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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产物,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把社会保险作为防范农民老龄风险的一种对策在中国的重要实践,是用社会保险方式解决中国农民养老问题的有益探索,关系到占全国总人口约70%的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逐渐减少,大量劳动力相继涌入城市,这就使农村传统的保障方式——土地和家庭养老逐渐弱化,传统的保障体制被削弱,将来谁为农民养老将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1、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确保我国计划生育政策顺利推行的根本保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之一。实行计划生育,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必须相应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在没有完善的养老保障机制的情况下,由于看不到社会对自己将来老年生活予以的支持,“养儿”才能“防老”、“多子”才能“多福”是农民生育动机的现实判断和理性选择。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才能做到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标本兼治。
2、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改革经历了20年光辉历程,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更是政府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现实选择,是国家的一项养老制度。
3、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地依法有序流转的必然要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逐步发展规模经营,是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决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转移的劳动力约2.2亿,但其中80%以上是兼业式转移的。在我国广大农村,很多农户对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抛荒,也不放弃土地经营权,此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究其原因,在于以养老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性缺失,从家庭里谋求支持和以土地求保障仍是许多农民应对各种生活风险的观念和规避手段。为此,构建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农民依靠土地养老的被动局面,从而促进农地有序流转,扩大农业生产规模。
4、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变革城乡二元养老保障格局、促进社会和谐公正的内在必然要求。中国9亿多农民是一支对社会有巨大影响的社会力量。由于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的作用,造成“城乡分治、一国两策”,导致广大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广大农民的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农业的绝对收益在逐步减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一个引起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只有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实现有效的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成绩也是明显的。但由于在我国农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国内和国际上都没有成功的经验和模式可借鉴,因此在这一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单一。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基础薄弱,根本无法兑现集体补助和国家给予的政策扶持,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自愿性原则,淡化了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质,名不符实的“养老保险”使农民难以接受和认同。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遇到障碍。《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基本存入银行的利率明显低于给付率,出现利率倒挂现象,结果是保费征收得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存在漏洞。从目前已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地区的情况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只在县级以上才设立,乡镇还没有健全机构,行政村也没有设立代办员,专业人员更是寥寥无几。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真实状况,无法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养老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现象严重。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缴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家庭生活困难,加上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策
农村养老是中国21世纪的战略难题,它关系到把中国建成一个什么样的富裕、文明、民主的现代化国家。我们必须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制度上、管理体制上进行加强和完善。
1、继续稳定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我国现时正处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阶段,资金短缺是阻碍我国更大发展的一个难题。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即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
2、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与现状看,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主要应该抓好以下三项工作:其一,根据《宪法》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其中,公民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法案将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侵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其二,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医疗保险法、农村工伤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和农村残疾人保险法,等等。其三,抓好地方性法规建设,鼓励与提倡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方法。
3、必须建立有政府组织和管理以及财政投入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在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受保人资格的审查,保险费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征收,提供社会保障待遇,以及为农民提供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咨询。还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进行严格的监督。在社会保险因人口因素或者其他情况,使得保险费收入不足以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时,国家就要动用国库资金,来填补支付上的亏空,这正是社会保障作为“安全阀”的关键所在。
4、健全基金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首先,基金主体应定为在省级部门或全国统一的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再次,引进高素质的金融理财人员,依靠先进的运营理念、管理方式对现有基金运营模式进行全面改革完善,增加运营渠道,加大对基金运营的监管力度,有效促进农保基金管理质量的提高。
5、必须建立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有很大差别,国家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确定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和保险金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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