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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8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1/2

作者

□文/罗鸣令 焦 健

浏览次数

2371 次

我国环境税费政策优化措施
  环境税费政策是指一国政府为了保护该国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凭借其主权权利对一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比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所采取的税收或收费政策。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都为此采取诸如专门为保护环境而设立的环境税、专门针对特种污染物或污染行为征税,以及其他相关的税收政策措施,并辅之以相关的法律、经济管理、人文思想等措施。相比之下,我国的环境税费政策则显得相当的滞后,环境税费以具有相当灵活性的收费来实现。如:征收排污费、污染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水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而具有明显刚性的税收政策则显得相对薄弱,主要是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的税种。这是整个政策体系的差距。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目前的环境税费政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税收与收费二者交叉出现,实际上颠倒了税费之间的主辅地位。税费的交叉存在,使得同一企业在缴纳相关环境税种时不得不同时缴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环保收费,直接加重了企业或相关责任人的负担。也使得税与费之间界限不明确,形成了费挤税的现象,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发展。
  二是税收政策本身存在一定的不足,一些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税种比较分散,税率相对比较低下。当前我国尚未开征环境税,而是由一些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税种来履行环境税的职责。如消费税中对燃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征税,实际上是为了引导人们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和减少废气的排放量;而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则是促进人们合理的利用、开发矿产资源和生态资源。但这些税种的分散设立实际上抵消了税收制度内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与此同时,税率的低下使得带有环境污染的企业的边际收益远大于税收成本。二者的同时存在根本不利于对制造污染的企业和个人通过税收的手段来进行约束和引导。
  三是收费标准不统一、不均衡,普遍偏低的现象突出。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追求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二者关系上不尽相同,使得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或者是政绩需要出现“只要经济(企业),不顾环境恶化”的事实;而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也存在着与当地政府间的博弈现象,使得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做出许多不容法理的事件来。这两个现象的存在使得各个地方、各个企业之间不同层面上都存在着征收费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协调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造就了企业在面对污染问题时宁愿与政府主管部门在博弈过程中交纳相关的税费也不愿积极主动地去治理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四是收费的征收方式不规范。当前我国环境收费制度主要是当地的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政策采取分散收取的方法。一方面增加了收费部门的收费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和管理程序。
  五是收费管理不科学。由于现阶段我国收费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收费制度,使得相当的环境主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大肆向企业征收相关的费用,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并且费用征收之后并没有用在环境治理这个本质工作上,而是在相当程度上用在维持机构运转上。资金的管理相当混乱、管理不科学。
  当前,我国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优化我国当前的环境税费制度成为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生产与消费行为、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一个可行方法。作为优化的第一个步骤,必须完善和优化我国当前涉及到环保的税收政策。由于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因此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尚未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前,可以对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优化设计。
  首先,提高消费税税率,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如香烟、烟花爆竹等本身对人的身心伤害比较大、且易导致环境污染;而对燃油等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必将导致这些资源的枯竭。因此,对这些消费品提高税率实际上可以限制人们对此的消费水平,从而缓解因为人们的过度消费而导致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而对那些日常生活中难以降解的塑料袋、电池、餐饮用品等在加征消费税,从而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进而引导人们的消费观念,促进人们有意识地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地利用自然资源。
  其次,重新审视资源税。目前我国资源税的主要设置标的是国家的矿产资源,税收征收环节主要集中在销售环节。这样做不仅使得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较狭小而且带来了一个不争的事实:资源税对盲目开采、严重浪费现象的约束效果不明显。因此,在现阶段我们重新审视资源税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在现实经济条件下,我们一则可以考虑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二则可以将资源税的征收环节从销售环节提前至生产环节,以具体的开采量和使用量作为计税的依据;三则在实施资源税时实行差别税率,促进人们合理有效的利用自然资源。
  再次,推行土地使用税制度。这实际上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二者统一结合起来所产生的一种新税种。开征这项税可以从税收的角度来规范当前城市“圈地”之风以及农村乱占用耕地、乱征用耕地的行为,促进人们合理使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维护耕地连续使用、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最后,完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这个角度看环境保护主要是利用税收的优惠措施来支持、鼓励企业参与环保产品的研发、对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购买治污设备等;同时减少带有不能为社会所接受的污染程度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一种税收激励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由来已久,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个目标的决心更加坚定,对环境治理这种明显具有外部性产品的生产则积极性不高,而政府由于受自身财力、物力、人力以及它的职责的限制,不能从市场的角度提供外部性产品,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其宏观经济政策来引导企业对环境保护这个外部产品的提供。税收政策就是其宏观经济政策中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个步骤则是相对于优化税收政策而言的。在实际操作中,税收由于其刚性比较强,立法层次比较高,所以无论是实施难度还是实施过程都较收费合理。我国当前的收费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提高立法层次。立法作为现代社会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充分表现在人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行为准则中,收费也不例外。当前许多地方的收费主要是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主管行为并辅之以行政法规予以规范,这直接说明了收费制度的立法层次比较低这个不争的事实。立法层次低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三乱”现象的发生;也出现了所谓的“情感收费、样板收费”等不正常现象。因此,提高立法层次,用法律的手段实属必然。建议将现有的收费立法权收归省一级政府,以此来增强收费法规的严肃性。
  其次,严格收费标准。出于公平的原则,我们可以对每个涉及污染企业在合理的收费项目内征收其本应承担的费用负担!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新的对超标排污企业的收费标准,实施惩罚性的收费手段,迫使企业自主采取治污措施,这也是对污染企业征收治污费用的初衷之一。
  再次,加强对污染物排放量的测量工作。测量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企业执行收费标准的衡量手段,所以加强企业污染物的测量工作是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的前提,是一个重要的凭证。
  最后,加强收费资金管理。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操作来看,收费活动基本上由环保部门来具体实施,也是其职责分内之事,但因为收费而形成的资金在环保部门易出现资金被挤占、挪用以及其他不合法的现象,使其本身的效率低下。因此,在现阶段,我们可以将环保收费项目纳入财政收支范围内,统一按照国家的预算法规等来进行管理,使之真正做到资金的使用目的明确,使用效率得以提高。
  从国际范例来看,收费由于制度本身操作上的灵活性,导致其刚性不强,易出现在实际操作上的博弈行为。因此,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国内实际情况,收费必须规范和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对此,笔者认为要从制度上解决收费在实际操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其最终的发展态势仍然是费改税,即现实的环境税费制度逐步向环境税方向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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