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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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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9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1/2

作者

□文/徐运宏

浏览次数

6425 次

跨年度费用会计处理与企业纳税调整
  所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往往面临这样的问题:2005年度已经结束,结账时当年的有些费用票据还无法取得,等到这些费用票据拿到手时,已经是2006年度了,对这些跨年度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有些疑惑。本文举例进行探讨,以下所举例子假定均为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日为2006年3月27日,企业历年盈利,且分别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除此之外不再作其他分配。
  第一种情况:应计入当年的差旅费。例如,截止2005年12月31日某些企业的工作人员尚出差在外地,他们有些开支属于2005年的期间费用。尽管他们在2006年4月30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回来,但2005年的结账工作已经结束。此时尽管他们手中的票据合法,但是由于一部分属于2005年度取得的,如果列支在2006年度,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配比原则,同时这些期间费用税法也不允许在2006年扣除。对于这样的期间费用,许多企业往往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最终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进行账务处理与纳税调整:在2005年结账前,根据其他应收款账户登记出差在外地的工作人员的备用金情况估计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预提费用
  同其他期间费用一样,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等到他们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出差回来报账时:
  借:预提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或现金。
  同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举例说明:某企业在2005年底结账时根据其他应收款账户登记出差外地的工作人员备用金账户金额是3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000
   贷:预提费用 30000
  假如他们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出差回来报账时,合法的期间费用票据金额为35000元。对这些费用票据的处理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
  (一)这35000元票据都属于2005年度的期间费用,大于结账时计提的预提费用5000元。此时的会计处理应为
  (1)借:预提费用 3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贷:其他应收款 30000
    贷:现金 5000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只就5000元调减2005年应纳所得税额,30000元已在2005年所得税前扣除)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50
  (4)借:盈余公积 67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栏填列5000元。
  (二)这35000元票据,属于2005年度期间费用的金额为20000元,属于2006年度期间费用的金额为15000元,其中属于2005年度票据的金额小于结账时预提计入管理费用10000元。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1)借:预提费用 30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4)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
    贷:盈余公积 1340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栏填列10000元。这样将2005年结账时多预提的10000元管理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至于这些人员的费用属于2006年度的部分,则按正常的会计处理即可:
  借:管理费用 150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00
   贷:现金 5000
  假如他们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出差回来报账时合法期间费用票据金额为28000元,且其中有2005年的费用票据,也有2006年的费用票据。这样又会出现几种情况:
  (一)属于2005年度期间费用金额为20000元,属于2006年度期间费用金额为8000元,其中属于2005年度票据金额小于结账时预提计入管理费用10000元。
  (1)借:预提费用 30000
   借:管理费用 8000
   借:现金 2000(交回多余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4)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
    贷:盈余公积 1340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栏填列10000元。
  (二)这28000元票据都属于2005年度的期间费用,小于结账时计提的预提费用2000元。此时的会计处理应为:
  (1)借:预提费用 30000
   借:现金 2000(交回多余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
  (4)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8
    贷:盈余公积 268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栏填列2000元。
  第二种情况:应计入当年的电费。有些地方电力部门收取电费是当月的电费在下月开票收取,这样就会出现当年12月的电费在下一年支付的情况。例如,某工业企业2005年12月的电费为700000元,该企业所在电力部门收取电费的时间是次月10日,也就是2006年的1月10日,同时开具正式发票的日期也是2006年1月10日,这样该企业2005年底结账时虽然电费已经发生,但是正式发票还无法取得,电费尚未支付。如果将这700000元电费列支在2006年,既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将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与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在同一时期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配比原则,又可能导致2005年虚增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税法也不允许2005年的费用列支在2006年度。那么,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该企业在2005年底结账时,可以采用2005年12月电表度数与规定的电价对电费金额进行预提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等到2006年1月份实际缴纳电费并取得正式票据时再做账务调整和纳税处理的方法。举例说明: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预提的电费是700000元(应计入生产成本600000元,期间费用10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600000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预提费用 700000
  在2006年1月10日实际缴纳电费时会出现几种情况:
  (一)实际发生电费680000元,应计入库存商品(假如2005年12月生产的产品已经全部完工入库尚未对外销售,下同)的电费590000元,管理费用90000元。会计处理为:
  (1)借:预提费用 68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15600
    贷:银行存款 795600
  (2)借:预提费用 2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5)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
   贷:盈余公积 1340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栏填列10000元。
  (二)实际发生电费720000元,应计入库存商品610000元,管理费用110000元。会计处理为:
  (1)借:库存商品 1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借:预提费用 7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22400
    贷:银行存款 842400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
  (4)借:盈余公积 134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栏填列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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