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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3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31

作者

□文/汪 健

浏览次数

2284 次

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思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个体经济发展很快,但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在实务中,中小企业要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要么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尤其是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由于在业主权益方面的特殊性,决定其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这类企业会计规范目前尚处于“真空”地带。这种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影响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一些结构性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以来,为促进包括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我国中小企业取得了空前的发展,总体数量得到显著提高,获利能力明显增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3%,我国GDP的55.6%、工业新增产值的74.7%、社会销售额的58.9%、税收的46.2%以及出口总额的62.3%均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而且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也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就工业来看,截至2004年底,我国共有中小工业企业27.3万家,全部中小工业企业的资产合计达13.6万亿元。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扩大社会就业以及建设和谐社会方面起重要作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但是实现我国“十一五”计划宏伟目标的客观要求,也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目前,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已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美国在部分准则中已开始注意差别财务报告问题;欧盟、联合国国际会计准则与报告政府间专家组对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制定了法令或指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对小企业的会计问题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专门设有小企业工作组,已立项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近日,在伦敦举行的一次会计专业会议上,30多位来自世界各地的会计团体和区域性会计组织的首席执行官们表达了他们对开发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并且足够简化的会计准则指南的支持。同时,他们也都认同会计业的一项重大挑战,就是使对财务信息和鉴证服务的准则要求同时满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模各异的会计实体的需要。而这些要求也应尽量地直接、清晰并且简明易懂。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调查,95.77%的欧盟中小企业、97%以上的亚太区企业和美国99.7%的企业主表示,有关的会计准则简化问题需要得到及时的解决。现在,这些问题不但已被列入了IFAC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实务(SMP)委员会的议事日程,也同样吸引了IFAC下设的商业会计委员会的关注。而前者目前也在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提供定期的建设性意见,以确保在制定国际会计和审计准则时,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福祉。
  随着我国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使得小企业实际上已不堪那些强加在它们身上的准则的重负。将目前针对所有企业的一套单一的公认会计原则概念改为两套公认会计原则——大企业会计原则和中小企业会计原则,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会计专家和国际会计组织的重视。加紧对制定中小企业的会计规范进行研究,可以尽早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适用、高效的会计准则体系。
  二、中小企业界定
  中小企业的界定对制定财务报告规范具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尚未对“中小企业”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过他表示不会只考虑企业规模大小的因素。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不仅限于业务规模小的公司,任何没有涉及公众责任的企业都有采用该准则的可能性。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小企业定义为:营业额相对较小,年总收入低于500万美元。典型特征有:(1)所有者经营;(2)少数的其他所有者;(3)可能除某些家庭成员外,所有业主活动都牵涉到企业事务的管理;(4)业主的利益不怎么变化;(5)只有简单的资本结构。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在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中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中型工业企业要求同时满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和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等条件,否则视为小型企业。
  三、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
  (一)差别报告原则。差别报告就是将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不同类型,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时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采取有所区别的做法。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由于中小企业有着与大型企业不同的特点,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详细程度、报告对象、报告方式等均应有别于大型企业,也就是说应该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报告。中小企业的结构比较简单,对财务报告的需要与上市公司大不相同,如果采用较简化的会计准则将有助于它们减少遵循成本和负担。遵循成本包括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时,为遵循准则规定而支付的各项成本之和。主要有聘任合格的会计师成本、培训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必要的软硬件投资成本等。
  (二)重要性原则。对于会计信息而言,重要性是指当一项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地表达时,可能影响依赖该信息的人所做出的判断。与过少的信息一样,过多的信息也会产生误导。呈报的信息太多时,真正相关的项目就可能被掩盖,影响预测和决策。重要性是决定会计信息应否提供的关键。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用户主要是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关注的主要是企业的短期现金流量、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等。相比之下,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用户比较广,包括股民、债权人、供应商、银行、潜在投资者等,他们注意的是公司的长远盈利增长潜质。因此,多数人承认中小企业的确没有必要披露一些不实用和没有意义的信息。
  (三)紧密结合实际原则。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及规范形式上应充分考虑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现状,注重简单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高层次的会计人才短缺,特别是小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一些较复杂的会计概念,如合理估价及资产折损等所涉及的估算需要额外的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而中小企业既没有足够的资源也没有必要来做到这一点。
  (四)成本效益原则。会计信息的成本包括收集、整理、编制报表、查核鉴证、分析及解释所花费的代价等。至于会计的收益,对公司而言,可能会提高经营效率,获得资金的融通或吸引投资;对投资者和债权人而言,可充分了解投资报酬及风险,使其资金处于最佳运用状态。与此相对应,社会经济资源也得到最优配置。如前所述,中小企业遵循准则所花费的成本必须小于其预期获得的收益。只有当会计信息所能带来的效益高于成本时,才值得提供。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主席格雷厄姆•沃德指出:“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这样的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者们的目标,应该是制定出简明扼要、相关性强、容易理解的准则指南,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使他们遵循准则的利益大于支出。这意味着,他们准备、审计和发布财务报告的各项成本之和应该与其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需求成正比。”
  (五)可扩展原则。中小企业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快速成长性,尤其是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因此,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到小企业向中型企业转化、中型企业向大型企业转化的情况,互相有一定的弹性,以便于中小企业的会计规范在不同准则与制度之间的转换。
  四、制定完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具体措施
  从财务核算与报告的角度看,目前的划分标准对小企业的界定过于广泛,不利于实际操作和把握,将企业分为四类似乎更妥,即将目前的小型企业再划分为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主要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家庭经营企业,因为这类企业规模很小,纳税大多数采用定税制,不需要查账征收,管理人员不需要正式会计资料进行管理,企业也无专职的会计核算人员,没有必要编制财务报告。如果按照目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披露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似乎勉为其难。同时,划分微型企业的做法与联合国国际会计准则与报告政府间专家组发布的《小企业会计指南》的思路相一致。
  (一)对于微型企业。若企业采用定税制,则对其财务核算不作具体要求;对于稍具规模者需要查账征收时,只需进行简单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简单的财务报告就可以满足其纳税需要。因此,针对该类企业的会计准则应强调实用性和简洁性,没有必要专门制定针对这类企业的会计准则,但需要制定指导性的会计制度以引导和帮助该类企业建立账簿体系,并把这类企业会计核算和报告与纳税结合起来。
  (二)对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但对外借款,需要有正规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编制财务报告。目前,我国小企业会计报表有4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由企业选择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编制。从核算和报告内容上应该比中型企业简单、比微型企业详细一些,可以建立一套单独的会计准则。
  美国自1982年起对小企业取消了以下11项信息披露:(1)递延所得税;(2)租赁;(3)利息资本化;(4)内含利息;(5)补偿性存款余额;(6)企业合并;(7)困难债务重组;(8)研发成本;(9)终止经营;(10)经营税收收益;(11)投资税抵负。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公司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只对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公司有法定的约束力,对其他企业没有约束力。我国小型企业会计准则应简化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长期投资、融资租赁、借款费用、应交税金、或有事项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核算,减少不必要的披露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豁免一些报告要求。
  (三)对于中型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大,在财务报告上应比小型企业详细,同时应与大型企业有所区分。对部分非主营业务或者对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影响不大的事项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披露或不披露。对于正处于成长中的中型企业,其财务核算和报告应尽量与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看齐,参照执行大企业的会计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强调建立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由此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它有可能导致同一个行业内各公司的财务报表不一致而无从互相比较;如果一个国家内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准则,会计、审计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将因此承担额外的成本支出。所以,在制定准则时,应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先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从而制定出既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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