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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2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31

作者

□文/王化军

浏览次数

3786 次

我国保险理赔现状
  提要 近年来,我国国内保险公司为谋求生存和发展空间,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导致理赔风险逐年增大,保险资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理赔风险管理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找准当前我国保险理赔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及其造成的原因,并从建立健全法制、提高理赔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保险理赔风险管理水平。
  一、近年来保险理赔现状
  近几年,保险在我国快速增长,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但是,保户经常会抱怨“理赔难”,无论是在寿险和财险的各个方面都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医疗保险和车险现实状况,总结近年来我国保险理赔现状。
  (一)医疗保险中的理赔现象
  1、所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譬如说,某客户投保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如果该客户因疾病(如阑尾炎)门诊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就不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了,因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只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职责不清。现行的人寿保险单上一般都载明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少数客户接到保险单后没有仔细阅读,或者保险代理人在介绍险种时没有解释清楚,导致出现不管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要发生事故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现象。
  3、少数客户存在欺骗保险公司的情况。受利益的驱动,少数客户企图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医疗保险方面。由于现行的医疗体制还不够完善,一些客户就利用医疗管理上的漏洞,串通医生制造假病历小病大治,或制造假证明、假现象、假事故等。对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当然要拒绝赔偿。
  4、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存在人才缺乏的问题,尤其缺乏专业人才,这在一些新成立的公司显得尤为突出。
  5、调查取证困难也阻碍着保险公司快速理赔。一些单位如医院、交警、法院等对理赔人员前来调查取证持不合作态度,使得保险公司“十天之内办好理赔手续”的承诺难以兑现。
  (二)我国车险服务模式现行弊端对理赔的影响。我国车险服务模式主要有自主理赔和物价评估两种形式,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着不同的弊端,对保险理赔产生着不良影响。
  1、自主理赔。即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负责事故的检验和损失理算。这种方式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明显带有一系列特定历史时期的烙印。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国际上先进的理赔估损方法和理念不断传入国内,被保险人的保险消费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模式的弊端便日益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资金投入大、工作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从展业到承保,从定损到核赔,每个环节都抓在手里,大而全的模式造成效率低下。庞大的理赔队伍,加上查勘车辆、设备的相应配置,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烦琐的估损理赔事务,导致其内部管理和经营核算的经济效益差,还常常出现业务人员查勘看不过来、估损定不过来、材料交不过来的不正常现象。这种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与我国保险公司要做大做强、参与国际竞争,培养核心竞争力、走专业化经营道路的要求相比,是不相适应的。严重影响了保险理赔的效率,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第二,理赔业务透明度差,有失公正。汽车保险的定损理赔不同于其他社会生产项目,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专业性强,理算类别多,这就要求理赔业务公开、透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就好比保险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意味着定损结果违背了公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于这种矛盾,即使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是合理的,也往往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导致理赔工作中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这种弊端就愈加突出。
  2、物价评估。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强制定损。这种方式用得比较少,因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都不认可、不欢迎。中国保监会也曾发文予以抵制。
  二、保险理赔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管理滞后。近几年来,国内保险市场过于强调业务导向,自上而下重业务、轻管理的意识相当浓厚。一是重业务收入指标,忽视理赔指标考核;二是媒体直传营销的事迹多,介绍理赔控制、风险管理的先进事迹偏少;三是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由于受风险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影响,对风险控制及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科学的约束机制和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导致业务推着管理走,风险管理责任难以落实,风险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二)利益机制的影响。随着保险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保险业竞争加剧,保险理赔风险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一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对不该赔款的采取酌情赔款、同情赔款,这种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不正常的投保心理和索赔心态;二是实行工效挂钩,导致基层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不顾风险质量,盲目拉保,盲目承保;三是一部分素质不高的保险公司职员或代理人自律意识差,或内外勾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四是出险责任界定、标的估损、定损中的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收受投保人好处,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和出具有损保险公司利益的证明。“上游”和“中游”堵塞不严,导致“下游”问题成堆,给保险理赔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三)法规不健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漏洞。一是立法建设滞后。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条款、规则,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关部门已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正在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旧法规仍然是理赔的重要依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行业法规之间的默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着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造成保险理赔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处理实务中的问题时,感到无所适从,无准绳可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客观上影响了理赔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准确性。二是司法过程中的“人情司法”、“关系司法”。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加大了司法过程的难度,加之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不力,“人情”、“关系”超过了法律本身,助长了司法的随意性,在效信效应的作用下,加剧了理赔风险。三是保险公司法制观念不强,对用法律方式处理理赔案存在后顾之忧,害怕由此会影响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声誉和形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四)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理赔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方面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些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既缺乏信心,又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每当出现复杂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五)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不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浅表层,从而在外部环境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因素。一是每当遇到影响面广、损失程度大的索赔案件,政府都会出面“调解”,甚至强行保险公司赔款。而保险公司身处一方,在许多方面受制于人,不得不按政府的行为办事,保险业往往成为化解矛盾、稳定秩序的牺牲品。二是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时比较多地考虑外部效应及影响,放弃保险原则和保险准则,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理赔风险。
  (六)法人主体信用度低。做好理赔工作既是保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保证。而法人主体的信用度低,是当前理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映在: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过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使投保人大为不满。第三,在处理索赔案件时,程序过于繁琐,理赔效率低下,许多索赔人经过若干次反复,还难以从保险公司领取到应得的保险金。第四,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由于法人主体地位模糊,大大影响了理赔效率,直接造成了人们对保险公司不好的印象,减弱了人们的投保愿望,甚至造成大量的投保人退保,使保险公司业务陷入被动,影响了保险业的长期发展。
  三、解决保险“理赔难”的举措
  (一)严格理赔程序,把好最后关口。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关系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的直接体现,是维系保险关系的重要条件,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很敏感。因此,在处理理赔案中除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准确、及时原则外,还应做到:第一,实行交叉审核制度,严格单证审核;第二,对每一笔赔款实行投保人、代理人认定制度,在未证实投保人与代理人真实关系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代理人给付保险金;第三,重大保险金赔付实行集中查勘,集中定损、估损,集中会诊制度;第四,对参与管理工作的一线人员应严格纪律,明确责任,增强理赔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理赔人员的自律意识;第五,搞好调查取证工作,全面、及时、准确、系统地掌握标的出险的真实情况。
  (二)加快保险公估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将目前由政府或行政部门承担的有关事项剥离出来,由公估机构专门行使标的出险检验、估损,杜绝人情定损、关系定损。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交警只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裁决,由公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查验,对于人身险的赔付,应由指定的专门医院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证明。保险公司应与协作医疗机构签订责任书,以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增加理赔风险。
  (三)加强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是高风险行业,强化员工的内防意识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人们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是思想工作不够深入,对职工的思想状况和个人行为了解不够,使一些事故隐患长期潜伏,不能及时发现。二是偏重“能力效应”,以保费论英雄。三是内部员工相互监督不够,使一些有问题的员工更加有恃无恐。四是执行规章不严,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理存在捂、盖现象。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内控制度,明确核赔、理赔责任。对复核员、核赔员、会计、出纳应分开设置,避免混岗。强化各环节的责、权、利制衡要素,严格实行校赔、理赔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地建立起理赔风险管理新机制。
  (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当前,保险管理部门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包括《保险法》在内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重新修订,加快相关法规的立法建设,并对现有相关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一次大清理,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消除法律“真空地带”,使保险理赔有法可依。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包括人情司法、关系司法)、司法监督不力,执法检查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等导致赔款逐年上升。一方面不利于建立安定的社会经济新秩序;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保险欺、诈、骗行为的蔓延。因此,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刻不容缓。
  (五)提高理赔人员素质,增强实战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及隐蔽化趋势越来越强,理赔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对理赔人员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应付各种理赔风险的能力:一是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故的能力;二是具有从复杂的理赔案中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问题能力;三是具有明察秋毫的洞察能力;四是具有掌握识别各种欺、诈、骗手段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理赔案的能力;五是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保险公司利益的能力。
  (六)政府应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保险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支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及理赔决定,避免经济行为“行政化”、保险行为“财政化”、保险赔款“救济化”。保监会应依法实施保险监管,不得滥用职权干涉保险公司的正当活动,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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