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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0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6

作者

□文/闫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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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次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模式
  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5%,吸纳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员,社会销售额占58.9%,进出口额占68%,上缴税收占48.2%。目前,中小企业发明的专利和研发的新产品分别占66%和82%。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就业扩大的生力军。但是,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融资难是核心问题。因此,研究中小企业的融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模式选择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求政府退出对竞争性行业的干预,使市场的力量发挥作用。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到各个行业,对不同行业中的中小企业由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进行选择并提供某种形式的融资便利,似乎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但是,纵观世界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都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制度建设,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大力的制度支持。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必然涉及到制度模式问题。
  在构建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时,有政府主导型法律制度模式和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模式可供选择。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市场经济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拥有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通过市场机制基本上都能得到解决,政府的作用只需要体现在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即可。但是,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点在中小企业融资上表现的尤其明显。在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上,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中小企业在融资市场上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确立。要建设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机制,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完善是艰难的、也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而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障碍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容不得等待。笔者认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模式的选择上更多的应该参照日本的经验,在政府主导下构建以间接融资法律制度为主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的主导性作用,构建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及与法律制度相配套的经济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二、建立政府主导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一般限于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克服市场失灵。分析建立政府主导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的原因也主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一)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所谓公共产品,指的是不能被独占运用,成本收益不能被内部化,而这些资产不可能靠私人竞争在自愿的双边契约中来配置的产品类型。
  1、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上是向社会提供一个缓解就业压力的公共产品。中小企业在缓解就业压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解决就业问题本身对政府和社会来讲就有很强的收益外在化的特征。这个问题可以从另一侧面来思考,假设一个社会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大量减少,那么“非自愿的失业”人数将大幅增加,而失业增加显然会带来政府用于失业救济的财政支出大幅增加,同时也会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如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中小企业能否克服金融缺口和金融困难有直接的关系,那么很自然,政府应把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失业显然是一种社会效率的损失,缓解失业问题带来的效率损失和其他的经济社会后果的最佳途径是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机会不能够靠政府去直接创造。依靠政府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也只能短期性地缓解就业压力,从长期来看,解决就业问题要依靠私人部门长期投资的增长。从实际效果看,中小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的最好的载体,中小企业人均资本量大大低于大型企业,这意味着中小企业资本量的增加将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另外有资料表明,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劳动者更倾向于建立自己的中小企业。这表明中小企业就业机会有一定的“自我繁殖”能力。政府设立信贷担保计划会缓解中小企业信贷缺口,使中小企业资本总额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能够有效的缓解甚至解决失业问题。
  2、政府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市场环境和金融制度。20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被越来越多地认识。在我国由于地方政府直接面临着解决地方就业问题的压力,许多地方设立了地方的信贷担保计划,这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还应明确,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提供担保服务,只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一个部分,对我国来讲,相关的公共产品还包括市场环境建设和金融制度的建设,这一点对于从体制方面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困难和扭曲可能有更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许多行业,资本运行障碍较小的行业都存在着较严重的市场准入障碍,这种障碍显然使原本可以产生的中小企业无法设立,这自然就会导致其他一系列的金融活动“胎死腹中”。再如,当金融管理当局对民间融资采取一种全面否定和进行打击的政策取向时,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基金等种子投资基金性质的民间资本由于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无法发展。另外,民间的信贷行为也可能会因为契约无法得到保护而转入地下。在国外与中小企业融资紧密联系的民间投融资体系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产权和资本交易市场,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基础设施”,而这种基础设施实际上是以政府提供完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保护体制为基础的。这种法律保护和维护制度事实上是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
  3、政府须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提供信息服务。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外,政府应提供的另一个重要的公共产品是与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紧密联系的信息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中,资金供给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与大型企业不同,中小企业许多信息是很难获得的。信息不对称使金融机构无法判断中小企业目前和以往的经营状况,无法判断中小企业的努力程度,这样使金融机构无法提供信贷。中小企业的许多信息是私有化的,有些信息需要金融机构进行深入地调查和监督才能获得,政府不可能提供。但是对于中小企业一些历史性的信息和一些宏观性质的信息则是政府有能力提供的。而这类信息对于金融机构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成长潜力和信用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企业的纳税情况和与纳税情况相关的财务报表。从纳税情况可以分析出企业的销售情况(增值税、销售税)和盈利情况(所得税),从财务报表则可以分析出企业的资产结构、资产的流动性状况、企业的成长情况等一系列重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对潜在的投资者和信贷资金的借给者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政府来讲,这部分信息收集的边际成本是较低的。政府部门只要在确认企业纳税资料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做好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即能提供有效的信息。另一类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是关于中小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的宏观信息,这类信息一般不会由私人部门进行生产,而这类信息对于金融机构确定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及投资者进行投资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类信息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在收集信息,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提供。
  (二)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市场失灵。一般理论界将市场失灵分为两种:一是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就是说即使市场机制已经非常完善,达到完全的理想状态,这种失灵现象仍然会存在,比如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就属于市场机制所固有的失灵。二是正常偏离理想状态下的市场失灵现象,这种失灵一般产生于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市场经济非常发达,达到了完全的理想状态,这种失灵就可以避免。本文将前一种失灵称之为市场缺陷,后一种称之为市场失灵。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都是存在的。一是融资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市场缺陷,即使融资市场机制非常完善,中小企业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也会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克服的失灵现象。一般来说中小企业融资的特性是所需资金数量不多、频率高,资金安全性监管成本高昂。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够专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高、破产率、倒闭率高,从而导致融资风险比大型企业要高。而且由于中小企业本身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在获取批准必需的信息时成本过高。以上种种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性和中小企业的特征决定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能获得解决的。二是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尚未达到理想条件,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本身的不完善导致了市场失灵,本文在这里称为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在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比如说中小企业内部机制不健全导致获得贷款支持、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缺乏层次性等,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得到解决的。
  三、建立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法律制度原因分析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是目前不具备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前提条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在中短期内选择以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还不具备相应条件。市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且实施力度不够,导致信息成本较高。2、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披露内容的及时性与真实性较差,也导致信息成本上升,并削弱了市场信心。3、尚未建立起可信度较高的信用评级制度,制约了债券市场的发展。4、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目前我国企业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还刚刚开始,内部治理结构很不完善,导致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外部人由于信息的缺乏无法了解资金的使用去向,容易出现道德风险。5、针对中小企业的第二板块虽已建立,但是仍然需要较长的完善过程。
  (二)我国强调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模式,决定了相当长时间内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从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历程来看,直接融资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经济的多元化与政府权力的下放。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要求股权与债权多元化,股东分散化,强调保护投资者,也就是股东利益,从而决定了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管理体制,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其主要作用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环境,以促进经济增长。相反,间接融资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往往伴随着直接干预型的政府管理体制,以方便政府配置银行资源,引导重点行业发展。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之中,完全依靠尚未建立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是不可能的,政府仍担负着帮助建立市场机制、完成经济结构调整、适时进行宏观调控并促进经济增长的重任,这是与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作用的不同之处。为此,政府将不可避免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介入金融体系的发展,这也是我国金融市场建立市场机制所必需的。政府干预的载体就是银行体系,而不是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中,政府的作用仅应限于完善证券市场机制方面,而通过干预银行体系,政府可以将资金配置给需优先发展的行业或企业,调整信贷结构,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这样,可以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将相对短缺的资源更有效地运用于重点行业,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对于我国这样的转轨经济,有必要在转轨时期保持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同时发展直接融资。
  (三)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相当长时间内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就决定了间接融资将是它们的主要外源融资方式。
  其一,直接融资要求资金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中小企业大都难以做到。直接融资由于资金提供者与资金使用者直接进行交易,就要求资金提供者亲自对资金使用者的状况进行了解与判断。而资金使用者只有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会计、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经营状况的透明度,资金提供者才能够据此做出决策,才有可能满足其资金需求。上述要求,大多数中小企业却难以做到。这是因为,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为达到较高的透明度所需支付的信息披露、社会公证等费用差别不大,中小企业需要的外部融资规模通常较小,单位外部资金所需要支付的信息披露费用相对就大得多,没有足够实力承担此项费用。
  其二,信息的不透明,决定了资金提供者要选择的是高收益项目。信息不透明的程度越高,资金提供者让渡资金时所要求的风险补偿就越高。能够支付高资金使用成本的,必然会是那些高收益的企业。一般说来,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企业可能就是高科技企业。据调研,我国中小企业目前主要集中在一些技术和市场都比较成熟的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这样,融资的高成本,必然将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排除在直接融资市场之外。
  其三,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的主要选择。在间接融资过程中,由于金融媒介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在事先对资金的使用者进行甄别并通过合同的签约对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在事后则继续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因此这种融资方式对资金使用者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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