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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2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31

作者

□文/宋化雨

浏览次数

3560 次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面临的问题与前景
  提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推行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敦促企业家关注公司的社会责任,对我国公司的成长有促进作用。本文在解释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面临的问题,并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景进行简要分析。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对公司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
  第一类观点认为:公司不应承担社会责任。又分两种情况:(1)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公司只对股东负责,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追求利润是公司的责任,解决社会问题是政府的责任。(2)作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早期研究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仅有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去增加利润。因此,像捐助慈善事业这样用企业的资源投资于大众福利事业的行为,因减少利润或增加产品价格对企业发展不利而不被认可。“谋取利润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责任是绝对的,是不可放弃的。”这类观点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壳,然而从实际上看,与否定公司社会责任说并无二致。因为,这个提法并没有突破公司营利最大化的唯一目的性。
  第二类观点认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各国至今尚无统一的说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认识:(1)认为当社会上多数人希望某一公司为一定行为时,该营利性公司就应当放弃营利的目的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2)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3)认为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还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本文认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如何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关键在于能否处理好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之间的关系。第一种认识实质上表明公司社会责任优先于公司的营利性,即当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营利性相冲突时,应放弃营利目标。由于公司的本质属性就是为了营利,如果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的话,也就动摇了公司存在的基础。第二种认识表明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与股东利益同等重要,即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的两个同等重要目标。它似乎是想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与所有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用这种观点无法解决。第三种认识实质上把公司的社会责任视为公司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这既尊重了公司的营利性,又照顾了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我们赞成这种认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应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相比是第二位的。我们可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面临的问题
  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已经得到了大多数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认可。但在现阶段,尚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1、“不值钱”的公司美德。在公司内部,公司社会责任(CSR)作为公司战略中的一项存在。其意义主要表现在某些处在特定情况下的公司身上,这些公司一般具有很高的声誉,但同时又面临相关激进人士的挑战。如果某公司大张旗鼓的宣传自己的社会责任,则很有可能引火上身。当其行为达不到自己的宣传目的时,在激进人士面前将不堪一击。从另外的一个角度看,虽然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对于公司长期成功的重要性着墨颇多,但在公司的财务业绩报告中,证券分析师却很少提及公司在公益和环保方面的作为。更让公司感到矛盾的是,当其必须增加成本才能担负起这种社会责任,而顾客又不愿为此多买单时,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作为就会受约束。其中,最大的约束是市场。
  2、小企业的责任困惑。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也易产生歧义。它作为企业追求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的义务,在一些地方却可能成了无法律约束的“强制性负担”。例如,领导出面要求企业赞助某项公益事业,地方要求必须安置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小企业在初创阶段,不切实际地要求它们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的责任成本超出了企业现阶段的承载能力,将压垮这些小企业。另外,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力量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力。通常论及公司的社会责任时,意指已积蓄相当多财富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营利性团体。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应集中指大型企业。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社会影响力不是很大,不太可能对社会上其他群体的利益造成太大的影响。所以,我们认为宜采用诚信原则来调整小企业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但这样又会产生制度的不平等性。
  3、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卡罗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四个方面,强调一个负社会责任的公司必须关注超越短期盈利性以外的主题。在此基础上,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可划分为:(1)必尽责任。公司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强制执行。这些责任主要涉及到消费者权益、员工福利、债权人报偿、按规定缴纳税款等,另外还涉及到环境保护法的各种强制规定。(2)公益责任。提倡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司除了要承担上述强制的社会责任外,还应结合自身的特点,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好的保障。(3)奉献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较高层次,为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服务。上述公司社会责任的划分为公司量力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依据,公司必须要履行必尽责任,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在履行了必尽责任后,公司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公司社会责任前景分析
  企业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和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在享有社会资源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无可厚非的。但过于强调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所应坚持的经济法则,或者过于强调企业的社会意识、伦理道德约束,强加过多的责任于企业之上也是欠缺依据的。本文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景进行简要分析。
  1、经济学角度。从社会经济观考虑,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企业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企业关注社会责任,是因为企业经营者应该关注企业长期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此外,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谐的工作氛围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生存。
  2、管理学角度。主要从两方面来看:(1)全球供应链模式的产生。这种供应链模式使得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下降,但与此同时,为了满足消费者对“可信赖产品”的需求,上游企业更加关注下游企业的行为,迫使整个链条上的企业都要从自身的利益需求出发考虑承担社会责任。(2)全球化竞争条件下的营销模式需要。新经济时代下不同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都像是如出一辙,消费者难分优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将承担社会责任与市场营销战略结合在一起加以运用,无疑会改善企业的营销效果。
  3、社会学角度。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企业作为构成这个有机体的单元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企业活动是社会生产的基础层次和单位形式,社会的发展依赖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企业之所以不能孤立存在于社会,是因为企业还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物。企业中的劳动者是以一定的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这种关系要求企业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约束下对企业劳动者的利益负责,对企业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正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4、法学角度——对法律制度的展望和构想。诺斯等人的制度变迁理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他将制度变迁定义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目标模式)替代原有制度(起点模式)的转换过程。作为一种过程,诺斯还认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所谓路径依赖,就是已有的初始制度对制度变迁过程的某种惯性影响。因此,外部的法律制度变革就要消除我国公司原有经营管理制度对其产生的惯性影响,使之在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引导下(国家立法)发生自身的诱导性制度变迁(内部的改革)。在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下,还要辅以《环保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形成一股制度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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