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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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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9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1/2

作者

□文/李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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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次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动力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外流动有其特定的历史经济原因,其中有他们所处的农村特定环境的推力,也有外界环境的拉力。同时,在我国传统的二元经济中,也存在诸如像城乡人员流转制度、社会歧视等因素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或使得流转成本过高。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动力
  (一)城乡绝对收入差距过大。城乡之间存在的收入差距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流动的主要拉力。农民也是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从事一系列的经济活动也是为了追求自身的收入最大化。托达罗的绝对收入差距假说认为,劳动力的迁移是对城乡之间存在的预期收入差距做出的反应。托达罗的理论不仅概括了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迁移的普遍现象,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也具有一般的解释力。
  改革以来,一方面阻碍劳动力转移的各种制度因素逐步被消除,另一方面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为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巨大的拉动力。改革开放之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比率为2.57,其后随着农业和农村改革的逐步推进,城乡收入的比率逐步缩小。按照1978年不变价格计算,到1988年城乡收入比率缩小至1.51的最低水平,但随后城乡收入比率又进一步扩大,到2002年已经达到2.30,基本上又恢复到改革开放前的水平。由于城乡收入差距一直存在,绝对收入的差异一直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重要拉动力。
  (二)农业增产不增收。农业增产不增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推力之一。在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不存在产品和生产要素流动障碍,这样,从农业中获得的收入与非农收入通常可以保持一个均衡。但是,在我国传统的二元结构经济中,由于制度等因素的约束,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存在着生产要素流动的障碍,并且由于处于产业结构快速变化时期,农业在各产业中的份额在不断下降。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由于生产率提高还是由于投入增加导致的产出增长,在倾向于压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同时,由于剩余劳动力不能相应转移出去,则人均产出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反而导致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降低,农民个体收入也不能由此得到提高。
  从现实角度讲,农业增收还受农业上游产品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影响。在工业产品市场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农业上游物质的价格都受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在这方面,我国农业较国外农业经营者更为脆弱,农产品价格上涨很难抵消上游物价的上涨因素,而农产品生产周期长的特性又削弱了可能利润空间。同时,由于我国农户经营规模较小,难以实现长途运输,多数就地销售。受产品结构单一,销售渠道趋同的影响,农产品的增多只能引起价格下落,单纯性质的增产不能引起农民增收。
  (三)相对经济地位变化。绝对收入差距假说虽然对劳动力从农村到城市的转移做出了一般性的解释,但它尚不能完全解释目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现象。从比较宏观的角度来看,绝对收入差距假说似乎与地区收入差距导致的迁移劳动力流向不相符合。如果按照绝对收入差距假说,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最大,因而西部地区劳动力向东部地区迁移的规模和力度也应该最大。而事实上,中部地区向东部地区的劳动力迁移规模比西部地区大得多。
  作为对收入均等化理论的补充,伊斯特林较早地借用相对经济地位变化假说,来解释人的经济行为。在他看来,相对收入决定人们的行为。而所谓的相对收入,是指一个人根据一个内在化的期望生活标准对收入做出的评价,或者说是一种社会决定的自下而上水平。根据这种假说来解释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转移现象,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否,不仅取决于他们与城市劳动力之间的预期收入之差,还取决于他们在家乡感受到的相对经济地位变化,以及转移之后,按照接收地的期望生活标准感受到的相对经济地位变化。一般来说,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收入会比在农村时高,如果仍把原来的村子作为参照群体,其状况无疑会变好。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主要障碍
  (一)转移的成本。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即经济学中所谓的机会成本,从内容上来说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又包括经济和心理两个方面。
  劳动力流动的直接成本首先包括一些经济成本。比如,搬家的费用、由于离家更远而引起的电话费和交通费的增加以及寻找岗位过程中需要花费的信息费、食宿费,等等。这也是西部地区转移较中部少、极贫困人口更少转移的一个重要原因。直接成本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心理成本,这其中包括离开原来的工作和生活的地方或者离开家庭更远所引起的心情不愉快。心理的成本与文化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样的劳动力流动对于一个美国人和一个中国人来说,美国人的心理成本肯定要小得多,毕竟“家”和长期工作在一起所积累起来的朋友情谊对于中国人来说是非常宝贵的。
  (二)社会歧视。从劳动力市场歧视的两个最主要的内容,即就业歧视和工资歧视来看,对于农村劳动力而言,都表现得非常明显。就业歧视的内容包括是否允许农村劳动力进入某一行业或部门就业、雇用以后工作岗位的安置等方面;而工资歧视则是指工资及其他现金和非现金收入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到,就业歧视多数情况下是劳动力市场规制的结果,而工资歧视则可以认为是企业行为。
  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就业岗位、工资水平等方面,与城市本地劳动力相比有一定差异,所享受的福利状况的差异更大。农村转移而来的劳动力和城市本地劳动力在工资方面的差异,可以来自于就业岗位不同,即进城后的农村劳动力一般并不能进入到比较正规的部门就业,而大多数受雇于非国有经济部门,或城市的一些非正规部门,从事非技术性的劳动。但即使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市本地劳动力占据的岗位相同,得到的工资也可能不一样,即民工获得的现金收入、住房补助、工作餐、儿童健康保健、交通、娱乐等方面的待遇远远低于相同就业中的城市居民。
  (三)其他阻碍因素
  1、工资拖欠问题。拖欠、克扣工资的问题曾是外出务工者最头痛的一件事。近年来,多次发生自杀性讨欠事件,以至国务院总理亲自出面干预,才得到了有效遏制。虽然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维护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切身利益,但改变过程却是百转千回并任重而道远。国家统计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累计向非农业转移农业劳动力1.3亿之多,农民进城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已占农民现金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许多地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巨大。据新华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农民工中,72.5%的受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
  2、收费问题。外来务工人员虽然进了城,但是由于城市对他们的管理和保障措施没有跟上,许多输入地对他们采取只使用不培养、只收费不管理的方式,没有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居民的管理范围。很多证照办理起来手续繁琐,收费名目繁多。打工者需要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婚育证》,等等,但是各种证件背后并没有享有相应的服务和权利。
  3、劳动保障问题。从我国有关劳动权益的法律规定看,“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然而,农村转移劳动力实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相当严重。农民工首先是农民,享受不了国家的有关保护工人的政策,工会组织也不关心他们,这助长了雇主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另外,在主观上进城务工者寻求社会帮助的意识不强,使其基本权益更易受到侵犯。
  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顺利实现转移,关系到农民自身生活条件的改善及和谐社会的实现,这其中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的倾斜与扶持。比如,改革城乡居民流转体制、户口制度,制定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要防止走入误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更主要的应是在市场机制引导下的合理、有序的流动。处理好了这个问题,对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及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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