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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6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0/5

作者

□文/孙 雪 王泊宇

浏览次数

2895 次

日本法人相互持股借鉴
  提要 法人相互持股是指在战后日本股权法人化的基础上,法人企业作为稳定的大股东相互持有对方企业的股份,从而在法人股东间形成的一种长期而稳定的持股关系。法人相互持股不仅是企业联合的重要纽带,也是日本式经营的主要特点。本文通过对法人相互持股的形成和形态的介绍,具体分析了其作用与弊端以及改革方向,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法人相互持股对我国国企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法人相互持股的形成及其形态
  (一)法人持股为主局面的形成。二战前,日本的股票以个人持有为主,法人持股占极少部分。战后,日本政府推行了“解散财阀”改革。至1947年8月,被指定为控股公司的各财阀本社及大企业的股票上缴工作完成,“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开始公开向社会销售这些股票。由于当时资本市场不发达,许多企业以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名义大量购买股票。因此,虽然1949年个人持股仍占上市股份的69.1%,情况却发生了根本转变,大量表面归属个人的股票实际是企业所有,这为法人持股的大量出现奠定了基础。20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法人持股迅速发展。1950年法人的持股比例为23.6%,1955年为32.7%,1960年为40.9%,1970年增至54.0%,从此日本的股票所有结构进入以法人持股为主的时代。
  (二)法人相互持股两种形态。法人持股有单向持股和相互持股两种,而作为企业间紧密联合的纽带,日本的法人持股以相互持股为主。法人相互持股又可分为射线型和环状型两种。射线型相互持股是指,A公司分别和B、C、D等公司之间相互持股,而B、C、D等公司之间没有相互持股关系。例如,丰田汽车工业公司分别同三井银行、东海银行、三和银行等相互持股,但是三井银行、东海银行与三和银行均没有相互持股,这样就形成了射线型的相互持股关系。而环状型相互持股是指,不仅A公司和B、C、D等公司之间有射线型相互持股关系,而且B公司同A、C、D等公司,C公司同A、B、D等公司之间也存在这种关系……形成了一种环状形态。例如,三菱商事同他的大股东三菱银行、东京海上火灾、三菱重工业等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而这些大股东之间也相互持有股份,互为大股东。
  二、法人相互持股的作用
  (一)形成稳定的股东,保证经营的安全性。相互持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股东,防止企业被恶意收买,保证经营的安全性。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A公司购买B公司股票的资本,会以B公司购买A公司股票的形式流回到A公司。只要A公司和B公司协调起来,他们就可以不花更多的资本而增加相互持有的股权,成为对方稳定的大股东,甚至取得对方的控制权。这样,只要他们携起手来,有效地排除其他股东对公司的影响,防止企业被恶意收购,保证企业经营的安全性。结果至今为止,从没有外国资本通过公开股票买卖运作成功收购日本企业。
  (二)稳定交易关系,节约交易成本。日本贸易会在《综合商社的功能和特点》报告书中指出,企业相互持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购买原料和销售产品等友好投资”。也就是说,相互持股是为了凭借股票的相互持有而向对方施加影响力,以便与贸易伙伴长期保持稳定的交易关系,使企业避免重复寻找交易对象、决定交易条件等,由此而节约了交易成本。
  (三)发挥主银行职能,实现内部监督。如果银行与企业之间仅存在债务关系,那么银行只能作为外部监督者发挥有限的监督作用。而在法人相互持股情况下,日本企业的主银行一般都与企业相互持股,主银行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存贷款、外汇融通、股票发行等服务,而且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发挥内部监督者的作用。同时,由于主银行对于相互持股的企业了如指掌,使得这种内部监督,不仅具有较强的机动性和灵活性,而且成本低、效率高。
  (四)加强企业结合,实现共同利益。法人相互持股使日本企业之间形成了密切而复杂的联系,具体包括:
  1、资金联系。单纯的企业交易关系,可能因价格、质量、服务等条件的改变而改变,而由相互持股而形成的资金联系,则使得企业间的交易关系不受上述条件的影响。而且这种相互持股十分稳定,即使股价上涨或股票没有红利也不出售,双方仅为固定企业关系而持股。
  2、人事联系。在欧美国家,很多大企业的经营者也兼任其他公司的高级职员,但如果特定的人去世或隐退,兼任关系就不复存在。而日本企业派遣或兼任高级职员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联系,所以它是一种长期的结合,不因人员的改变而松动。
  3、融资联系。一般情况下银行与企业因融资而产生的债务关系,会随着债务到期而终结。但是日本的企业和银行通过相互持股形成了长期而稳定的借贷关系,每个企业都有主要提供信贷的银行,主银行和企业的关系不会轻易改变。
  4、共同利益基础上的企业集团。相互持股使企业之间具有了共同的利益,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建立。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三井集团、三菱集团、住友集团、芙蓉集团、三和集团、第一劝业银行集团,都是在法人相互持股的基础上形成的。
  三、法人相互持股的弊端及其改革
  (一)法人相互持股的弊端
  1、法人相互持股违背了充实资本的原则,体现了不规范的市场关系。相互持股双方都是股权结构中不正当的股权人,压抑了股份经济的效率,经营者为了防范外来股东控制企业等风险,在人为的低利率政策下,大量从主银行借贷,进行间接融资,而不是靠发行股票直接融资,使股份制企业的优越性不能正常发挥。
  2、相互持股给竞争带来限制。市场经济的优势在于通过竞争为多元利益主体带来外部压力,促使企业不断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然而在法人相互持股条件下,持股双方互相为对方提供利益,对其他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进行控制性贸易,导致了市场竞争范围的缩小和竞争的不公平。
  3、法人相互持股损害了个人股东权益。在法人相互持股情况下,各企业可以不需要扩大资金投入而增加彼此所占有的股份,成为对方的大股东,削弱个人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权和控制权。这样,以法人代表为主体的经营者就成了企业的实际支配者和所有者。
  (二)法人相互持股的改革及其前途。法人相互持股作为日本企业间重要的联结纽带,在20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已经开始动摇。九十年代经济泡沫破灭后,由于企业大量抛售所持有的股份,下降趋势明显加快。六大企业集团的相互持股比率由1981年的25.48%降至1989年的21.64%,1996年下降到19.48%;同时,法人持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重在九十年代后也急转直下,到1996年降至65.0%,比1989年的70.8%下跌了5.8个百分点。可见,法人相互持股体系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尽管如此,其发展方向却很难彻底改变。法人相互持股毕竟有其经济合理性,对企业的联合和日本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只要日本经济渡过难关并针对其弊端进行相应的改革,法人相互持股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四、法人相互持股对我国国企改革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多为单一的国有制形式,不仅缺乏内部活力,而且缺乏企业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因此,在国企改革中,可借鉴日本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经验,使国企的股权结构由以国有股为主转为以法人股为主,从而克服单一国有制的弊端。
  (一)鼓励银行与企业相互持股,发挥银行的监控作用。目前,国企的大部分债务是银行贷款。随着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应该允许和鼓励其进行企业股票投资的资金运用。伴随主银行制度的发展,各银行可以把部分贷款转变为对企业的持股。这样不仅能以资本为纽带,加强银企联系,而且能降低国家持股比例,促进国家和企业的分离。另外,将部分贷款转为持股,既能避免贷款的不良债权化,确保银行的资产收益,又可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同时,允许银行在一定额度内对具有信贷关系的企业持股,可以很好地发挥银行的内部监督职能,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解决旧体制下银行对企业贷款失控的现象。
  (二)将三角债转为股权,促进法人相互持股。相互交易中形成的三角债是国企陷入资金困难的重要原因,而将有密切交易和分工协作关系的企业间的部分债务,转变为相互持股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债权和股权作为两种不同的权益,具有不同的性质: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股权体现了所有权,股东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企业的经营负责。因此,将三角债转为法人股,不仅可以强化相关企业间的交易和分工协作关系,而且能够以资本为纽带,促进企业的联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大规模的企业集团。
  通过以上措施,可改善国企的持股结构,形成企业法人之间合理的相互持股。一方面使经营者不会被个人股东追求分红的短期行为所左右,而着眼于企业发展和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利益相连又能够在法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既互惠互利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发展法人相互持股时,还必须注意克服其弊端,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合理竞争,使国有企业健康而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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