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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0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6

作者

□文/杨 阳

浏览次数

1018 次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指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水,又不在公司内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部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或中小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经理层,遏制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有效途径。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最早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H股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有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报告情况。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强化制约机制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全面执行独立董事制度。根据《经济日报》的一项调查显示,截止到2003年6月,在沪深两交易所1250家上市公司中,有1244家上市公司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人数达到3839名,平均每家公司达到3名以上。从人数上看,大多数上市公司已按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高。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只有流于形式。但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的情况来看,其独立性远没有形成。由于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经营者在政府部门授权下享有经营决策权,有的甚至作为国有股东代表,集经营权与所有权于一身。而行使监督权的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或政府官员既不分享经营成果,也不承担对股票后果的责任,难免与企业经营者合谋。在此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提议和决策难以贯彻下去,当然也就不能发挥其作用。另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大股东推荐产生的,这些独立董事往往与董事会中的某一个高级管理者关系较好,他们到上市公司担任董事,是尽朋友之义,或者仅仅是在公司挂个名,这使独立董事在客观上就成为“人情董事”和“花瓶董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外,独立董事是从其服务的上市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而若让独立董事只尽义务,不计报酬,这又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若真的是尽义务,就很难让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了。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了既有独立董事又有监事会的状况,这势必牵涉到监督权力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如果相互之间推诿,多人监督就等于无人监督。按照目前对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存在重叠,主要表现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在纠正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也正是由于存在监管职能上的重叠和不明确,在实际运作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行为方面都没有相关的具体制度来保证监管的力度。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总体功能是有一定差别的,前者专司监督检查之职,而后者除监察之外,还作为董事履行董事的其他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独立董事可以在决策过程中监察,而监事会只能在决策后监察。
  (三)独立董事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或技术型专家,而国外独立董事大部分是退休的职业经理人,这与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不无关系。在存量方面,目前还不能获得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人选。在增量方面,已有的和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也没有机会得到专业培训与教育。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业务经济专家或技术专家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我国股权结构还很不合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仅需要经济专家或技术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更需要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企业管理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从而达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现行独立董事制度,有必要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产生、激励和约束、队伍的建设以及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完善。
  1、独立董事如何产生?独立董事的产生既要保持独立性,又要有足够的能力完成独立董事职责。应当对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进行规范。一是独立董事的提名。在这个最基础的环节上,应实行大股东回避制度,以避免独立董事对大股东产生依附感或大股东对独立董事形成控制。随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推荐权可以交给前任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以便逐渐形成规范的职业行为和规则。二是选举和聘任。提名后的选举和聘任权,应当由《公司法》进行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这一权利,并实行差额选举。三是审核权。上市公司选举的独立董事,应当报请监管机构审核,以便于监管。为加强有效监管,监管机构应建立任职记录并进行评议。待监管机构审核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聘任生效。
  2、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角色定位。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首先要避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权利和职责的重叠和冲突。独立董事职责的设定和角色定位,应考虑在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之外的未监督到的地方、独立董事“独立性”所承担的特殊职能和独立董事自身所具有的专长。
  3、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保障体系。国外的独立董事大都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和财产实力,而且已经形成了比较合理、完善的董事责任保险体系,这使得独立董事在履行权利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形成权利、义务、责任、风险相对称。目前国内在任的独立董事大都难以对其职责和权利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社会保险体系也不健全,必然会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形成有效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体系,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独立董事直接从上市公司获得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独立性,建议设立一个组织机构,统一收发独立董事的报酬。每个上市公司依照一定标准向这个组织机构缴纳独立董事的报酬。然后再由这个组织机构向独立董事发放。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机制
  1、完善相关的外部监督机制。有人认为,美国公司经营管理层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其主要原因在于其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共制度、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公司并购、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独立董事的存在只是一个方面,而以上这些在我国都极为欠缺,必须尽快建立。
  2、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的评估体系有助于信用意识的培养。一方面,上市公司能够随时了解专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资产和负债)和信用记录,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任职的机会将大大减少,同时为寻找适合自身的独立董事提供了有效渠道,防范了风险;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所作所为将被准确地记人信用档案,不守信的独立董事一旦发生非法获益或严重失职行为,将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的烙印,一直伴随其以后的执业经历并直接影响其未来发展。在为了获益所支付的成本远远大于非法收益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将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3、增强独立董事的市场透明度。对于规模庞大的上市公司而言,大部分股东了解公司的状况主要是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当然也应包括独立董事的信息。股东有权利也有必要知道独立董事的状况,以便了解其利益与自身利益是否冲突。另外,这些信息也将帮助上市公司的股东判断独立董事是否能够独立有效地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控。就信息所涉及的内容而言,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主要就以下事项进行披露:一是有关独立董事的基本信息;二是独立董事是否持有公司股份;三是未来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信息。
  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在我国上市公司真正发挥作用,还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如监事会制度,证监会监督机制,投资者的参与等等,但只要科学合理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无疑对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客观上促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朝着良性的轨道发展具有真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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