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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9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1/2

作者

□文/姜松涛

浏览次数

2272 次

农村税费改革“负面”影响与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在我国已实施并初见成效,对占我国人口总数百分之六十多的农民来讲是一件大好事,他们不但从中得到了很大实惠,而且也调动了农民种粮种地的积极性。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只有与其他政策相匹配才能真见成效。农村税费改革的“负面”影响及主要表现:
  一是没有真正减轻农民负担。虽然降低或取消了农(牧)业税及农业特产税等涉农税种、税率,但由于农民用于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出占农民全部支出的比重仍在80%以上,所以农民负担的绝对数减少的幅度并不大。这种情况,在我国的中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农民因为收入低或无稳定收入而导致无钱让孩子上学、无钱养老、看病难的情况仍很普遍。
  二是农业税减免前后年度农民与集体之间的尾欠问题,中央没有明确怎样操作,使取消农业税有失公平。国家实施取消农业税政策后,农民往年尾欠的问题由于国家不准清收,不准各级政府以任何形式把粮食补贴抵交尾欠,所以使历年的尾欠“束之高阁”。这样,不但挫伤了原来积极缴纳各种税费的农民的积极性,而且使原来历年有积欠的农民心存侥幸,更使基层政府和干部怨声载道,影响工作的开展和积极性。
  三是土地纷争日渐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农业各种税费较多,仅从事农业生产效益太低,所以农民种粮种地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弃地从商、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加。而农村税费改革后,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和不断增加,土地成了农民“抢手”的资源。原来这部分人放弃的土地或已转让、承租、承包给他人,或均分给了其他农户。而国家又有《土地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土地必须实行人人有地种的“均田制”,这样使土地问题及纷争突现。
  四是农业投入问题将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农民和基层政府在今后长期一段时期内,谁也不会主动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而即使投入后如何进行利益分配,这是一个投入与产出问题及利益分配问题的复杂课题。
  五是如何搞好农民与城镇职工间的利益分配,建立稳妥、长期有效的城乡一体的纳税机制。农民今后将以纳税人的身份向国家缴纳何种税,税率多高适度?农民在不交“皇粮国税”后,国家将出台针对“三农”问题的何种纳税体制,而又如何真正做到“以工养农、以城带乡”,也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改革。对此,国家应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按照“省帮助、市努力、县尽责”的原则,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和卫生、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建立起城乡和谐发展的新型城乡关系。
  二是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与集体间的历年尾欠,国家应制定明确政策。这样,不但可以弘扬正气,在农民之间公平税负,保护已交各种税费农民的积极性,而且便于基层的乡、村政府进行操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是应结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新一轮土地延包的实施。采取各种措施,使土地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真正使土地成为农民手中的一种长期稳定且可以有效流转的资源,使农民生活有基本保障。
  四是合理界定农业投入的财权和事权。应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村级政府及农民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使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环境得到增强。
  五是以建立城乡统一税制作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课税的主体税种,对农业和农民实行“轻税、减免、优惠”等扶持政策,并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
  总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得民心、利国家的重大举措,虽然有以上所说的“负面”影响,但从根本和长远来讲,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广大农民解脱了辛劳,使农业有了休养生息的发展机会。但从长远来看,农村税费改革只有与农村土地、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改革相配合、相协调,才能使“三农”问题取得实效和长效,才能真正使城乡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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