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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3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12/31

作者

□文/黄莎莎

浏览次数

1331 次

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提要 本文对反洗钱活动作了简要阐述,并就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活动中的审计地位及所面临的问题作出分析。
  一、洗钱概述。洗钱一词来源于金属铸币时代,那时候的商人为了使处于流通中的铸币看起来干净些,他们往往用带有腐蚀性的化学制剂对其进行清洗,这便是洗钱一词的由来。而现如今“洗钱”一词的含义已被延伸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泛指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的收入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合法化的过程。洗钱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为社会的安定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如何有效地遏制洗钱活动,便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
  洗钱的整个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保管阶段。在此阶段,犯罪分子仅仅是将违法所得找到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保管起来。在此阶段,犯罪所得并没能摆脱其违法实质;二是分离阶段。此步是整个洗钱过程的实质运作阶段,犯罪分子通过资金划转、虚假交易等方式将犯罪所得合法化,使犯罪所得与犯罪活动脱离干系,此过程真正达到了将黑钱洗白的作用;三是混合阶段。此阶段是洗钱的最后一步,犯罪分子将清洗过的不合法的收入混入流通领域即可使用这部分资金。从洗钱的整个过程不难看出,第二阶段也就是清洗阶段,应作为我们打击的重点,违法资金在清洗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的操作破绽,账目上也会出现纰漏,而在此阶段,审计工作便成了反洗钱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二、注册会计师作为反洗钱审计主体的必要性。银行、证券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金融机构作为货币流通的重要部门,从一开始就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重要渠道,而各国也不遗余力地制定金融管制制度,以期从此环节杜绝洗钱,但单单由此去进行把关往往是不够的。金融机构往往因为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而被动地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金融主体没有相对于经济利益的超然独立性,所以完全依靠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活动是不实际的。而国际社会众多的洗钱案都和金融机构与犯罪分子的内外勾结相关,从半世纪前瑞士银行为纳粹洗钱到法国兴业银行,多名客户管理人员和高级主管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通过投资及兑换等方式转移直接或间接犯罪得来的财富。
  犯罪分子通过企业进行洗钱时,最容易发现问题的是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或是内部审计人员,但问题是有的企业在犯罪分子将黑钱洗白的过程中也会得到相当的好处,这种内部的防范机制很容易失去效用。因此,笔者认为严格的监管机制对外可以防御犯罪分子的不法行径,对内可能无法有效控制管理人员与犯罪分子的“内外勾结”。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由制度约束或是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而要依靠外部的监管主体的约束。注册会计师作为外部审计主体,虽然并没有强制规定应对客户的洗钱行为进行披露,但作为洗钱活动经济链条中的相对独立者,却有着对洗钱活动进行制约的优势,可以作为反洗钱体系审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计的实施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对现金、银行存款、投资等项目的审计,可能会发现客户的洗钱嫌疑。由此,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体系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使得其可以完全客观的对经济行为进行分析;娴熟的专业技能又可以保证其发现洗钱活动的蛛丝马迹;作为专业的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对经济行为的类型接触较多,有着极强的职业敏感度,能够发现交易的不合理处。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审计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三、国内外注册会计师反洗钱活动可援引的相关法规概述。国内外对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活动中的作用给予肯定的同时,也订立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其权利和义务做出阐述。
  (一)国内政策法规。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应当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的行为。该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违反法规的情况”。
  (二)国外法规。国外相关指导规定也对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审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详细阐述。例如,《英格兰与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识别与处理洗钱指南》中的稽核指导准则规定,会计师不负有防止和调查违法行为的责任,但有义务适当的计划、实施与分析审计工作,以便能够合理确定财务报告的显著不合理内容,无论其是由欺诈、违规或者是失误引起的,稽核人识别了违规的可能存在,它就应当尽力弄清该违规是否事实上发生了。
  据美国《私人证券法》、《审计准则》以及《银行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认客户可能发生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客户相应的管理层报告,并确定客户将此报告报送证监会。如客户在一定的时限内没有将报告报送,则由注册会计师报送。美国的法规规定,此举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不因事务所与客户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对于未履行义务的事务所,证监会有权追究其民事责任。
  各国在反洗钱行为中对注册会计师权责的表明有很大的不同,这是由各国的洗钱犯罪频度决定的,美国作为洗钱行为极其倡獗的国家之一,必定制定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并使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洗钱行为给予极大的关注。而对于我国来说,虽然洗钱犯罪有上升趋势,但相对于整个大局来讲还只是小范围的。因此,没有将反洗钱行为作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而只是停留在职业道德层面,或是在正常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的范围内要求注册会计师给予关注。反洗钱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做出调整。国内对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给予了极大关注,中注协也专门设立研究工作小组对在反洗钱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权利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四、面临的问题。有了注册会计师的参与,反洗钱活动会更加有效,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其在反洗钱活动中的局限性。
  1、数据的难以获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有洗钱嫌疑,往往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的详细信息,很多时候企业会出于商业竞争的考虑而不予提供。而金融机构更是与客户间有保密协议,法律上没有赋予注册会计师数据的强制获取权。这加深了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审计中的局限性。
  2、审计成本的加大。由于科技的发展,洗钱也逐渐有了科技含量,这加大了发现洗钱行为的成本;注册会计师所针对的审计对象是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如果加入了反洗钱的成分,必定会延长审计时间,增加审计程序,从而提高审计成本。
  3、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反洗钱审计专业性极强,不仅要求审计人员经验丰富,而且要求有相关的法律金融知识。而大部分注册会计师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
  五、问题的解决。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问题不是单方面的完善就能够解决的,单纯借鉴国外的经验也无法适应我国国情。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置是将反洗钱功能细分成独立部门,即有专门的部门对反洗钱行为进行审查。而国内事务所在此方面欠缺重视,并且对于事务所来讲,客户的洗钱行为毕竟是少数的,权衡收益成本后,在国内事务所建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是不合乎实际情况的。笔者认为,要想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行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充分认识到事务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利益主体地位,赋予事务所足够的利益驱动。一方面政府反洗钱机构在对企业的洗钱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将注册会计师纳入,委托会计师就企业财务中暴露出的洗钱问题进行审计,事务所首先就会因为接受委托而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一方面对于事务所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的企业洗钱嫌疑给予奖励。同时,应借鉴国外经验从立法上对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过程中的权利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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