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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5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2/2

作者

□文/杨小光

浏览次数

1125 次

消费环境与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涉及我国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营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做到节约消费、节能消费、环保消费、科学消费,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和谐对消费环境的要求
  社会和谐对消费环境的要求,可以从消费者、经营者和市场管理者三个方面分析。
  1、对消费者而言,和谐社会的消费环境应该是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经营者而言,和谐消费环境应该是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消费环境。一方面只有在讲信用、守信用的前提下,市场竞争才能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只有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交易条件,商品,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3、对市场管理者而言,和谐消费环境应该是民主法治、有效监管的消费环境。一方面,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中的矛盾才会降到最低,消费环境才能趋向于和谐。
  二、我国当前消费环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一)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近年来,虽然在政府部门和消协等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消费者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但从总体来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是相当薄弱的,许多消费者不能够很好的维护自身利益。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一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根本不知道怎样维护及应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怕麻烦,认为损失不大,不值得和商家交涉。这些都无意中纵容了不法经营者的侵害行为。
  (二)企业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往往通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实行价格欺诈、进行虚假宣传,以及进行强制交易等手段达到其目的。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消费环境。
  (三)市场监管缺乏效力
  1、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不作为”。当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官员或者为了追求政绩,或者为了谋求个人私利,对本地企业经营中的失信行为熟视无睹,甚至包庇纵容,致使我国许多地方企业在政府部门的“放任”与“默许”下根本没有守信意识。
  2、主管部门不能有效地公布商业企业的信用信息。一方面由于许多企业不愿对外公开信息,或者对外发布虚假信息,这就在无形中加大了各级工商企业主管部门收集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工商主管部门缺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工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还未建立起有关工商企业信息收集、发布、更新的一体化框架,使得工商、税务、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仅掌握了有关商业企业的部分信用信息,这些信息没有得到进一步的统一管理及统一利用。因此,我国当前工商企业的信用信息透明度非常低,致使市场秩序难以规范,消费环境难以优化。
  3、信用评级体系存在行政化、商业化行为。从我国商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情况来看,虽然一些区域性的信用评级体系已经出现,为建立完整的国家级企业信用平台打下了基础,但是从这些区域性的信用评级体系的实际运营状况来看,却不容乐观。一方面一些区域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往往依附于地方政府部门,缺乏经营上的独立性,其评级结果服务于本地政府部门或行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经常设法提高本地商业企业的评级结果。另一方面一些区域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存在严重的商业化行为,在评级过程中唯利是从,与工商企业串通,故意对外公布有利于工商企业的评级结果。由此可见,这些区域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公布的评级结果缺乏普遍可信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工商企业失信的气焰。
  三、优化消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从目前来看,在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基础上,构建“政府监管、行业主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
  (一)尽快构筑消费教育和咨询服务体系。近几年,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在开展消费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消费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使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这与优化消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和制定全国消费教育规划,推动各地建立消费教育学校或消费教育中心,组织力量编写消费教育教材,依靠社会力量,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对消费者进行正确消费观念的教育、依法维权的教育、消费科学知识的教育、先进消费文化的教育,进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掌握主动维权的新途径;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真假商品对比、现场检测、消费警示发布和各种消费咨询活动,甚至可以深入到社区、工厂、部队、学校和农村乡镇,进行现场宣传,提供维权咨询服务和受理投诉举报等活动,为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创造良好的思想文化基础。
  (二)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
  1、尽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阶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该法还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不断健全。
  2、加快我国商业信用立法。一是尽快出台一系列专门针对商业信用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从法律到规则、道德标准等一整套严格的约束机制,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商业信用保障条款,鼓励守信行为。二是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一系列行业性的商业信用法规。三是逐步完善我国已有的、涉及到商业信用的法律法规。
  (三)尽快建立现代化商业信用评级体系。我国国情和消费环境的现状决定我国应尽快建立现代化商业信用评级体系,以规范我国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要在短期内实现对我国商业企业进行准确的评级,既要吸收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的精髓,又要具有中国特色。一是要尽快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商业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动态数据库;三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工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四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工商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建立现代化的商业信用评级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而优化消费环境。
  (四)尽快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各级消协组织作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在深入研究社会监督方式,积极探索社会监督机制,努力构筑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体系,为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一方面各地消协组织应通过组织消费者代表召开座谈会、专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当前消费环境的意见,及对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充分发挥消协联系政府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各地消协组织应继续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继续组织开展对市场商品和服务状况的调查;继续组织开展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活动;继续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批评。
  (五)借助行业协会,提高商业企业自律意识。提高我国工商企业整体信用水平,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仅靠政府主管部门、商业信用评级机构及社会监督体系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工商企业从根本上提高信用意识,加强商业信用自律,还需要借助于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行业协会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工商企业进行诚信教育,提高工商企业的信用自律意识,并通过向社会宣扬少数进行诚信经营的工商企业,发挥工商企业信用试点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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