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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0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6

作者

□文/王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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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次

会计集中核算制试行中的问题
  改革开放的成功使我国经济取得了持续高速的发展,但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近些年来,我国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给我国的经济、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目前在我国三十多个地市推行的会计委派试点工作,是一个很好的举措。会计人员委派制改革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强化会计管理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廉政建设,为深化改革和经济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会计集中核算制”是会计委派制的一种形式,是会计核算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会计集中核算制”就是报请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各市、县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和出纳,各单位只设报账员,会计核算中心通过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即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通过近几年的试行,我们可以看到,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对于加强会计和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项试行工作,不可避免地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预算单位负责人责任意识淡化。预算单位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后,不少单位负责人认为本单位不再履行会计工作义务,从原始凭证到报表生成皆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处理,对于违法会计行为也就不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会计集中核算形式上造成的一种错觉,是对“会计集中核算制”的误解。他们忽略了最根本的原因,凭证之所以生成,业务之所以发生,没有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是不可能的。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可见,会计集中核算虽具有会计核算在形式上的转移,但是法律责任并不随之转移。
  (二)预算单位报账员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预算单位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后,各预算单位只需设一名报账员,而不设会计岗位。在这种情况下,报账员一般不是会计出身,并且在单位身兼数职,对会计知之甚少。尽管有些地市要求报账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由于其不再进行会计核算,只是定期到核算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报销单据的审核不够认真。有些报账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单据根本不加审核。因为单位不设会计岗位,报账员认为其也没有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责任,并且单位负责人对报账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不如以前重视,报账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预算单位财务自我管理意识淡化。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由于各预算单位资金收支、往来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单位既不见钱,也没有会计人员,因而就形成了有钱就花,没钱再说的这么一种想法,对财务管理不加重视,甚至对自己账上可供使用的资金都不清楚。尽管核算中心每期期末都给预算单位提供会计信息,但信息究竟发挥了多大作用,利用程度如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容易出现账实不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由预算单位转移至会计核算中心,但财产物资仍由单位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相对企业来说本来就较薄弱,实行集中核算后由于核算和管理的分离,更容易出现单位有未及时入账的财产,未及时清理的固定资产。并且若单位负责人更换频繁,固定资产早已报废、毁损或丢失,而长期挂账的现象更为突出,容易导致多年来账实不符。
  (五)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作用有限。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委派会计人员除了能得到一些原始单据外并没有其他足以证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并没有身处预算单位业务发生的环境中。因此,对单位是否真正发生了此项业务,只能根据单位报来的单据来判断。并且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尤其是单位负责人责任意识不强,报账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单据的第一关把的不严。报账员相对于委派会计人员来说最了解业务是否真实、合法,但其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因而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作用有限。
  (六)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效率高,但效果较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一名委派会计人员承担若干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多则十几个,少则七八个,相对于集中核算前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但过大的工作量使委派会计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对预算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没有更多的精力给预算单位提出有意义的建议、帮助预算单位搞好财务管理工作,而仅仅履行了纯粹意义上的会计核算工作。
  由此可见,尽管“会计集中核算制”在近几年的推行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有关各方加以重视,加以协调,以保证该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各地财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可经常与预算单位负责人、报账员进行沟通,使他们对委派会计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有全面的了解,使单位负责人和报账员对报账工作加以重视,更好地与委派会计人员一起搞好会计核算、监督和管理工作。预算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应定期对单位的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及时发现账实不符的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应适度,负责核算的预算单位数量不能过多,使其有时间和预算单位、报账员进行沟通。经常走访单位以对单位的业务类型、职工的反映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协调和预算单位的关系,增进相互了解,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我认为在对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加以重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会计集中核算制”会更好地和政府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相协调,充分发挥作用,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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