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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7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0/5

作者

□文/苏 强

浏览次数

2913 次

加强我国纳税评估工作
  提要 纳税评估制度是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析的税收管理活动,是连接申报、征收、稽查的核心环节。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制度尚属雏形,应完善纳税评估制度体系,规范纳税评估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人机结合”的评估模式,注重评估人员的素质培养,强化纳税人自我评估意识。
  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意义
  开展纳税评估是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对完善新税收征管模式,提高税源监控能力至关重要。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现实中,纳税评估的主要作用表现为:一是有利于严密税收征管环节,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强化评估,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纳税评估将实现税收监管中申报、征收、稽查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使新征管模式精细化、集约化。另外,纳税评估能有效地对税源实施动态监控,监测纳税申报误差及异常纳税行为,并及时做出处理,提高税源监控能力。二是促进了纳税申报及纳税服务质量的提高。通过纳税评估,一方面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偏差,帮助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税务部门纳税服务职能。三是加大了稽查和反避税的打击力度。通过纳税评估环节的过滤和筛选,容易发现疑点,为进一步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缩小稽查选案的范围,使稽查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四是有利于缓解税企矛盾。由于纳税评估在稽查环节前置了一道过滤网,成为税收监管的“预警器”,成为纳税稽查的前置程序。例如,北京市地税局就规定“未经评估,不得检查”,这使纳税人异常申报等问题大多在评估中就得以解决,不必等到稽查时矛盾激化后再处理。而函告、约谈、举证等方式也易为纳税人接受,能有效地缓解征纳双方的对立情绪。五是纳税评估结论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提供了依据。根据评估结果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并针对不同信誉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监管,有利于营造依法征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可见,纳税评估制度是信息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税源监控的有效途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科技加管理”、“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征管改革总体思路。
  二、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纳税评估工作起步较晚,纳税评估工作尚不规范,影响了纳税评估的效果。第一,对纳税评估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目前,日常税收工作片面注重税务稽查和征收环节,对评估工作重视不够,导致纳税评估环节弱化,大多是流于形式,实际工作仅停留在表面或根本未开展,未取得应有成效,更谈不上发挥纳税评估工作应有的作用。第二,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界定不清。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前、事中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或误差。而实践中容易将纳税评估当成一种“协商式稽查”,具体表现为评估与征收的理不顺,评估与稽查的理不顺,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等环节衔接脱节或协调不当。第三,纳税评估信息化程度低。纳税评估要求在占有纳税人大量的、多方面的涉税信息基础上,进行综合测算分析。实践中,由于尚未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单靠税务机关进行数据采集和审核分析,采集面窄、采集速度慢、审核效率低、评估效果差。第四,基础信息采集不足,分行业税负等相关财税指标未建立或不健全,且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上的一项征管制度,纳税申报信息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来源。当前由于信息化程度低,纳税评估能收集到的有效样本信息较少,以个别企业的财税指标作为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的依据,势必造成片面、不完整、不科学。第五,纳税评估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不但要求评估人员了解税收工作本身,而且还要具备财务、会计、统计、计算机知识,以及丰富的分析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等多项技能。而现实中部分税务干部综合素质还不高,对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营效益等方面内容还缺乏足够的了解。
  三、规范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对重点税源,依靠计算机网络利用税收评估软件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开展多税种评估,拓宽评估的范围。在增值税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评估方法,使纳税评估系统涵盖所有税种,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实现征管业务的全面监控。
  第一,采集评估信息。以“准确、详细、全面、适时”为基本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渠道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收信息、发票管理税收信息、纳税申报税收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税收信息、会计报表税收信息、税控装置税收信息、社会综合治税税收信息、税收管理人员实地采集的税收信息,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税收信息等。
  第二,设置评估指标。主要包括设置纳税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业户不良记录评析指标等几个方面。纳税分析指标包括基本评估指标、复合评估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总税负率、成本利润率、利润率、税负增减率、营业(销售)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等;不良记录评析指标主要包括对纳税人纳税行为不良纪录的记载和分析。如:零申报次数、开票未入库税款、申报及发票违章罚款情况、欠税情况、稽查偷税及处罚情况等。
  第三,选定评估对象。纳税评估对象选定的主要依据是,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和行业平均经济指标。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包括:一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税种、主要企业;二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单一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包括:一是按行业利润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企业;二是按行业税负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平均行业税负率一定幅度的企业。
  第四,评估分析及评估鉴定处理。对单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采用“分税种逐一分析”的方法进行。评估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明确规定各步骤的工作职责和岗位间的衔接。依据预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处理评估信息,保障纳税评估工作的有章可循,规范运行。
  四、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1、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纳税评估作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其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环节,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评估机制是促进纳税评估协调运行的客观要求。要建立健全的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大力开展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积极探索建立一套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的考核制度,量化、细化各岗位衔接过程中的有关指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的问题。
  2、扩大涉税信息采集范围。有效的纳税评估必须以信息化为基础,在现有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企业的会计资料信息,进一步拓展资料的占有领域;积极开发软件系统,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的纳税评估模式。信息化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必由之路,只有依托计算机和网络实现的模型、数据库,才能得到真实有效的评估结论。充分运用计算机是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保证质量的必然要求。另外,要重视发挥纳税评估人员在专业判断、分析审核、职业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实行“人机结合”的纳税评估模式。
  4、强化纳税评估人员考核和素质培养。为解决“淡化责任”问题,必须加强评估工作的监督考核,按照定质、定量、定时原则,对评估工作涉及的所有岗位同时进行考评,奖优罚劣,落实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另外,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5、强化纳税人自我评估意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纳税评估,通过调查和证实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从而准确进行纳税分析,并做出相关判断,不仅可以减少申报误差,降低涉税风险,促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而且这些经过评估的涉税信息,为税务机关建立纳税评估数据库和指标体系,提供了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资料,提高了纳税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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