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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08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1/2

作者

□文/沙宪宏

浏览次数

2338 次

完善农村社保体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从我国的未来发展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当前,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件的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下,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日益突显出来。
  一、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1、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沿袭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格局,遵循“城乡有别”的原则,把重点放在城市,而将农村社会保障放在次要的位置,甚至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从而导致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严重滞后,并与农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形成巨大反差。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有助于改变城乡居民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公平状况,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从而有效缓解城乡二元制社会经济结构造成的发展不平衡状况,并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是加快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条件。首先,巨额的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提供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大量资金,能够有力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其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对未来生老病死的担忧,释放手中的积蓄用于购买消费品,从而能够有效增加农村的消费需求,对于扩大内需具有重要意义。最后,伴随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事农业生产同样需要面对市场经济冲击,市场风险对农民同样构成威胁,在我国农产品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今天,社会保障对农民来说是一道必不可少的安全网。
  3、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加快农村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客观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为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伴随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数以万计的农民离开了务农岗位,失去了土地保障的条件,成为乡镇企业的职工,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务工、经商,其生活方式开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农村产业结构已开始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非农产业在农村已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说,社会保障是工业化进程的伴生物,那么,这部分农村非农劳动力的社会保障问题已不容忽视。
  4、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的迫切需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土地的保障功能呈现弱化趋势。农村家庭养老的传统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村家庭的小型化,而这些原因导致农村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观念大大削弱,家庭保障功能急剧弱化。因此,迫切需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此外,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产品总体平均关税在2004年之前降至17%,由于我国农产品没有竞争力,必然导致国外农产品占领国内大部分农产品市场,这无疑会减少农民收入。这种情况,也迫切要求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路和重点
  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分地区、分项目、分重点、分阶段逐步加以推进。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目前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1、强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要既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能防止因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同时,在综合考虑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乡村集体的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指数等主要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二,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所决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应该是最需要保障的困难群体。因此,要在全面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原因等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并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其三,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政府职责,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通过社会救济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历来都是政府的职责。因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应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支出。同时,为了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其发放形式应借鉴城镇经验,由财政部门按指定账号划拨资金,由银行统一发放。从而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减轻政府工作负担,方便群众,提高透明度,并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
  2、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20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得到广泛实行,成为保障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的有效形式。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逐渐瓦解。为了有效抵御疾病风险,急需我们根据新形势来积极发展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选择多种合作医疗形式,逐步形成以村合作医疗组织为基础、乡(镇)合作医疗组织为重点,一定范围(如大病及康复医疗合作)的县(市)联合的多级合作医疗组织体系。就合作医疗的内容而言,应重点合医合药这种更能满足广大农民医疗需要的合作医疗形式。其二,合理补偿医疗费用。应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偿即报销比例。既要考虑让农民普遍受益,又要考虑对大病、重病患者的重点补偿。其三,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应与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农村合作医疗离不开县、乡、村的卫生机构,同样离不开医疗管理体制、收费政策、药品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只有加快理顺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保证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才能切实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需要。
  3、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非均衡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必须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而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经济结构差异以及农业人口分化导致的农业人群经济实力的差异,都使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不可能采取同步发展的方式,而是体现为非均衡推进的特征。并且,这一特征也符合国际发展惯例。因此,目前我国的东部发达地区基本符合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条件,而中西部地区尚不具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仍应以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为主。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中,各地应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可超越客观条件而拔苗助长。模式的选择仍应以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为主,资金的筹措应采取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式。此外,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坚持市场化运营,并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制度,从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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