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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07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0/5

作者

□文/马志君

浏览次数

1450 次

创业投资业税收优惠支持研究
  在现代世界经济中,科学技术进步是推动一国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创业投资把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主要的投资对象,运用金融支持实现技术进步,其发展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创业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不应该由政府主办。这样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对创业投资给予税收支持的必要性。
  一、对创业投资业给予税收优惠的理论基础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优惠是一国税收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创业投资业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决定了创业投资行为一方面是出于经济主体追求利润的动机,另一方面也具有生产公共物品的特性,需要政府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来矫正“市场失灵”的现象。给予创业投资业税收优惠,可以产生如下效应。
  1、收入效应。税收优惠对纳税人产生收入变化的效应,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收入支出。第一,税收优惠对创业投资者的收入效应。税收优惠会提高创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增加其可支配的生产要素,提高投资能力。第二,税收优惠对被投资企业的收入效应。这表现为提高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率,从而增加研发投入,扩大企业规模,加速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进程。
  2、替代效应。税收优惠会对纳税人的选择产生影响。第一,税收优惠对创业投资者的替代效应。表现在投资者增加对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从而扩大创业项目的资金来源。第二,税收优惠对被投资企业的替代效应。被投资企业会减少课税或重税商品的生产量,而增加无税或轻税商品的生产量。第三,税收优惠对科研人员的替代效应。优惠的个人所得税率,会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积极性,增加科研劳动和经费的投入。
  总之,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方法,达到降低高新技术的研发成本、刺激研发投入的目的。同时,税收优惠也更加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力量的结合,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
  二、我国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制约
  1、对于创业企业。第一,企业所得税方面。首先,处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企业的资产更新换代时间短,会计上每年提取的折旧费用大大高于税法规定应提的折旧费,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很难及时得到补偿。其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事实上大部分创业企业在经营的前几年,是研发投入的高峰期,但却获利有限,因此很少能享受到优惠。第二,增值税方面。首先,我国现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并且不允许抵扣外购产品,包括无形资产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创业企业的产品一般以智力因素增值为主,增值部分大而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其次,创业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但是购入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款不能抵扣,这也加重了创业企业的税收负担。
  2、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创业投资能显著刺激创新与企业成长,有利于增加初创企业的价值,并提高其成功率。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创业投资的收益主要体现在资本利得和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上,而资本利得和股息收入都要并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础中,按统一的所得税率纳税。我们知道,创业企业的成长具有高风险性,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原则,如果没有税收上的优惠,在获得等量收益的情况下,资本就不可能流入创业企业。虽然即将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但是具体办法仍需要探索。
  3、对于科技工作者。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需要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减除一定费用后,按20%的比例税率纳税。税收优惠仅限于对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而对个人转让特许权以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征收较高比例的个人所得税,这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
  4、对于个人投资者。在我国民间资本不断壮大的今天,个人投资者也逐渐参与到创业企业的投资中来。由于创业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其生存和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样,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会面对资本缩水的风险,另一方面创业企业能否实现以及收益的高低有较大的波动性,某些年度可能收益颇高,而某些年度可能要承担较大亏损。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方面实行比例定额比例税率,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因而在投资者有较高收益时,要承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自己消化,这不利于吸引个人资本投资于创业企业。
  三、通过税收优惠支持创业投资业发展
  税收优惠措施对创业投资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立与完善,可着眼在以下几个税种上给予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一,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处理方面。首先,扩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范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次,允许创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缩短摊销年限。第二,在免税年限方面。延长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免税年限,并且考虑把《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自投产年度起”改成“自盈利年度起”,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免税的作用。第三,在投资所得的年度平衡方面。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把投资损失按一定原则用于抵减较近年度的投资收益,或者对亏损的弥补向后延长更多的年限,以平衡和减轻各年税负。第四,在增加投资退税方面。创业企业的成长壮大有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样就要求创业投资者能坚定信心,在必要的时候追加投资。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再投资应该按比例退税,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的积累和循环。第五,资本利得税方面。探索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方式,以统一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2、增值税优惠。第一,增值税转型方面。加快税收改革步伐,尽快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性增值税。积极总结和推广东北三省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成功经验,可以考虑对创业企业较先实行增值税转型,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激励投资者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备更新。第二,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比如,允许创业企业将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费用按一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并抵扣。第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继续放宽中小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或者对创业企业制定相对特殊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规范创业企业的经营,合理确定其税负。
  3、个人所得税优惠。第一,有关个人投资者方面。首先,对从事创业投资的个人征收股息、红利或者股权转让所得税时,改变按“次”计算征税的方式,在一个更长的时期内计算该投资者损益相抵后的净值,作为计税的依据。其次,允许投资损失在以后几个年度内弥补,或采取在一定年限内平均个人所得,然后确定所适用的边际税率。再次,对风险投资者的个人所得提高免征额,或适当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第二,有关科研人员方面。首先,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完善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地评价一个项目的价值,而不只是看该项目获得了哪个等级的奖金。其次,增加对特许权转让所得征税计税的扣除额。科研成果具有高智力附加值的特点,应该扣除较高的费用。再次,创业企业也可鼓励员工持股或股票期权,使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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