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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10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6

作者

□文/孙晓琳

浏览次数

1679 次

企业诚信缺失经济学分析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诚信经济,诚信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经营背离诚信规则,虚假广告、逃废债务、偷税骗税、造假贩假等诚信缺失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是全社会关注和呼吁的一个焦点。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因缺乏诚信而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失高达近6000亿元,其中因“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因逃废债务、合同欺诈、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损失至少有4000亿元,这些信用损失几乎相当于我国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部分。因此,如何治理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确保企业诚信经营已成为当今实务界和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用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目前企业的诚信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企业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诚信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它可以给企业带来垄断利润,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对企业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我国,为什么当今企业总是在背离诚信经营的道德原则下进行交易呢?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企业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诚信契约的不完全,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进一步加重了契约的不完全。
  所谓信息不对称性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质量等方面不一样。比如,卖旧车的人比要买车的人更清楚车的质量,上市公司的经理比公司的普通投资者更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这样,在信用市场上合约签订之前,按照阿克洛夫的理论,信息不对称就容易出现所谓的“逆向选择”,即授信方不相信受信方,而试图通过更高的谈判条件来弥补自己在信息上的欠缺,由于这些条件提高了受信方的履约成本而使其无法提供好的商品,结果导致低质商品充斥市场,相反一些高质的商品却被排挤出市场,一些讲诚信的企业却失去竞争力而倒台或垮掉,最终会引起整个市场的崩溃。而在合约签订之后,信息不对称将会产生信息优势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即授信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了解到受信方的契约履行情况,受信方则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说,当其失信净收益大于履约净收益时,受信方会选择不诚信经营。可见,企业的诚信缺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信息优势方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置对方利益不顾,既不真实承诺,又不兑现承诺的市场交易行为和表现。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的交易费用就越大,市场效率也就越低。
  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但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其充分条件是不完善的信用制度及由此产生的不完全契约。信用制度是约束信用主体的规范、标准及其产权结构的合理性安排,企业的诚信恰恰可以看作是这一制度安排的反映。一个理性的交易者,在交易中如果选择了不诚信经营,那就证明了我们当前的信用制度安排有利于不诚信的行为,只要不诚信有利可图,谁都不想守信用;相反,只要不诚信寸步难行,谁都愿意守信用,我们的信用制度就是有效的。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诚信危机严重,也正是因为长期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了我国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信用制度来约束交易主体的信用交易行为,也恰恰是因为这种信用制度的不完善进一步导致了交易契约的不完全,即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不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做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随着我国信用市场的逐步发展和繁荣,信用制度的缺陷造成契约的不完全,使得违约方在违约时,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就增加了违约的概率,提高了信用市场的风险。
  二、诚信经济实现的主要途径
  根据以上所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诚信缺失是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诚信契约的不完全,那么要解决这一问题也必须从根源上入手。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是永恒的、绝对的,对称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因此我们无法完全消除这种不对称的存在,只能在正确认识它的存在的基础上,通过信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对称和不对称之间寻找一种平衡。也就是说诚信经济的实现需要有一定的信息和制度保证,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以企业为基础的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建设;二是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三是社会基层组织的制度建设。(图1)
  (一)加强企业自身的诚信建设。在将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契约联结的今天,企业是信用交易的主体,所以在交易的过程中,企业应增强诚信意识,遵循诚信原则,建立起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信用环境,这是诚信经济实现的基础。
  从企业的组织结构来看,现代企业交易活动基于社会分工的细化被分解,形成多层次的内部交易与外部交易,即企业内部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和企业与市场的交易关系,并呈现出层层委托代理关系。首先,企业中的各级管理层之间形成了一个内部委托代理链条,构成了层层交易关系,企业的员工希望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换取上司对自己良好的业绩评价、表彰、晋升等。其次,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市场中与其他主体进行外部交易,而这种外部交易是通过内部委托代理链条中的具体环节实现的,即企业与市场发生的任何一次交易都是内部交易链条中的某个代理人实现的,这样,企业内部的交易关系与诚信状况必然要通过代理人参与市场交易而向市场传递。因此,要加强企业自身的诚信建设,最主要的就是要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使每个员工、每个部门乃至整个企业都能够在这种组织结构中,诚实守信,无论是在内部交易还是外部交易中都能够尽量提供真实的信息,从企业长远的利益去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此外,在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会导致员工追求短期利益的道德风险,为此,要建立起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譬如,可以设计出的激励结构中的经营者股票期权或年薪制等,将企业员工的行为动机引导到长期行为模式上,进而使其讲求信誉。
  (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建立。按照博弈论相关思想,在重复博弈过程中理性参与人只要有足够的耐心,为了长期利益最大化,就会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企业的诚信就能够建立起来。这里关键在于“重复博弈的过程”,如果交易双方博弈只有一次,则理性参与人没有必要建立守信誉的形象,因为不用考虑长远利益,只要能够最大化其当前利益,他就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失信;如果存在多次博弈,或者处于信息优势的参与人是一个长期参与人,那么他为了实现长远的利益,就要在每一次的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为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以获取“诚信租金”。但在现实交易中,由于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大多数交易都是一次性进行的,无法实现交易主体之间的重复博弈过程。所以问题就在于如何将一次性交易转化为重复交易。而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法可以在交易双方之间再介入一个中介机构,这种中介机构能够通过信用体系的建立,掌握各个交易主体在与不同交易对象之间进行多次交易中的诚信状况,并通过信息传递进而为信息劣势方提供信息服务。当市场上存在相当多这样的中介机构并且能够有效运行时,公平竞争下的诚信原则就会确立。因此,建立有效的征信体系,是加强诚信建设非常重要的一项举措。企业征信机构除了政府主导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征信机构外,还需建立一批民间设立的独立中介机构,如数据征信和管理公司、信用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他们可以通过搜集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海关等各种信用记录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做出客观的评价。一般而言,企业的诚信信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诚信方面的信息,它属于道德、法律等范畴,反映了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履约的意愿;另一类是企业经营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它属于经济范畴,反映了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履约的能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可以从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履行各种契约的意愿和能力两个方面来综合评价。(图2)
  企业诚信评价机构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同时,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评价机构的运作,对信用评价机构的执业资格做出严格的规定和审核,并要依法监督其职业道德等。除法律许可的公共信用记录外,信用机构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为他人提供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用记录。
  (三)社会基层组织的制度建设。企业诚信制度除了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和诚信评价体系的建设外,还需要发挥法律部门、政府部门等社会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
  1、加强政府对企业诚信行为的监管。在信用制度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由于逆向选择的作用,在市场竞争中往往会使一些注重信誉资本积累的企业被挤垮。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等来确定企业进入市场的信誉资本标准,其中包括自有资本、从业人员资格、企业运作和治理结构等的最低要求。当企业达到这些要求并承诺不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失信时,政府可以颁发市场准入许可证,但当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使其信誉资本标准达不到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相应地给予警告、处罚或者没收许可证。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是建立信用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关键。为此,就必须努力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增加信用过程的共同知识而减少私人信息或隐蔽信息,并通过《会计法》的完善,加大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检查,并建立社会检举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
  3、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有效的信用惩罚机制。企业诚信的缺失是理性的交易者在衡量了其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所以要形成一个良好的企业诚信体系,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保证契约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使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发展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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