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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3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31

作者

□文/刘为敏 曹 勇

浏览次数

2141 次

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
  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来描述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了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共中央提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中国9亿农民描绘了“种粮不缴税,上学不交费,看病不太贵,贷款不费劲”的美好前景。然而,实现这一前景并非易事,最难、涉及部门最多、最复杂的,还是农村金融改革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的内涵
  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物质和精神文明,也包括农村政治发展,是一项宏伟的工程。
  第一,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业现代化,壮大农村产业基础,优化农村产业结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为此,政府把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工程来抓。
  第二,新农村建设要为广大农民普遍过上小康生活和富裕生活铺平道路。不但不让农民为生活发愁,而且还要让广大农民能够像市民一样拥有洁净方便的自来水、清洁的燃料、整洁的厨房、舒适方便的卫生条件和平坦的道路。
  第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农村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着力构建与时代相适应的和谐农村。
  第四,改善农村的整体面貌。加强农村道路、通信、电网、饮水、沼气、垃圾收集处理等方面的建设。据粗略估计,目前我国农民占用的宅基地相当于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的3倍。通过乡村建设规划,宅基地整治,不但可以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而且可以为广大农民创造更加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五,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推进乡镇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农村建设积极性,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农民得到实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资金的投入。据推算,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大概需要国家和全社会投入20000亿元人民币。因此,必须改革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支持新农村建设。
  二、农村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综观我国农业发展历史,往往出现这样一个现象:农业生产大滑坡了,农村经济出现大问题了,立即就会引起高度重视,各种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就会到来。而农业形势稍有好转,往往就会忽视农业经济的发展,各种资金来源渠道就会越来越少。农业政策和农业资金来源不稳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基本教训。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构建一个支持农业的稳定资金来源渠道和体系;否则,一切都是空话。新农村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资金来解决,因而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制度和功能上的缺陷,造成农村金融供求矛盾。从名义上讲,在农村地区从事金融活动的正规金融机构有四家,即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直接减少了农村金融供给。金融体制改革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使其基层机构沦为“吸存机器”。农业银行也紧随其后撤出农村金融市场,而不愿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导致农村金融资源“流出”,对农业信贷投入逐年减弱。据统计,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余额占全国贷款余额的比例平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
  第二,农业发展银行没能有效发挥对农业投入的资金聚集效应。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银行,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放提供信贷支持,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行一直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仅承担了收购信贷支持的责任,对其他职能却无力顾及。
  第三,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虽然农村信用社被定义为当前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以及联系农民的纽带,但它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性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作为独立法人追求盈利,无力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信贷需求,反而将其从农村吸收的存款投向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导致农村资金不断非农化和外流,难以支撑“三农”经济发展。
  第四,农业保险日趋萎缩,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的紧张程度。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过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农业保险方面的保费收入,尚不足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1%。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回报率低,保险公司在商业化经营中追求经济效益,使得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多数省(区、市)的分公司都已撤销了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导致农业保险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进而变得更加“惜贷”,从而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的紧张程度。
  第五,民间金融活跃,但没有获得合法地位。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现象十分普遍。据有关专家抽样调查测算,2003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一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的高利贷现象,加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
  总之,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亟须进行改革。
  四、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措施
  如何有效地发挥好金融这一现代经济核心的作用,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已迫在眉睫。针对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应建立以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国有政策性金融和国有商业性金融为主体,以商业性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保障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竞争多元化的、统筹协调的支农金融服务体系,各司其责、相互合作,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第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形成竞争性的、多样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贷款类金融组织体系。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尝试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成立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治理结构、贴近农民需要的小额信贷组织,并根据其运行情况不断加以规范。央行2005年5月批准在农村金融市场设立一种新型金融机构——民间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首先在山西、贵州、四川、陕西、内蒙古等五省区进行试点,在农村探索建立一种由民间资本全额出资,暂时"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央行对试点地区成立小额信贷的具体模式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和规定,而是鼓励探索。同时,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
  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农业发展银行在粮棉市场化后应进行信贷政策的调整和创新,坚持“以农为本”,围绕“大农业”的思路,积极进取,切实支持农村农田水利设施、城乡道路建设、通讯设施等农村自然环境和经济环境改造,农户适用技术教育、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建设、农产品购销、加工、信息与渠道等公共品建设。
  第三,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创新经营方式和贷款机制,建立权责明晰、约束严格、奖罚分明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员工薪酬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回收贷款"三挂钩"的分配制度。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
  第四,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形成农村合作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民间金融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导民间金融正规化。
  第五,“税贷挂钩”激励农村贷款。农业银行近年来的市场定位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业务范围已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无异,尽管迫于政策压力承担一部分支农贷款任务,但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其支农贷款比重仍逐年下降;为调动金融机构增加农村贷款的积极性,国家可对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税率政策,将减免税与存贷款比例挂钩,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如,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和非贫困两类地区。贫困地区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地区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
  第六,建立农业保险机构。建立以农业保险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门机构,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引导建立互助保险组织,尝试建立政府补贴、农户自缴、保险公司承担保费的“三三制”农业保险模式,使农民遇到风险,仍能安然度日,并能迅速恢复生产。加强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合作,实行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配套发放,对已投保的农业项目与农户优先发放贷款。建立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体系,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政策扶持体系,将受灾农户财政补贴改为生产自救性的保险补贴,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税收优惠,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国家应该加快制定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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