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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IPD)是在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下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承诺,即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或半积累制转变过程中,现在工作的中老年和已经退休的人员过去没有积累基金,而又必须按照新制度领取养老金,应得而实际又没有的“积累”部分。
一、体制转轨和养老金隐性债务形成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由国家和企业按照现收现付模式筹资,这在人口结构相对年轻、养老金支出相对较少的时期是基本适用的。因此,一直延续到20世纪九十年代,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以收定支的筹资费率日渐上升,首先成为一部分企业,而后必将最终成为整个国家的沉重负担,故自20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起,一些部门和地方便开始实行由现收现付向基金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直至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定额决定》的发布,最终形成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当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20%,筹资方式视当地负担水平,仍然沿用现收现付模式,缴费率不等;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筹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11%(企业3%,个人8%),基金长期积累,退休后每月按总积累额的1/120计发;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另按工龄系数计算,追加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退休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被透支部分的名义增值额和发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增发的部分,便构成了由体制转轨而派生的养老金隐性债务。
二、隐性债务与转轨成本的区别
隐性债务和转轨成本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具体表现在:第一,隐性债务是指现收现付体制下参保人所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如果现收现付体制能够维持下去,上一代人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就可以通过下一代人的缴费来实现,并一代代往下递推,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只是在体制转轨时,部分或全部的隐性债务会显性化。因此,才要制定一个特殊的偿还办法,而转轨成本指的就是根据特定的转轨目标,必须解决的那一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转轨目标不同,转轨成本就不同,只要不是转向完全的基金积累制,转轨成本就必然小于隐性债务;第二,由于我国的工业化水平不高,人口基数很大,因此养老金隐性债务总量占GDP的比重大约仅为40%,而且新体制中依然保留了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养老体系,这就意味着转轨成本总量会进一步降低;第三,转轨成本并不需要在短期内一次性支付,而是可以在相当长的年份内逐步偿还,不会在短期内形成过大的压力,尤其是当需要支付的转轨成本由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人数和替代率水平所决定时,转轨后最初的年支付规模大约在2000亿元左右,此后还将下降;第四,无论是隐性债务还是转轨成本,都可以通过推迟退休年龄、调整养老金替代率等一些技术性手段来适当缩减。
三、对养老金隐性债务规模估计
对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养老金隐性债务规模的估计,存在多种分歧,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依据的条件、研究的范围和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对其规模的估计,自1万亿元至10万亿元不等,但多种方法倾向于大致在3万亿元左右。
(一)匡算法。测算起点:1996年初,包括全部企业和事业单位。
依据的基本数据:1995年底离退休退职人员总数为3067.89万人,养老费用总额为1264.4亿元,人均养老金为4121元;在职职工人数为15300.8万人,职工工资总额为8100亿元,人均工资为5294元;退休者平均工龄为35年,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90%,即每工作一年,取得工资收入9/350的养老金,现有“老人”(养老金制度改革时已退休的职工)的平均预期余命为10年,现有“中人”(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职工)的平均工龄为17年,退休时平均预期余命为18年。
假设条件:养老金正常调整按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基金营运利率与养老金正常调整的比率相等,大约等于价格指数。
测算结果:“老人”隐性债务=现有老人数×平均退休金水平×现有老人平均退休余命=1995年离退休退职费用总额×现有老人平均预期余命=899.74×10=8997.4(亿元);“中人”隐性债务=现有中人数×现有中人平均工资×年待遇计发比例×现有中人平均工龄×现有中人退休时的平均余命=1995年职工工资总额6126.5×9/350×17×18=48206.8(亿元);隐性债务总额=“老人”隐性债务+“中人”隐性债务=8997.4+48206.8=57204.2(亿元)
(二)精算法。测算的初始条件:测算时限为1994~2050年,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与“匡算法”相同,人均工资增长率由1995年的21.2%分阶段逐步降至2046年以后的5%,利率由1995年的10.98%分阶段逐步降至2046年以后的4%,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由1995年的86.8%分阶段逐步降至2030年以后的60%。
测算方法:(1)根据“老人”、“中人”、“新人”分类按年度计算;(2)按男女实际不同工作年限和平均余命分别计算;(3)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计算:(4)测算细目包括“中人”过渡性养老金、“中人”个人账户补偿、“新人”个人账户补偿和“老人”现收现付四部分。
测算结果:隐性债务总额=“中人”过渡性养老金+“中人”个人账户补偿+“新人”个人账户补偿+“老人”现收现付=8873.86+3474.7+825.72+15579.06=28713.34(亿元)
(三)直观统计法。近年来,新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借助于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不断的透支个人账户,使个人账户的空账规模迅速扩大。据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199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累计为682.84亿元,1998年底减少到587.41亿元,1998年和1999年已经连续两年收不抵支,在1997年一年间空账规模仅地方统筹部分就由140多亿上升到448.85亿,目前个人账户的空账积累规模已经超过1000多亿,这是我国养老金隐性债务最为直观的变动趋势的动态统计。
四、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途径
在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向历史追偿,唯一的办法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多种合适的筹资方法和手段,将隐性债务这个缺口补上。
(一)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是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根本途径。一个社会的养老,实际上都是靠后代养老,未来年轻人的养老负担随出生率进一步下降会日益严重,在部分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由年轻劳动人口提供的养老金是由证券的销售收入以及利息或股利来筹资的,如果社会劳动生产率很低,生产的产品连年轻人的消费都满足不了,那么老年人的养老就将面临更严重的问题,更谈不上以养老弥补隐性债务的问题了,所以只有把“蛋糕”做大,有大量的养老剩余,才能使未来社会有充足的物资产品供年轻人和老年人分享,因此消除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关键是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进行责任分解,降低政府压力。尽管承担隐性债务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考虑到计划经济体制劳动生产率的低下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退休年龄过早、替代率过高等问题,适当进行责任分解,让各代人分担部分改革成本是可行的思路。
1、改革“老人”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明确养老金的调整与物价指数挂钩,而不是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基本目标是在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全面控制支出水平的增长。当然,在适当时期提高老人的待遇水平,使他们分享社会成果也是应该的,但这只能依据具体经济状况确定,而不是事先承诺。
2、对“中人”并入新制度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划,应采取累计确定法,即在制度改革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工龄,结合过去不同年限的实际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指数,并使用一定的回报率进行测算,而不是简单的参照现有的待遇标准、工资水平及工龄进行折算,这样用以补充“中人”个人账户的成本也会有所降低。
3、将“新人”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拿出一部分来补偿“老人”的养老成本,但是数量应限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可以考虑根据老人的实际养老金需求数额的比例来划拨,或者在能够维持社会统筹养老系统正常运转的费率核定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个低费率的追加缴费来划拨,直至老人的养老成本全部消化。
(三)国有资产分割。既然老职工的权益全部或大部分凝固在国有资产当中,那么现在把它分离出来用于补偿老职工,就存在合理性。在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将国有资产的一定份额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和可行性,如果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经济体制调整结合起来,国有资产分割不失为弥补养老金缺口和养老融资的一个较好的选择,不但解决了养老金的供求矛盾,还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开征养老保险方面的税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资金筹集上实行的是依靠行政命令强制缴费的做法,但由于力度不够,拖欠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基金来源缺乏稳定性。从目前情况来看,通过税收筹资在经济上、思想上和组织上都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特别是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使人们的养老保险意识已经有很大增强,再加上我国已经颁布了《预算法》,税收机构实现了分设,这一系列变化为征收社会养老保险税创造了条件,不仅可以起到社会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加社会统筹基金。
(五)减少养老金的支出。现行的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是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确定的,当时我国人口的平均期望寿命较低,只有50岁左右,而现在的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1岁,平均寿命的增加延长了劳动者的劳动生命周期,由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初始年限也随之推迟,如果再根据原来的退休年限规定退休年龄,显然已经很不适合。如果将退休年龄从65岁降低到60岁,将使养老金开支增加50%,相反,若将退休年龄推迟到70岁,则费用将减少一半以上。因此,无论从老年人的生理上,还是从减少养老金支出、化解隐性债务上考虑,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限都是必要的,这既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在财务上的平衡,又有助于社会不至于因过早退休而失去一批有技术、有经验、有智慧的劳动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推迟退休年限的可行性不是主要取决于老年人的工作能力,而是取决于就业压力,还要考虑社会是否提供了足够的就业机会。通常退休年限的调整要与就业压力高峰期错开,从城镇劳动年龄人口占城镇总人口的比重看,我国就业压力的高峰期将在本世纪前十年末到来,峰值是2010年,比重为64.7%,而后逐渐降低。因此,在2020年左右全面调整退休年龄比较合适,在现阶段,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考虑在原基础上再制定一个新标准,两者并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议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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