就比较大。这是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矫正利益分配失衡,以使整个利益分配能在新的水平下达到均衡。从我国电信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国际上针对网络型产业规制改革也是典型例证。
由于进入许可是对市场结构、运营商业务范围、市场边界的直接界定,并对企业行为和预期产生重要影响。因而,进入许可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了电信市场运营成本和效率,是实现有效率竞争十分关键的环节。市场准入决定运营商网络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并影响着制造商的预期;市场准入决定电信市场价格竞争水平和企业价格竞争行为;市场准入决定运营主体的多少和市场摩擦的激烈程度;市场准入决定市场格局的演变方式并直接影响着市场效率。如果不允许综合经营和交叉进入,电信行业的集中将主要是同类网络、业务的市场集中;如果根本不允许运营商之间的并购或合并,运营商通过合并减少竞争程度的行为就缺乏法律依据,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只能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它意味着这一电信市场就只有一个退出机制:破产淘汰。如果连这一机制都不存在,即让该破产的企业继续经营的话,这个市场肯定不是效率最大化的市场,说明政府规制不是效率导向的。
二、互联互通与运营商行为
互联互通是针对竞争性体制下的电信企业行为而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垄断经营体制下,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内化为企业内部交易,通过内部分工和协作完成。在市场体制下,这种协作机制外化为企业间的交易,互联互通才成为电信行业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
互联互通对市场结构的影响是通过不同运营商网络间连通间接实现的。就基本点而言,互联互通属于企业微观规制范围,目的是通过不同运营商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保障消费者的通信福利不因网络分属于不同的运营商而受到损害,以充分发挥网络的正效应。着眼点是企业行为,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但互联互通客观上影响市场的竞争和垄断水平,从而使这一针对企业行为的规制变成电信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问题的核心是网络效应外溢所带来的收益是如何分配的。网络效应外溢收益分配有两种方式:政府强制规定互联互通并由确定网间结算价格、运营商之间通过市场化谈判方式确定互联互通结算价格。
三、小结
政府规制政策导向和企业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冲突行为来源于企业政府利润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和政府、消费者利益目标取向的矛盾,是企业私人性和政府公共性角色冲突之间的表现。因而,政府和企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博弈的关系。从过程上看,博弈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博弈。事前博弈就是在规制政策制定时的博弈,电信行业多是寡头垄断,与政府博弈的能力比较强;加上电信行业资产的专用性、成本沉淀性非常强,规制政策的变动对企业乃至对行业的发展影响相当大。因而,电信行业的规制调整和改革多比较谨慎,大的新的政策出台往往周期比较长。相应地,原有规制政策的惯性也比较大,这一点无论从国内电信行业或国外电信行业规制的历史都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规制政策一旦制定,调整比较困难,从而加剧了企业的博弈心理,反过来又助推了规制政策调整周期的延长。由于规制具有强制性、规制政策调整周期又比较长,企业又只能被动的执行,因而事后的矫正机制和企业申诉机制就必不可少,申诉机制可以减轻企业的博弈心理,也是矫正规制失灵或规制不当的补充机制,是将企业与政府之间幕后博弈透明化、公开化的重要手段。对明确企业预期有重要的作用。如果缺乏事后企业的申辩和对政府行为的矫正机制,适当的规制因惯性作用会持续一段时间,容易错失发展机会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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