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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1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6

作者

□文/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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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 次

新准则中商誉相关问题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有些行业无形资产的比重甚至超过有形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而商誉这一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作用也与日俱增,商誉成为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十分重视的问题。
  一、准则对商誉新规定的理由
  商誉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表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由于商誉不可单独存在,只有在企业整体买卖或兼并中作为一种“差额”表现出价值。我国传统的会计学遵循“谨慎性”原则,通常把商誉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在会计计量上,只对外购商誉入账,而对自创商誉一般不予计量。因此,可以确认入账的商誉只能是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即购买商誉。我国出台的新准则中规定:(1)商誉是特指企业合并所形成的企业拥有独特的优势而具有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的资产。(2)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为负商誉,在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3)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可以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4)对因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并购时所确认的商誉数额也越来越大。早在1995年7月我国上海精品商厦在资产重组中所确认的商誉的价值就高达5356.64万元。把这样一大笔商誉包含在无形资产项目中会使报表使用者无所适从,不知无形资产为何突然增加了许多。此外,国际上已有把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的先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有些国家的会计准则机构已经将商誉与无形资产进行了区分。IASC于1998年发布的IAS第38号《无形资产》中明确指出:“无形资产的定义要求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以便与商誉能清楚地区分开来。”英国会计准则第22号(SSAP22)本来称之为《商誉会计》,考虑到未规定“其他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1996年又公布了《商誉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草案》(FRED12)。可见,我国把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而单独在《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不仅与国际惯例相协调,而且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信息。
  二、新准则中单独提出“商誉减值准备”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浪潮兴起,因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新科学技术、管理方法的不断涌现,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很难永久保持,极有可能发生减值。而且从近几年年报来看,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在某些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挑起了制造利润的大梁,成为T族公司扭亏、亏损公司避亏以及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法宝。笔者认为,对我国新准则中商誉减值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重大意义。
  新准则规定:商誉的减值测试及确认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首先,企业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去,此处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是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其次,在会计末期,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对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果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金额,则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最后,商誉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准则中商誉减值的规定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
  1、在减值测试时间上,我国与国际准则IAS36不尽相同。新准则要求主体定期(在会计期末)根据有关迹象核查减值,对商誉特别明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IAS36、美国FAS142中均规定:商誉减值测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但是每年的测试时间可以在任一时间进行,如果每年测试日期一致,可在会计年度的任何时间进行,不同的报告单元可以使用不同的计量日,不同的企业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进行。在我国,新准则规定:对因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企业每年至少应在年度终了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和确定其减值金额,不再进行摊销。这是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IAS和美国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2、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国际准则IAS36规定可以转回,我国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已经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IAS36与FRS11均允许转回以前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但商誉的转回必须满足:(1)减值的损失是由于例外性质的特定事件造成的,这类事件预计不会发生;(2)随后发生的事件抵消了特定事件的影响。在我国,新准则明确规定,已经确认的各类资产减值损失均不得转回,这是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如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计提损失调节利润,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有待提高,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规定的,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
  3、与国际准则比较,新准则没有采用产出现金单元的定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定义,国际准则IAS36的现金产出单元更详细的规定了减值操作。国际会计准则IAS36结合商誉特点对商誉减值测试和处理做出规定,由于商誉并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而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所以作为单个资产的商誉,其可收回价值是无法确定的,所以当有迹象表明商誉可能已发生减值时,必须确定商誉所属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现金产出单位,是指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的可辨认资产组合,而该资产组合的持续使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该资产组合在很大程度上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在我国,鉴于商誉的特征:既不能单独存在又不能单独计算价值,因而商誉更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所以我国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判断和确认。
  三、商誉减值在运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商誉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由于性质的特殊性,其确认、计量方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可辨认有形资产,其确认、计量的内容都有别于其他资产,在实际运用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会计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二是资产减值确认、计量具有复杂性。三是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并界定为企业可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大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职业判断能力不强。为此,应当完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加大对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同时,深化会计教学改革,培养国际会计人才,提高我国会计人员处理国际会计业务的水平,实现真正意义的国际会计协调。
  2、发展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是根据外部和内部信息进行减值测试的,可见发展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是实施资产减值会计的重要条件。而我国的信息和价格市场还不够完善透明,资产减值程度难以处理和确定,从而使商誉的减值准备计提缺乏客观的资料基础。因此,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并统一提供公正合理的各种资产信息和价格信息,使商誉的资产确认和计量有较为客观的依据,同时也增强其可操作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3、加强监督。从我国会计实务来看,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利用确认减值损失来调节利润。因此,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完善会计内、外部监管部门监督,同时应有相关配套措施及办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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