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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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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6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0/5

作者

□文/冯冠胜

浏览次数

2313 次

构建政府介入农业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农业风险呈现出不同的变动趋势,在自然风险对农业依然具有显著影响的同时,市场风险已逐渐成为影响农业发展的主要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扩展,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更大,波及范围更广,不可控性更强。原有的政府介入方式尽管针对我国不同时期的农业风险状况在战略选择上进行了不同的组合和侧重,但政府的这种介入是不成功的。如何在对风险进行正确识别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风险管理战略,做到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将是政府介入农业市场风险管理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农业风险管理主体的低效与缺位
  与农业风险管理的迫切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的主体——农民、企业和政府,在农业风险管理活动中一直处于低效与缺位状态。对于农民来说,是农业风险损失最直接的受害者,也应该是最有动力去防范农业风险的主体。但是,事实正好相反,在我国,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是最没有能力去应对农业风险损失的。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方式、低下的自我保障能力、分散的生产与消费方式、不完全和不对称的市场信息等构成了农民的特殊性,决定了单靠农民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受和化解农业高风险的。处于风险漩涡中的农民,只能在有限的风险规避机制下,寻求最大可能的自我保障,或者针对日益显化的风险做出最大的自我忍耐。
  对于企业来说,作为经济学假设上的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决定了在没有外在激励的情况下,是不会伸出友善之手为农民分担农业风险损失的。即便在外在行政压力下,企业违背自己的意愿介入到农业风险管理之中,也是尽可能的减少自身的利益损失,而尽可能多地向施加外在压力的政府寻求庇护或利益。而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无论是农民还是政府,都不可能提供足够的激励来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存在的企业介入到农业风险管理中来。而且,即便是提供的激励能够使企业介入,这种运行机制也未必就一定能够适合农民的风险规避需求。在两个理性的“经济人”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取向的平衡是艰难的,尤其是当这两个“经济人”的地位是不对称的时候。这也是为什么作为风险转移机制的农业保险在20多年的发展中一直在低效中运行,难有起色,不断萎缩,直至无以为继的根本所在。
  对于政府来说,它是农业风险损失造成损害的最终承受者。农民是国家的公民,是社会的成员,风险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必将作用于社会,而为整个社会福利损失买单的只有政府。政府稳定社会和发展经济的职能决定了政府必须要在风险应对机制中扮演的角色,这是一种“不得不”的选择。20多年来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试点,可以说是政府这种“不得不”选择的一种尝试,但是由于对农业保险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知,错误的政策定位必将导致无法令人满意的结果,经营农业保险的企业亏损、政府财政负担加重、农民不愿参加保险等等。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对这种具有很强外溢性的农业风险漠然视之。20多年来的不断失败、不断改革,既说明了这种有效风险化解机制寻求的艰难,也说明了政府介入的必要性,也给学术界提出了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政府到底应该怎样介入农业风险管理?”
  二、政府介入农业市场风险管理的角色定位
  市场风险作为一种损失与获利机会同时并存的风险,风险管理战略的选择是极其复杂的。农业的弱质性、风险的复杂性与外溢性等产业特性决定了政府必然要介入到农业风险管理中,而且要以有效的方式介入。相对于发达国家政府高度补贴型的介入方式来说,我国政府在介入农业风险管理时,由于自身财政实力的限制和现有政府介入方式的低效,只能是有限的支持型介入,即政府在有限的财政支出下利用财政、税收、金融、法律等政策手段建立必要的外部环境,通过间接方式来支持风险管理体系主体的运作,对农业风险管理活动提供有限的必要支持,以利于形成良性的风险规避与化解机制,推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形成。
  有限的支持型介入为政府介入农业风险管理定下了战略基调,但是对风险后果双重性的市场风险来说,政府在介入过程中对自身政策取向必须有一个更加清晰的定位,即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必要手段构建一种适宜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在保障经济主体基本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经济主体的风险意识,通过风险的导向,使经济主体在风险承担中增进自身福利,进而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
  三、政府介入农业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一)政府介入的方式选择。综观世界各国政府介入农业市场风险管理的手段,主要有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收入补贴与收入保险等收入支持计划、期货和期权市场、信息服务、补贴信贷、农产品储备、农业风险基金等等。在WTO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各国政府开始按照谈判所达成《农业协议》的规则约束,重新制定各自的风险管理战略,以避免与WTO规则的冲突,更好地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和推动本国农业的发展。
  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对稳定农产品价格、减少农民的价格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它是将农业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转嫁给政府来承担的一种制度,因此给政府财政支付造成很大的负担。更为重要的是保护价格制度被认为是人为地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破坏了市场均衡,不利于市场机制在生产和资源配置方面发挥自动导向的作用,被WTO《农业协议》列为需要削减的“黄箱”政策。尽管如此,许多国家一直没有放弃利用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来帮助生产者规避市场风险。
  收入补贴和收入保险等收入支持计划、期货和期权市场、信息服务、补贴信贷、农产品储备制度和农业风险基金制度等都属于WTO《农业协议》免于减让的“绿箱”政策范畴,近年来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其中农产品储备制度和农业风险基金制度一般被认为是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资金保证。
  (二)政府介入的机制构建。我国作为WTO成员国之一,政府在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时也必须遵循WTO的相关规则限制。但是对我国来说,政府介入农业市场风险管理的难点不在于政府介入的空间是否受到多大的限制,无论是“绿箱”政策,还是在“黄箱”政策方面,我国政府均有足够的支持空间。问题在于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财力介入,以及怎样把有限的财力以更为合适、更为有效的方式介入到农业市场风险管理中。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政府介入农业市场风险管理的机制构建应主要体现以下特点:(1)利用“绿箱”政策的支持空间,向农民提供信息服务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作为风险规避和导向的主线。市场风险来源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的缺陷。政府通过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使农民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动做出风险分摊或控制的决策,既达到了规避风险的目的,又推动农民更多地从事风险性生产经营活动,在风险承担中增加收入,增强风险意识;(2)对某些重要的农产品有选择地以适当的方式提供合理的保护价格政策,保障农民的基本风险损失,稳定重要农产品的供给;(3)有选择的引入“绿箱”政策中的收入支持政策,与推动农民合作保险组织的发展相结合,为农民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同时在政策设计时分层次实施不同的保障水平,以鼓励农民更多地承担风险;(4)通过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体系的建设,为农民提供进行价格风险管理的工具,而对期货市场的把握和利用能力,将使农民的风险性收益发生变化,有利于发挥风险的导向性。
  上述风险管理机制功效的发挥,取决于多种内在和外在因素的作用,也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撑。制度选择是政府介入农业风险管理活动的一个基本责任,政府制度选择上的失误将会导致政府介入行为的失效,乃至导致长久的、广泛的农业风险,而在给定制度选择的情况下,政府介入行为的效果将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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