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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土地资源部门的规定,凡被征用的土地,一般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方面的补偿。具体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 按征用土地的用途不同分以下几个标准:⑴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下同)的8~10倍计算;⑵征用精养鱼池,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4~8倍计算;⑶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计算;⑷征用其他农用地,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⑸征用未利用地,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计算;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近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如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安置补助费 按下列标准补偿:⑴征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从6倍起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最高不超过15倍);⑵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⑶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⑴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⑵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地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⑶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张世全 张路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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