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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09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1/2

作者

□文/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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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 次

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比较
  所谓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理论和方法。税前会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认的经营成果;应税所得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所得。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目标、法律依据和核算规则上的不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也会产生差异。企业本期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是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还是按应税所得计算,对这个问题不同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简介
  我国所得税的开征及立法较晚,1980年颁布了第一部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国有企业从1983年利改税之后开始缴纳所得税。长期以来我国会计与税法高度一致,企业所得税被视为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所得税会计没有产生的必要。1994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分离。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字[1994]第25号的形式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科目,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即将企业所得税视为一项费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新的会计准则定义了暂时性差异并要求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法,从而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二、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旧制度。《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规定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在具体运用时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如果企业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建议采用递延法,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采用债务法。
  1、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由于应付税款法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使会计的独立性无法得以实现;不能体现权责发生制与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的会计影响;不能反映所得税费用的真实性质,所以正逐渐被西方国家淘汰。但由于其处理方法简单易懂,会计人员易于理解和掌握,而且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不大,或时间性差异较少时,基本上反映了所得税的费用水平,因此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仍然采用此方法。
  2、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付所得税加减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在具体运用时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在税率不变时的会计处理完全相同,只有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两者才有明显的区别。
  (1)递延法。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金额的会计方法。递延法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当期税率计算,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仍按原来发生时的税率循序转销纳税影响额。由于递延法不因以后税率的变动做出调整,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并不真正意味着未来可抵减或应补缴的税款,不能完全反映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因此英美等国家早已抛弃了这种方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禁止采用。
  (2)债务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债务法即损益表债务法,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出台前,它是我国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最高要求。其基本原理是所得税费用应当以企业当期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与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差额,计算时间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当预期税率发生变动时,必须对已发生的递延税款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并要求按根据变动后的税率计算的金额调整递延税款余额。因此,递延税款余额表示未来应收或应付的所得税费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新准则
  1、主要改进。《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采用了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资产负债表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当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当税率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这种方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观”来定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加以计算倒推出来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优势比较。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法有如下优势。第一,损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法注重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广泛。因此,损益表债务法揭示的差异范围窄小,而且也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第二,损益表债务法“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从而更具现实意义。第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进行处理和披露,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明确,更易于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比较分析。从上述比较来看,我国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从定义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到定义为暂时性差异;对差异的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中选择,到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着以下几点原因:
  1、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1996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IAS12),IAS12采用了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并规定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会计国际化已列入各国会计改革的议事日程。据2003年全球六大会计师事务所联名发表的一份题为“全球会计准则接轨——2002年全球调查”的报告显示,在59个被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已经采用、有意采用或有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5%。欧盟已要求其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澳大利亚也要求自2005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西兰要求其所有上市公司自2007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也积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展准则的趋同化合作。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会计国际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2、减少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增强可比性。在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中任选一种,这样选择余地太大,使得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后,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统一规范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有利于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对比。
  3、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需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与披露,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了所有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括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其他暂时性差异。就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的兼并、重组等核算业务大量出现,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进行核算,能充分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缴纳过程,也能提供更多有利于决策的信息。
  三、目前我国应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据有关部门截至2003年12月底对1287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进行的调查统计,这些公司中采用债务法的有22家,使用递延法的有10家,只披露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未披露是债务法还是递延法的有5家,其余的上市公司均采用应付税款法。可见,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尚未得到广泛应用,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率先实施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还有很大差距。同时,如何做到与新会计准则接轨、如何过渡、过渡时间到底需要多久等是我国企业面临并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我国应采取哪些措施以使企业能加快适应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呢?
  首先,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新政策的精髓,在出台政策的同时,加发一些指导性的实施建议。并在上市公司实施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过程中给予有力督导,必然会加快企业的过渡和接轨速度。
  其次,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非上市企业,企业负责人都应全力支持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应用,加大力度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尽快掌握新的会计准则要求。
  最后,要充分借鉴他国在做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过程中的优秀经验。在与其他国家的会计组织进行密切联系、交流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问题时,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我国企业都应积极主动地学习别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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