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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1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6

作者

□文/黄 莎 张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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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 次

我国资产负责表债务法探析
  目前,从国际上对所得税采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主流趋势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或倾向于采用债务法而摒弃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又备受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推崇,这一点可以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SFASNo.109》和原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原IASC,现为IASB)发布的《IAS12》窥见一斑。
  相比之下,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的会计理论和实务中,会计制度(准则)、财务制度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制度(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税制改革以后,特别是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1995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都对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做出规定,其中《暂行规定》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债务法(主要指损益表债务法)中进行选择,而《征求意见稿》则建议企业采用债务法。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和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的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变得广泛而深远。越来越多的国家或组织纷纷加入到采用或即将采用IAS、IFRS的行列,或者以“趋同”的形式开展本国的会计准则同IAS、IFRS之间的协调工作。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当然不会也不应游离于全球会计国际化的潮流之外,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革或选择上,我们应该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状况,顺应会计的国际发展趋势。
  以2005年下半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为标志,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又掀起了一轮新的高潮。这批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所得税》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改为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计算税后利润即净利润。该准则既解决了我国的现实问题,也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比较
  损益表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所得税率变更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指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种方法。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
  这两种方法的主要特点在于:(1)本期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对未来的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预付未来所得税税款的资产。因此,在所得税税率变动或征所得税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需要相应的调整。(2)在采用债务法时,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以及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的调整数,均是按先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的。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共同点
  1、理论基础相同,都是业主权益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收入即为企业业主(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认为是业主权益的减少,收入大于费用而形成的净收益,直接归企业业主所有。按此观点,对企业收益的计量是对企业业主权益的计量,而所得税的收益属于国家,并不属于业主。因此,两种方法均认为所得税的属性是费用而非收益分配。
  2、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债务法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要求调整递延税款余额(调整为按变动后的税率计算的金额)。因此,债务法是将时间性差异对原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将来应付的一项债务或代表未来的一项资产,能真实地反映其对实际纳税的影响。所以,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更科学合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重要的是债务法下递延税款余额能反映企业与纳税有关的实际情况,借方余额能够反映企业按现行税率已计提支付的应由将来分摊的所得税资产,贷方余额能够反映企业按现行税率已负担而应由将来支付的所得税债务,其余额与企业当前和未来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有关,更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区别
  1、核算递延税款的出发点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暂时性差异出发核算递延税款,表现为一种直接性。其核算原则是: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即该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如果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或小于这种收回或清偿从会计角度应纳税结果金额,除有限的特例外,则要求企业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原因在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或负债的税基不一致。这里的特例是指某些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不同于其初始税基的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作为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可直接由资产负债表项目比较中得出,并能反映出其产生的根源。而在损益表债务法下,它是由损益表项目间接得来的。
  2、对收益的理解不同。损益表债务法用“收入/费用”观点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从而注重的是收入与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这是典型的会计利润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采取这种方法可以提高企业在报告日对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地评价和预测其价值,这是典型的经济利润观。
  3、确定财务报表项目的顺序相反。由于损益表债务法侧重于时间性差异,以损益表为基础,因此该方法是首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使用所得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额,倒挤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该法处理所得税顺序是从损益表中项目推出资产负债表中项目。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暂时性差异,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因此,该方法是首先计算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挤出损益表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款(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费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该法处理所得税顺序从资产负债表中项目倒推损益表中项目。由此可见二者的分析方法也不同。
  4、在财务报表上披露信息不同。损益表债务法采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这就混淆了资产与负债的内涵。资产与负债数值上是可以直接抵消后反映,但从会计意义上讲抵消后反映不恰当,因为抵消后递延税款无法完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利于企业对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状况的评价。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含义大大扩展,并且更具现实意义。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合并列表,并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也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开来。这种处理方法就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
  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因
  由于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现象将大量出现,资产重估会更加频繁,同时,企业跨国经营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现象也将日益增多,这些都会引发大量的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从而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的影响,而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无法反映和处理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为了适应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制定了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将其定位于国际上日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主要有以下原因: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使用的递延概念更具有现实意义。损益表债务法使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并且更具现实意义。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当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别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区别开来。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收益的理解更全面。损益表债务法侧重于损益表,强调收益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资产负债表,提出了“全面收益”的概念,这就要求收益的定性与定量都要服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要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的费用(包括所得税费用)不仅克服了“配比原则有时不能为何时确认费用提供有用的标准”这一缺陷,而且有助于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评价,提高预测的价值。
  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分析程序更科学。暂时性差异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分析时以年末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的税基与其账面金额的差异,做出累积的暂时性差异,再用累积暂时性差异乘以适用税率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累积金额,进而根据当期应付所得税加减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期末期初差额,确定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三、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们无法测算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公司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所得税费用会发生多大的差异。但是,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所得税费用的变化相对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公司会小,某些原来采用应付税款法的重点公司在转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所得税费用可能会发生巨变。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重点研究的300家公司中,其中只有20家公司目前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名单如表1所列),其余重点公司全部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
  从上面的数据资料来看,虽然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但在我国全面推行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而且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我们所始料不及的问题,这就需要我国企业与国家执法机关共同努力实现新准则的贯彻执行。
  我国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新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顺应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一致,以便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上的不同国家的公司作直接、及时的比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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