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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也叫职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私人养老计划,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而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我国早在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进而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经过10多年的时间,我们发现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见效甚微,截止2005年底,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从业人员仅为560万人,参保人数还不到城镇职工总数的5%,与同样实行非强制企业年金计划的美国55%的覆盖率和英国50~60%的覆盖率相比,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现实,已经阻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在此情况下,探究加快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具体对策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国家作用的发挥
企业年金尽管是一种企业自主选择行为,但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却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情。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政府在企业年金计划中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政府也应充分发挥作用,并应侧重在以下三个方面:
1、营造规范的法律法规环境。实行企业年金计划较早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和美国,都制定了比较健全的企业年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确保其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同样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应尽快地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方面的法律法规。
2、承担消化转制成本的责任,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目前,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的统账结合制进行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未能找到消化转制成本的有效途径,基本养老保险又保持了较高的替代率水平(约80%),结果导致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较重,企业难有余力发展企业年金计划。也就是说基本养老保险过重的缴费负担是阻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转制成本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应对此承担起主要责任,努力寻求消化转制成本的多种有效途径,以减轻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缴费负担,从而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如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优惠政策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资金来源上,对企业和雇员用于缴纳企业年金的收入,实行税前列支、计入成本的优惠政策,同时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应免交个人所得税。虽然,我国在2000年12月下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对试点省份实行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的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优惠力度和实施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二是国家应对企业年金所形成基金的投资运营实行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免征所得税,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企业作用的发挥
企业方面则应充分利用企业年金的政策优惠及其独有的激励功能:
1、利用税收优惠为职工提供更完善的薪酬设计。与其他薪酬方式相比,企业年金具有特殊的优势。例如,与同样数额的奖金相比,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同,员工通过企业年金所得到的收入将高于奖金。同优先认股权相比,企业年金则不会像股票那样缩水,且由于其独立于公司业务,即使公司破产,员工仍然可以领到养老金,因此其对员工而言是更为稳定可靠的收入。所以,企业可充分利用企业年金为员工设计出更加完善的薪酬方案。
2、利用差别化设计实施有效激励。企业年金在选择和设计上的灵活性使得企业能够对不同服务年限、不同级别、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如对于服务年限长的、职位级别高的、岗位技术含量高的、贡献大的员工,可设计更高的保障额度和更全面的保障计划;而服务年限短的、职级低的、岗位技术含量低的、贡献小的员工,其保障额度则较低。企业应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优势,通过恰当设计保险计划形成一种激励氛围,以此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3、利用沉淀福利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企业年金以企业自愿参加为基本原则并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属于企业的集体行为。因此,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相比更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可以拉近企业与员工的感情并吸引优秀员工的加入。同时,由于企业可以将企业年金的额度与员工的工作年限挂钩,因而实际上是对员工的忠诚提供了奖励,能够激励员工的长期行为,并且由于企业年金不像工资奖金那样是即期支付的,而是体现为沉淀福利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限制人才流失的作用。因此,有实力的企业应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使其成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手段。
三、保险公司作用的发挥
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截然不同,企业年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获取收益,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具有较强的商业性特征。国外的企业年金更多的是由商业性人寿保险公司来进行运作的,而我国的企业年金则由社会保险机构、工会等社会团体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来经办。相对社会保险机构和工会等社会团体来说,由于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在经办企业年金方面具有更高的效率,更能体现企业年金的商业性特征。因此,人寿保险公司在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进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并以此扩展自身的经营领域和竞争能力。
笔者认为,人寿保险公司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形势,尤其是政府对企业年金所实行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企业年金方面的业务;第二,根据企业的不同要求,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企业年金产品和服务;第三,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基金运营方面的优势,努力提高基金运营的效率和效益,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和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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