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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没有争端解决机制的WTO法律制度犹如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所包含的协议得以有效运作的核心,是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沿着其宗旨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各缔约方依据该组织的协议享有权益和纠正其他缔约方违约行为的必要手段。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同以前的制度相比具有明显优点的同时,也具有明显的缺点。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优点。
第一、WTO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赋予争端解决机构强制管辖权。DSB是WTO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有自己的议事规则与程序。DSB有权成立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审议通过他们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依照有关协议授权终止各项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二、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程序。WTO不仅确定了由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而且明确了协议适用范围、专家小组和常设上诉机构的组成和职权,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期限,以及争端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扩大了调整范围。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领域。
第四、采用“全体一致否认”的表决方式。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该特定的提议就能通过。由此,排除了一些势力较大的成员国以自身的力量阻抗专家小组报告通过的可能性,也大大地提高了处理争议的速度和效率。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点
第一、WTO报复制度的缺陷。WTO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是要保持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实践来讲,这种平衡是为协议所确立的竞争关系的维持或作对等的调整。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将报复水平严格限制在与损害程度相称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该国从提高关税中得到的利益,仅以填平和弥补其遭受的损失为限,使得一些受报复方能够承受起报复措施的影响,从而拒不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为,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变为一纸空文,瓦解了报复制度的威慑力。
交叉报复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他的实行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不得已而为之。报复手段本身就决定了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报复的实施只会使双方两败俱伤。首先,交叉报复对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其开放程度也不可能与发达国家一致,他的报复能力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很弱的,根本无法对发达国家的行为给予有力的回击。因此,交叉报复从形式上看是公平的,但其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是一种经济和政治上的以强凌弱,对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很难通过这种途径得以有效的保护。其次,在交叉报复中没有最终的胜利者,无论是报复国还是被报复国,都将在经济上承受严重的损失。一国最终获利的大小,永远是和其本国对外关系的正常化成正比的。对外关系越好,越容易获得更多的利益;对外关系越差,越不容易获得利益。而交叉报复使得两国关系走向非正常化,严重影响了两国的友好关系,不但不能使国际经济争端得以最终解决,反而会使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第二、上诉程序的缺陷。首先,规定上诉机构不能驳回当事人的上诉,只要争端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诉决定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则上诉机构必须受理。这样规定是不合理的,这会使上诉案件的数量增加,上诉机构负担沉重,也会削弱专家小组裁决的权威性。其次,每一上诉庭由3名成员组成,但另外的4名成员也要积极的参与。在公布上诉报告以前,上诉庭必须同4名成员相互交流意见,上诉庭拥有最终裁量权,而其余4名成员的意见需要在裁决中有所反映。这一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会增加上诉机构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拖延,使得工作效率下降。再次,上诉机构只对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而对其他问题一概不予过问。这就使得上诉机构无法对专家小组报告中的事实认定错误部分进行纠正,而且在实践中也会出现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划分标准问题。
第三、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受个别大国强权政治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别大国的单边主义,但WTO本身只是一个国际组织,他并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因此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各国的政治经济实力,WTO争端解决机制极易受经济大国强国影响。美国就多次发起有关301系列法案的调查;2002年美国单边提高钢铁关税和增加农业补贴。在1994年美国贸易代表将《马拉喀什协议》提请国会通过时所作的声明就提出了美国将保留使用301系列条款行使单边制裁及威胁的权利,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只能是敢怒不敢言。只是欧盟在1998年为了反击美国对其香蕉贸易体制的攻击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对美国的301系列法案可能违规。但认为由于在美国国会决定执行乌拉圭回合协定时通过的美国《行政行动声明》中,美国301系列法案的使用,并在美国随后对专家小组的声明中被确认,美国的这种违规行为可“逍遥法外”。这些事例明显体现了经济大国和强权政治的影响。
第四、发展中国家负担沉重。从实践来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获得他们预期的利益,由于贸易实力、人才和财力的限制,他们并不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就大大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起用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效率和意愿。而美国、欧盟等WTO主要发达成员,却最大限度地利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实现WTO成员资格对其所产生的权益。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在WTO所解决的经济争端中,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起的诉讼,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提起的诉讼只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客观原因,难以利用WTO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中国家背负沉重的负担。
三、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克服WTO现存报复制度的缺陷。报复制度对贸易争端双方具有一种威慑力和强制力,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同时他又有自身的缺陷,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首先,应严格限定争端解决程序重新提起的次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在其最终报告中对被诉方执行措施是否与WTO协议或其裁决的标准相符合加以判定,尽量使双方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一致,避免分歧的出现,避免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重新启动。其次,要提高报复水平的惩罚程度,可以使其适当超出受损害的水平,必要时可以加大报复制度的惩罚,促使成员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将报复的水平限定在WTO协议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受报复方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终止报复,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害。再次,当纠正违法行为的手段已经用尽,但仍然没有就裁决的执行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而有必要启动报复程序时,为增强报复机制的公平性,可以考虑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建立多边报复或多边交叉报复机制。也可以尝试将报复制度由原来仅限于争端当事双方之间使用转变为广泛适用于所有WTO成员方,变“自力救济”为“集团救济”,有效地将实施报复的风险转嫁于成员方集体,平衡贸易报复的实力对比,增强报复制度的公平性。
第二、改革上诉程序。首先,要增加常设上诉机构的人员数,使其能够在专业知识、区域分布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同时也可减轻各个成员的工作量。其次,允许上诉机构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使用正确、建议适当的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可以驳回上诉,以避免争端当事方把所有的争端都提起上诉程序,从而提高上诉机构的工作效率。最后,上诉机构不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还应对上诉所提到的涉及事实认定的问题进行审查,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辨明是非,解决纠纷。
第三、应杜绝一切未经授权的单边措施,确保规则得到平等的遵守。加强发展中国家报复制裁手段的有效性,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授权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应有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联合报复的机制。
第四、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增设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上的巨大差距,对发展中国家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考虑,这样才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当发展中国家胜诉,而败诉方是发达国家时,发展中国家所花费的成本可以裁定由发达国家一方支付,并且对发展中国家在争端持续期间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当发达国家的某种措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失,发达国家一方应对受害的发展中国家赔偿,这种损失应追溯到从发达国家使用这种措施的时间算起。这样,既可以避免报复与报复制度对经济弱小国家的不公平性,又可维护WTO体制下来之不易的关税减让,市场开放与贸易自由成果,同时还可防止败诉方国内未实施违规行为的产业或企业遭受报复或交叉报复的损害。
综上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操作上都有了很大发展,其司法化特征进一步加强,为争端的迅速解决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还远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必须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充分认识WTO争端机制的缺点,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以便充分利用这一机制维护自己的国际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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